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不断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幼儿园和幼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分析,并介绍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以此为依据,分析了幼儿园、监护人等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
【关键词】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预防对策
近年来,我国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不断增多,与之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案件处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幼儿园和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于现阶段我国这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导致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无法得到快速、公正、有效地解决。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事故预防对策。
一、概述
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在处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时,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幼儿和幼儿园之间的关系,以及家长、幼儿园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幼儿和幼儿园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同时,《民法通则》在第16条中指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则由关系比较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因此,幼儿园和幼儿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作为一种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只负责幼儿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例如提供符合标准的园舍、场地、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等。而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承担幼儿的监护权,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二、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原则,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承担适当的法律后果。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包括过错事故和意外事故两种,不同类型的事故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处理事故的原则是相同的。目前,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兼顾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有过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般原则,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就可以运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客观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但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行为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法律进行了特别规定的情况中,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配的依据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的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就会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三、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法律责任承担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幼儿园、监护人、其他人或单位。由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应该将幼儿当作“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进行处理,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责任承担者,需要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
(一)幼儿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包括教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但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也可能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园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一般是由于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幼儿人身受到伤害,因此幼儿园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这类法律责任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幼儿园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幼儿园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幼儿教师在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中作为违法主体违法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最后是幼儿园需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教育法》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教师,依据其情节的严重性,要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有期徒刑、取消教师资格等处罚。
(二)监护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入园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果幼儿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其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幼儿园的责任承担范围,有利于督促监护人对幼儿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脱给幼儿园。例如,如果幼儿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予以告诫和纠正,但是幼儿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结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三)其他人或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其他人或单位介入导致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如果幼儿园与幼儿均无过错,则应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学校安排幼儿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施、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幼儿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如果发生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但幼儿园、幼儿以及其他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则可以运用公平责任原则,依据各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个人情感、社会效果等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或达成责任分担协议。
四、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
当前,我国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数量仍然呈上升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幼儿园设施陈旧、老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幼儿园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不足;幼儿园和家长沟通了解不够,导致幼儿园不能准确把握幼儿的健康状况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以减少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好幼儿的身心健康。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责任意识
教师作为幼儿教育、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其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幼儿日常生活的安全,当前一些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事件频繁发生,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一些幼师缺乏系统培训,素质较低。因此,幼儿园应该努力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素养。首先,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增加他们的安全理论知识。幼儿园可以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认真学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共同探讨、研究增加自身的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安
全责任意识。其次,要加强巡查、值班工作。幼儿园要设立专门的巡查小组,对教师的日常工作、值班工作等进行不定时巡查,这样既可以提高教师在工作过程中的警觉性,也可以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最后,要健全幼儿园的日常安全制度。幼儿的入园离园、日常安全作息、巡查、值班以及外来人员的接待等都应该制定严格的制度,通过制度约束教职工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
(二)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虽然幼儿的认识能力尚处于启蒙阶段,但结合幼儿的生活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仍然是可行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减少幼儿意外事故的发生。首先,要通过常规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例如,进餐时要细嚼慢咽,不能说笑;走路靠右边;睡觉时不带杂物上床,口中不能含东西等等。其次,要将安全教育与游戏相结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中规定,游戏是幼儿园的基本活动形式。在游戏中渗透安全教育更有利于幼儿的学习,可以使幼儿在不知不觉中学会一定的自我保护方法。最后,幼儿园可以通过创设安全教育环境,加强安全宣传等方式增加幼儿的安全知识。例如,幼儿园可以张贴一些交通安全常识的图片,通过图片的形式让他们了解相关的交通安全知识;也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来提高幼儿的安全常识。
(三)通过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体质
增强体质是预防幼儿伤害事故的一个有效方法。幼儿的身心正处于快速发育的阶段,组织他们开展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和反应能力。例如,可以通过抓尾巴、打沙包等培养他们的躲闪能力;通过跳绳、踢沙包等培养他们的肢体协调能力。除此以外,幼儿园还可以通过制定奖励制度、举办运动会、举办早操比赛等方式提高幼儿参与体育运动的兴趣。
(四)加强设施管理,创建安全环境
提供安全的生活、教育环境,是每个幼儿园义不容辞的责任。幼儿园在每学期开学前应该聘请专业人员对幼儿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同时,学校领导、教师等应该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安全巡查,例如平衡木是否平稳、木制器材是否有裂痕和木刺等。另外,教师与幼儿的沟通也很重要。幼儿是生活设施的主要使用者,因此他们对生活设施也更加了解,教师可以通过加强与幼儿的沟通实时掌握生活设施的安全性。
除此之外,加强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合作也是预防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方法。幼儿园可以定期为家长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增加家长的安全知识,促进双方安全教育的协调统一,也可以通过建立QQ群、MSN、微博等方式来加强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交流合作与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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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谈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20xx年和“十一五”期间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情况。20xx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同比减少15865起、3648人,分别下降4.2%和4.4%。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其中,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403起、死亡2433人,同比减少213起、198人,分别下降13.2%和7.5%。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的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率全部控制在考核进度之内。反映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四项相对指标同比降幅均在10%以上。这些成绩,标志着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关键词:安全事故 原因 对策
安全,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对于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毋应置疑,他是最宝贵的财产,因此,安全理应得到相当的足够的重视。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虽然如上文摘要所述去年我国的安全生产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去年,相当于每小时就发生约41.5起事故,每天约有218人因为各类事故而永久的离开了人世,这怎能不令人痛心呢!
那么,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用什么措施可以降低它的发生率呢?下面就此谈一下我的一些看法。
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往往在经济回升的情况下,有些地方、有些企业,就会摆不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只顾速度,抢工期,而忽视了安全生产。所以在很长的时间里,建设施工项目当中发生了较多的安全事故。这其中就包括了有38名矿工遇难的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
第二、安全生产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目前我们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且不均衡,安全基础设施也不完善,从整体来上看安全保障能力比较低,与其他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有些事故隐患的治理上,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隐患,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
第三、安全生产管理依然存在诸多漏洞,其中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的不健全,已有的制度执行不力等。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的。如今年x月x日巢湖市安徽瀛浦金龙水泥有限公司6名检修工人在检修煤磨袋式除尘器时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4人因受气浪冲击从高空摔落死亡。同时还有一些事故完全是由于管理上的漏洞而造成的。所以,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第四、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很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都存在着违法、非法生产建设的问题。据调查,在重特大事故里面,由于非法、违法生产而导致的事故占了50%,就是由于打击不力,处理不严,从而屡禁不止。其中造成xx年西安地铁塌陷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监管不力。
第五,安全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有很多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稍稍的一点违规行为或许并不会发生事故,又或者为了多赚点工资而不顾疲劳的没日没夜的加班,这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尤为常见。当然也有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
经违规操作了,这和企业事前的安全培训不到位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策
第一,加大安全宣传力度,让安全观念深入人心。积极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安全文化不应该只表现在安全口号、安全标语上,更应该体现到职工生产生活的自觉行动中。我认为只有人们心中有安全意识,有安全常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否则,做再多的工作也是空谈。
第二,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应在这方面持续加大资金投入,把它当成重要工作来抓,安全重于泰山,不能只顾经济发展,而因为回报少,收益低的原因忽视安全设施的建设。
第三,健全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生产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已经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够完善,某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当前的实际已不相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等等,这都要求我们对之做进一步的完善。
第四,加大监管力度,力求做到防患于未然。安全工作是一个艰巨复杂的长期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也应当是长期性而非阶段性的工作,年年都应是安全年,月月都应该是安全月。改变形式呆板,方法单一,以罚代管的安全监督检查形式。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经济超前的监管原则,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加大对安全人才的培养力度。良好的用人机制是安全监管队伍成长的前提和保障。抓好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安”战略是事关安全发展能否实现的关键性环节,只有真正把它摆到战略的高度,才能够推动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因此,安全监管决策层应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落实培养措施,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培养更多的安全专业人才。
第六,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企业必须定期、定时、分批培训人员,认真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管理安全生产的素质,使管理者做到对安全生产能管、会管、管得好。使施工人员熟知和遵守本工种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其上岗操作。
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情况虽然已经有了重大改观,但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还有很多地方急需我们改进,亟待我们提高。我们作为安全工程专业的学生,更应该以安全为己任,努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争取在安全这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黄毅:有些地方摆不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