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时间:2024.4.27

《汽车保险与理赔》

论文题目: 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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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陈浪 20xx06011045 电气系 汽车电子技术(2)班 李晶 20xx年x月x日

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

面对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保险是人们应对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即人们可以通过进行风险转嫁并取得相应的保障。在车险经营的许多环节中,车险理赔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因为理赔时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它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现在很多公司为了区的业务规模,不断降低费率,利用应收等一系列的非法手段去争取市场。面对这些不良的现象,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都非常重视并大力投入,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提高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和如何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已经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这里的汽车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也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汽车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的起源: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保险正在深入千家万户。伴随投保率的上升,保险诈骗偶尔也有所耳闻。相比其它类型的诈骗,保险诈骗更为恶劣——其它诈骗至多是金钱的损失,但保险诈骗可能导致当事人毫无应变突发事故的能力,给家庭生活带来巨大损失。 保险欺诈被一些人当作了发财致富的捷径。在他们看来,欺诈成本低廉,只需交纳一笔少量的保费,便有可能获得大额的补偿。

汽车保险欺诈的常用手段:

(一)利用汽车合同欺诈:(1)投保人签订合同的事故虚构保险标的,来骗取保险赔偿金。(2)以签订合同,发生事故后冒充保险标的物,来骗取保险赔偿

金。(3)未签订合同,受损后在投保,来欺诈保险金。(4)重复签订合同的方式。

(二)利用汽车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欺诈:故意编造事故;故意制造汽车保险事故;发生事故,但故意扩大财产损失程度。(三)利用汽车保险责任欺诈:将免除责任变通为赔偿责任;将无责任或少部分变通为部分或全部责任。

案例分析: 38岁的余自权原系当地一家卫生院的药剂师,后下海开办个体诊所。不想生意亏本,债台高筑。为此,绞尽脑汁想法生财的他在20xx年x月酝酿出杀人骗保计划。余为其妻弟向某投了保险金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随后雇人下手。无奈向某起了疑心,余只得作罢。继而他将矛头指向了自己的亲弟弟。20xx年底,乘在温州做三轮车夫的弟弟回湖北探亲之机,余怂恿其弟投了6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和10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随后再次雇凶下手。去年x月,时机终于成熟。6月x日晚,其弟在温州被残忍杀害。

这起最近判决的杀亲骗保悲剧只是众多保险欺诈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据有关统计显示,保险业务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平均约为保费收入的10%至30%,某些保险险种最高可达50%。从全国范围看,xx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占2%左右;到19xx年,上升至4.5%左右;到19xx年末,上升至6%左右;到20xx年,上升至9.1%。

从所发生的保险欺诈案例看,手段无所不用且花样翻新。有的虚构或伪造索赔,人寿保险中常见的是移花接木、冒名顶替,或自演自导一幕又一幕自残的苦肉计,更恶劣的便是像余自权之类杀亲骗保者;财产保险中则是诸如故意沉船、故意纵火的骗赔伎俩;有一部分保险欺诈案则直接来自保险公司内部。据介绍,保险骗赔有专业与业余之分,前者以诈骗保险公司为生;后者则多为一时为利所诱,谎报或虚报损失欺骗保险公司以获利。

汽车保险欺诈也是一样无时无刻的发生。我们可以根据各类骗赔案例的不同特点,加上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我们也可以实行一些措施来遏制汽车保险欺诈的行为。

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措施:一、确认保险代理人身份。在以往出现的保险诈骗案件中,有一部分做保险销售的推销员根本不是合法的保险代理人,他们随便印了某家公司的名片和合同,就开始招摇撞骗拉保险了。这年头,名片是最不可

靠的东西了,随便找一家名片社,你想印个联合国主席的名片,对方恐怕也不会阻拦。所以绝不要看到对方递上一张某某公司代理人的名片就对其身份轻易相信。

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下,每一个保险代理人均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获得展业资格才可开展业务,而证明此资质的便是展业证。正常情况下,保险代理人应该会将其展业证号码印在名片上,你收到名片后可以上网核对。当然,这一招只可初步防范,毕竟网上没有相片,对方若是连身份证都一并伪造,还是无法校验出真假。

二、别把现金保费交给保险代理人。保险诈骗,归根到底是骗钱。除了假保代招摇撞骗出售假保单外,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保险代理人在上门向投保者收取了大额保费之后并未按规定缴纳到保险公司账上,而是携款潜逃。这两种情况之所以让诈骗者屡屡得手,关键就在于投保人过于轻信,将保费交给了代理人(无论真假)。虽然去年保监会已经发文,规定“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根本杜绝此类隐患的最佳手段,自然是不要将保费交给代理人,一分都别交。

三、银行转账能免则免。除了将保费交给代理人,投保人可以有三种缴费方式:携带现金至营业处缴费、银行自动扣款、银行转账自缴。第一种安全度无疑很高,不过因为需要特地跑一次,颇为麻烦,所以许多投保者往往会选择后两种。而后两种,对于警觉意识较强的投保者,其实相差无几,但对于一些相对比较“糊涂”的投保者,银行转账自缴就为诈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某诈骗者谎称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和投保者签订了假保单之后还煞有其事的要求对方将保费转账至某个开户名为“××”的账号,投保者见其不收取现金而要求转账,再打电话到银行确认的确有这么一个名为“××”的账户存在,就信以为真了。骗子玩了怎样的把戏呢?原来其伪造了一张名字为“××”的身份证,并以此在银行开设了一个相应的个人账号,投保者以为汇入公司账号的钱其实都进了这个个人账号。其实,若投保人多一个心眼,就该知道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账户名都是长长的一串,比如“××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类,断然不可能只有两个字那么简单;更何况只需要询问一下银行此账号到底是单位账号还是个人账号,就能揭穿这其中的把戏。只可惜还是有投保者过于轻信,上了当。正因此,为避免这方面的隐患,索性采用最干脆的银行代扣保费——此方法一劳永逸免去了每年转账的麻烦,而且由银行负责代扣相对安全,毕竟普通个人或机构是不太可能通过银行代扣保费来实施诈骗的。

四、多和保险公司直接沟通。虽然买保险,我们打交道最多的是代理人,但其实需要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多和保险公司直接沟通。买到的保单是真是假,委托代理人缴纳的保费是否真正到账,这些都是可以通过致电保险公司来校验的——即使不幸成了骗子的牺牲品,那么及早发现,自然也提高了追回损失的可能。至于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查询各家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一般都可以找到。

五、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一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社会对欺诈者的正确看法,即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遏制欺诈是很有效的。

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变人们的观念上,以使保单持有者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方式,即保险欺诈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然而,这样一项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此外,无论是保险界还是司法界,对保险诈骗的严重性、危害性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六、另一个加强反欺诈斗争力度的武器是利用新技术、共享各种信息。

七、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保险界搞好预防。首先,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各类出险的损失证明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查,力求证明事项客观、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证明失实而导致保险机构被骗。其次,新闻界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的破获及其判决结果予以报道。这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教育,而且还会对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

追究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而保险欺诈的对策研究,则是一种事前的防范,两者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自己的原因。因此,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要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的原则;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的经验来广泛和优质的为广大人民服好务。


第二篇: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2


汽车保险理赔之案例分析

摘要:在汽车保险经营的许多环节中,车险理赔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由于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但很多人对如何才能获得赔偿不甚了解,因而造成自身经济的损失。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都非常重视并大力投入,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提高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和如何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已经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关键字:汽车保险 汽车理赔 理赔服务 理赔细则

一. 汽车事故理赔

汽车事故理赔是指保险汽车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补偿问题的过程。理赔工作是保险政策和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保险人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保险的优越性及保险给予被保人的经济补偿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理赔工作实现的。

二. 汽车事故理赔有以下几点意义:

首先,通过汽车事故理赔,被保人所享受的保险利益得到实现,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在安定缴纳一定保险费用时,事故中所产生的车辆损失人员伤亡等会及时扥到损失补偿的权利;

其次,通过汽车保险理赔,使人民生活安定,社会再生产得到保障,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经济损失,汽车理赔能使被保人心灵上得到慰藉,并得到相应的补偿,以重建家园,安定生活,对社会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后,通过汽车保险理赔,汽车保险承担的质量得到检验,汽车保险承担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保险费是否合理,平时不容易察觉,当发生赔偿事件时,上诉问题就容易暴漏,只有通过汽车保险理赔,才能有利于承保工作的改进以及合法,和业务的提高;

最后,通过汽车保险的理赔,汽车保险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反映。在商业交

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三. 我国的理赔服务模式

由于机动车辆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和服务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与机动车辆相适应的理赔服务机制和模式,解决保险车辆在出险后的处理工作。现在很多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围绕保险理赔的业务流程,如接报案、勘察定损、立案、核损核价、理算、核赔、结案等展开建立了自己的服务模式。现在将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探索得比较成熟的理赔服务模式介绍如下:

(一)接报案

以前很多保险公司都设置了电话呼叫中心,负责集中处理客户的报案信息,无论客户以什么样的方式报案,其报案信息最终会汇集到该中心统一处理,还有很大型的保险公司还向社会公布了负责报案的电话呼叫特别号码。与传统的由承保单位分散接受报案的模式相比,其能够很快调度当地的现场查勘力量,很快核实信息,能够很好的发挥客户服务的作用。

(二)查勘定损核价

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查勘定损队伍,配备了自己齐全的查勘车辆和相应的设备如相机等,还有很多公司都委托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工作,目前很多保险

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客户服务定损理赔中心,随时定损核价,方便了很多的客户。随时接受自身客户服务中心的调度和现场查勘定损如果查勘定损的某个环节或服务辐射不到的某个领域,保险公司一般交给当地的分支公司、公估公司、物价部门、修理厂、调查公司等外部机构去完成。同时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完整保险车辆零配件报价系统。保险公司的系统市场价等个公司都有分类,还有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价格等。同时针对车险赔付项目所占比重高,对车险赔付率和经营利润大,同时又是最容易产生暴利的零配件赔款,各家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并组织专门的从事过汽车零配件报价的人员去收集信息,参与报价和核价工作。

(三)保险公司内部流程的改进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业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和市场服务要求。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异地出险,就地理赔,通保通赔”,即保险公司车辆在异地出险,可以直接向该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报案,由其负责查勘、定损工作,并负责审核单证理算等,投保地保险公司通过网上远程进行理赔,这样提高了效率,极大地方便了被保险人。

四. 我国车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查勘定损和理算相统一的管理模式

查勘、定损和理算结合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出现主要是保险公司市场主体少,被保险人保险意识浅薄,保险公估业不发达,汽车修理市场比较混乱,社会信用环境差等。这种合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经验和方法不断传入中国,被保险人的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合并模式的弊端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司资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经营效率差,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处理繁琐的保险理赔工作,从而导致了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效率的地下。保险公司这种合并的经营模式的不合理性与我国保险公司要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培养核心竞争力,走保险专业化的道路相比,是不

相适应的,差距很大。

2、保险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工作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生产项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环节多等,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就好比保险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和公正的原则要求。这种矛盾往往很容易出现,也容易产生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二)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服务内部管理不完善

保险公司理赔的各个环节还没有建立很好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发现和提高,同时保险公司出现理赔案件回访制度和信访投诉的接待质量差,理赔社会监督功能弱。针对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在理赔的过程中没有及时给客户正确的指导和及时收集被保险人对理赔的意见和建议等管理不健全的制度。

五. 汽车理赔的典型案例分析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合同订立后,遇到问题须与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可擅做主张,以免到时投了保缺不能获得保障;若遇到汽车遭窃的情况,应有保险公司给付交强险的赔款;如果驾驶员驾车撞了自己的家人,那么保险赔款的受益人就是和驾驶员有关的,比不算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不能获得赔偿;对于保险标的转让,若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保险公司当然应该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以钥匙丢失为理由增加免赔率;车撞人事故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同志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车辆出险因未及时修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对于造假诈骗车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书社,20xx

[2]陈欣,等.产业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20xx

[3]付铁军,杨学坤,汽车保险与理赔,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xx


第三篇:保险论文县级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对策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一)农业保险险种概况。目前,洪泽县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有三麦、水稻和能繁母猪保险。三麦、水稻保险是从20xx年开始试点,到20xx年在全县推开,主要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承保;能繁母猪保险从20xx年x月份开始,由人保财险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承保。20xx年开始,洪泽县又率先在淮安市范围内开展了设施高效农业保险。三麦、水稻保险主要是对种植初始物化成本保险,而不是一种针对农作物产量的保险。

(二)保费和理赔标准。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20xx年到20xx年间,三麦、水稻每亩参保保费分5元档、10元档和15元档,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减产70%以上的,参保农户相应得到每亩100元、200元和300元的保险赔偿。从20xx年水稻保险开始,参保保费调整为10元档、15元档、20元档和25元档,赔偿标准相应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原则上一个县城区域范围应选择一个档次进行投保。目前,洪泽县三麦、水稻种植业保险赔偿标准统一选择500元/亩的档次进行投保。能繁母猪每头保费为60元,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头。

(三)保费补贴。三麦、水稻保险20xx年和20xx年试点期间,保费市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20%,参保农户缴纳50%;20xx年保费中央财政补贴2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缴纳40%,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三麦、水稻承保面达70%以上的村,按农户实缴保费的10%奖励村组干部;20xx年至今保费中央财政补贴提高至3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只缴纳3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参保农户缴纳20%。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为了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分别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对保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目前县政府基金由县财政局管理。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按保费总额三麦和水稻保险提取14%、能繁母猪保险提取15%,专项用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

工作费用支出,其余部分用于当年保险理赔,20xx年下半年起调整为60%进入县政府基金专户,40%进入承保机构基金专户。当年保费不够理赔的,从基金账户中支出,历年基金专户结余资金仍不能满足理赔的超赔部分,20xx年下半年起调整为县政府承担60%,承保机构承担40%。至20xx年下半年开始,依据市政府与承保机构签订的农业保险种养业联办共保协议相关规定,政府与承保机构的专项基金及赔付分成比例调整为5:5,具体到洪泽县,由县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按照5:5的比例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五)受灾理赔。农业保险受灾理赔工作由承保公司牵头,有关镇、部门配合,组织农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理赔定损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勘察定损,勘察定损情况报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最后由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主任批准理赔。目前,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承保机构严格按照淮安市农业保险七步工作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受灾后的查勘定损及理赔工作。具体流程分为:农民申报、村组核报、乡镇初审、县级查勘、市级核查、张榜公示、理赔兑付。

二、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农户认为承保理赔手续较为复杂。经过6年的运作,农户对开办农业保险的态度是积极且支持的。但很多农户希望能简化相关承保、理赔等手续,承保前,农户缴纳了保费后就认定保险公司已接受保险,保险生效日期在缴费后已经确定,而实际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经上级核准后,由电脑系统生成正式保单。而农业保险承保是以县为单位集中统一承保录入,工作量大,因此保险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完成录入工作。同时,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必须在村级地区进行承保公示,同时能繁母猪保险必须经过20天的母猪观察期之后才能正式生效,这就和农户希望尽早承保生效的要求产生矛盾;特别是在受灾后,农户更是希望能够尽快拿到理赔款。而这与农业保险涉及到的承保、理赔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理赔七步工作法操作相矛盾。因为七步工作法必须要经过七个具体环节,即农民申报、村组核报、乡镇初审、县级查勘、市级核查、张榜公示、理赔兑付,将七个流程完整的完成必须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宣传解释工作。

(二)承办农业保险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随着农业保险所涉及到的险种的增多以及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中华联合财险洪泽支公司的农险人员在宣传、承保、查勘、理赔等具体环节上的调配越来越困难。目前该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依靠政府的相关部门,这其中乡镇的农经站起到了重要角色,投保资料投递要通过农经站、理赔核查也要借助农经站。借助政府的力量对推动农业保险开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可能让保险公司产生依赖性,从而影响农业保险下一步的发展。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仍显狭窄。目前种植业保险的开办是以农户的粮食直补面积为基数进行承保的,每年的参保面基本在90%左右,而种植业保险目前仅限于三麦、水稻两种农作物。养殖业保持覆盖面虽在90%左右,但也仅限于能繁殖母猪。随着“十二五”农业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农村种植业已逐步从传统的粮食种植向优质瓜果、蔬菜等现代高效农业多种种植方式并重的方向转变,农业对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加大,现有的三大主要农业保险险种已不能满足农户多方面的保险需求。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仍显滞后。虽然目前我国的农业法、保险法等对农业保险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刚性的要求多,量化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少,相对来说比较笼统。如对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各级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责任以及如何具体实施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理赔工作中不够规范,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同时,由于缺乏严谨的农业保险操作规程,在农户受灾理赔过程中,当农户夸大受灾损失,镇村审核不严时,就给保险公司定损、核赔带来一定困难,从而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力推动仍需加强。据中华联合保险洪泽支公司负责人介绍,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具有一定的标准,部分农户因受损达不到理赔标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降低次年的投保积极性。加之目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镇一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够高。同时,还由于各乡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高有低,乡镇之间、村组之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还存在不平衡性。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在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的引导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同时财政补贴及相关的措施落实更需进一步跟上。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持续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性宣传,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款、国家护农惠农政策向农民宣传到位,解决农民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保险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农民的理解与配合。

(三)进一步充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办力量。一方面承办农业保险的机构要充实自身农险人员,加强农险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借助外部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村组干部协办农险的作用。

(四)进一步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险种。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在扩大。这就需要保险机构一方面要巩固发展传统的三麦、水稻和能繁母猪保险,力求做到应保尽保;另一方面要加大创新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开展诸如水产、家禽、牛羊养殖等具有各地特色产业的保险,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鉴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要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原则和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保险机构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操作规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切实防范造假骗赔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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