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六:关于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提案
近年来,频发的公共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去年发生的山西襄汾尾矿事件、胶济铁路火车脱轨事件、四川“9?13”交通事故、深圳舞王“9?20”火灾事故等等,给社会造成一次又一次的触动,去年发生的毒奶粉事件,造成了惨痛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至今仍未平息。20xx年全年我国火灾(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同比上升39.3%。由于公共安全事故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的欠缺,这些公共安全事故最后几乎都是通过政府救助的方式处理。但是,单一的政府救助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又难以实现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补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责任保险在增进社会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机制理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庭或个人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可以将其因疏忽或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或契约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保障,既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但在我国,责任保险在公共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社会关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从国际上看,目前责任保险在财险业中所占的比重一般高达30%以上,在美国已经高达4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4%左右。现有的责任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责任风险保障需要。国际经验表明,责任险的发展必须依靠建立法定责任保险制度来加以推动,即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如德国和美国规定,如果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没有购买相应的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的政府部门将可以拒绝核发或者撤销该企业的运营许可。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规定,公共场所必须实施包括火灾责任在内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意大利规定从事危险活动和特定专业领域执业的人士必须购买强制责任保险,否则就不予颁发营业许可或执业证书,一旦违反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将承担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和刑事处罚等在内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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