越南计划投资部第四号通知-关于《投标规定》的第88号通知和第14号通知的实
施细则
20xx年5月26日,越南计划投资部颁布第四号通知,对越南政府分别于19xx年9月1日和20xx年5月5日颁布的关于《投标规定》的第88号通知和第14号通知的主要内容制定指导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适用对象
《投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该规定适用对象已作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节 《投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
《投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a点规定的按《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的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家担保信用资金、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和国家企业的投资发展资金的项目,包括:
1. 新建项目、大型改造维修项目、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升级改造项目;
2. 购买不需安装的机械设备等资产和新科技产品的投资项目;
3. 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用于地区、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二节 需选择投资合作对象的项目
当2家以上业主希共同投资同一项目时,选择投资合作对象以实施项目在《投标规定》第二条第二款d点已作规定,包括:
1. 合资项目;
2. 合作经营项目;
3. 独资项目;
4. BOT、BT、BTO项目;
5. 其它需选择投资合作对象的项目。
第二章 投标商的初选
投标商初选在《投标规定》第23和第34条中已作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节 初选一般规定
1. 合同额在3000亿越盾以上的商品采购项目和合同额在2000亿越盾以上的建设安装项目都必须进行初选。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性质,合同额低于以上规定的项目,在审批人决定的基础上也可进行初选。
2. 对不必经初选的商品采购或建设安装项目,在招标标书中须要求投标商按照《投标规定》第九条第二款b点规定,提供充分的实施能力资料并按本通知附录三“初选标书部分”第二节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和第九题的要求填写能力和经验。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