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4.27

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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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闽教基〔20xx〕1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xx]24号),在各县(市、区)编制并由设区市(管委会)上报的《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规划》的基础上,我厅编制了《福建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福建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日前已以省政府名义报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推进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福建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

2.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市、县(区)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20xx年x月x日

附件1:

福建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xx~20xx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入园难”问题,针对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获得长足发展。全省现有幼儿园6179所,在园幼儿116.63万人,较20xx年增长46个百分点;全省幼儿入园率达90%,较20xx年增加了13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在园幼儿数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二;全省近90%的乡镇建有公办中心幼儿园,省、市、县(区)示范性幼儿园871所,在园幼儿占全省四分之一;0~3岁婴幼儿早教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在全省13个0~3岁婴幼儿早教实验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省、市、县(区)示范性幼儿园全面开展面向社区婴幼儿家长免费培训、指导与咨询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社会效益。

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的逐步提高,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全省幼儿园中公办园仅2118所,虽已接纳了52.8%的幼儿入园,但质量合格、收

费适宜的普惠性民办园难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入园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二是城乡发展差距大,全省农村幼儿入园率85.4%,城市则为99%,相差13.6个百分点。农村园舍条件差、师资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凸显发展的不平衡。三是师资缺口较大,全省现有3.76万个幼儿班,幼儿专任教师3.68万人,两所省属儿童发展学院和有关师范院校每年培养的幼教师资不到2千人,远远满足不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四是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机制不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未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制约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初步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满足3~5岁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93% ,“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各级各类幼儿园达到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保教人员配备符合基本要求,保教质量整体提升。早教指导服务网络逐步完善,0~3岁婴幼儿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获得科学育儿指导。

分年度目标:

——到20xx年,全省新建幼儿园453所,改扩建幼儿园240所,城乡新增15万个幼儿教育学额,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1%,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实现每个乡镇(街道)有公办园目标。新增幼儿园教师3853名,以保证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新增169所公办幼儿园需求。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到20xx年,全省新建幼儿园415所,改扩建幼儿园257所,城乡新增12万个幼儿教育学额,有效缓解城乡结合部和城区幼儿园“大班额”现象,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2%,幼儿园均达到办园基本条件。新增幼儿园教师7200名,满足新增300所公办园需求。教师专业合格率85%以上。

——到20xx年,全省新建幼儿园341所,改扩建幼儿园328所,城乡新增10万个幼儿教育学额,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幼儿园班生额基本达到规定标准。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0~6岁儿童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获得科学的早期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水平普遍提升,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150所,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全省在园幼儿数的一半以上。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具备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达50%以上。

三、主要举措

(一)科学编制规划,实现学前机构布局全覆盖

1.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布局要求。按照“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人口较少无法独立建园的建制村,采取多种形式为适龄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的布局安排,确保学前教育机构全覆盖,满足群众需求。

2.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根据县域“十二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区域人口变化趋势、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幼儿园布局设置要求,逐县(市、区)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明确分年度学前教育发展任务、实施的具体对策与保障措施。

3.落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在出让土地前,应按照规划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建成后将房产产权交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根据学前教育规划新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二)公办民办并举,积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1.多渠道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一是新建、改造、扩建一批,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通过确保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举办公办幼儿园;对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二是多元主体举办一批,鼓励国有企事业和集体单位、街道(乡镇)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三是盘活资产新设一批,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举办公

办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四是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对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进行改造提高,扩大学额,改善办园条件。

2.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落实省政府“加快幼儿园建设”惠民实事, 20xx至20xx年,按分类分档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在全省新建、改扩建469所公办园,其中20xx年省级财政安排4个亿建设169所,并在秋季投入使用,实现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20xx年底再完成300所建设任务,重点解决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通过三年规划建设,省、市、县(区)新建公办园1215所,改扩建公办园825所,努力扩大公办园和公办园在园幼儿数的比例。

3.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对获得办园许可,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民办幼儿园,由省级财政按在园幼儿数予以每人每年100元补贴。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三)落实“五有”政策,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

学前教育投入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

1.省、市、县(区)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2.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保障公办园正常运转。

3.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体系,20xx年起省级财政对城乡低保家庭儿童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保教费补贴。

4.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前师资整体素质

1.按规定配齐配足教职工。落实《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教职工配备要求,示范性幼儿园员生比按1:7配备,其他幼儿园按1:8配备,其中,每个幼儿班配2名专任教师。将民办幼儿园按此标准配备教职工情况纳入办学许可范围。20xx年新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

2.多渠道补充教师,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教师资短缺问题。一是扩大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模,以现有2所儿童发展职业学院作为全省幼教师资的主要培养基地,并依托设置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二是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培训合格后从事幼教工作,转岗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三是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四是通过非幼教专业的在校师范生自愿转专业或主辅修等形式培养幼教师资。

3.严格持证上岗和培训制度。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标准,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和园长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园长的管理。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

全面开展幼儿教师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幼儿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全面提升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知识素养、教育教学技能和教学研究能力,提高农村、民办幼儿园园长的政策水平、教育理论素养和管理能力,提升农村、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

4.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落实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规定。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办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

情况的督查。

(五)坚持科学保教,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认真实施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加强养成教育,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2.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提高优质幼儿园示范辐射能力,构建各级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城区幼儿园与农村幼儿园的联动发展机制。鼓励、支持优质园集团化办园,扩大优质园资源,提升办园整体水平。

3.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建立优质园和薄弱园对口帮扶,公办、民办携手发展的机制,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鼓励创建具有特色与品牌的民办幼儿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需求。

4.逐步推进学前教育一体化。构建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服务网络,开展以幼儿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面向社区0~3岁儿童家长的早教培训与指导服务工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均应成为社区早教指导服务中心,提高0~3岁儿童家长或看护人员科学育儿水平。

(六)强化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

1.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在完善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和《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严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条件和程序。

2.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动态监管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制度。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

3.严格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制定《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意见》,完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定价收费和管理制度,严禁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严格民办园办园成本核算、收费审核和报备制度。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严禁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对于违规的收费行为坚决查处。

(七)健全体制机制,落实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

1.落实政府职责。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学前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指导、扶持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事业共同发展。建立以县(市、区)为主统筹建设,乡镇(街道)依法管理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负责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构建以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园为核心,延伸至区域内各建制村(社区)的学前教育网络,努力提高办园水平,满足辖区内包含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内的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2.明确部门分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学前教育发展政策,修订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幼儿园建设发展。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

作。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省、市、县(区)政府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地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推动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

4.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阶段目标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确保三年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第二篇:惠州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惠州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xx-20xx年)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工程。为普及我市学前教育和提高学前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规范、优质、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xx〕6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xx〕30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全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以县、区管理为主,有公办幼儿园、集体(部门)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三种办园模式。至20xx年x月,全市有各级各类幼儿园412所。其中公办幼儿园40所,主要为市(县、区)级机关幼儿园和小学附属等资产国有的幼儿园;集体(部门)办园35所,基本是校产属公有,办园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337所,办园经费由举办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市省一级幼儿园8所,市一级幼儿园48所,县(区)一级幼儿园84所。在园教职工总数11292人,专任教师6421人,教师学历达标率90%以上。在园幼儿数为107399人。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82.4%,其中惠城区89.2%,惠阳区90.2%,惠东县75.5%,博罗县80%,龙门县63.3%,大亚湾开发区85%,仲恺高新区90%。

(二)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与教育强市发展不相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学前教育的资源总量与学校教育发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一是县城、中心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乡镇学前教育毛入学率只有70%左右,农村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不足30%。二是县城、中心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较高,市一级以上幼儿园大部分分布在县城和中心区。乡镇、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低,办园条件和师资力量都比较差,设施设备不完善,存在“保姆式”和“小学化”的倾向。三是公办幼儿园比例小,优质幼儿园少。近几年,学前教育新增学位主要是以社区、小区建设配套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为主,无法满足群众入公办幼儿园、入优质幼儿园的需求。四是各级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少,各级政府投入基本上只保障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其他幼儿园基本上没有投入经费,办园经费全额由群众负担。

(三)全市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加强政府统筹管理,突出政府主导责任,理顺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完善各级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二是大力推进每个乡镇建设1所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行政村独立办(联办)幼儿园工程,提高乡镇、农村幼儿入园(班)率;三是县城(中心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规范化优质幼儿园,确保学前教育有足够的学位,并且逐年提高公办优质幼儿园的比例;四是规范办园管理,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保教质量。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升华惠民之州,建设幸福惠州为出发点,遵循儿童身心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将学前教育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重点任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学前教育规范、优质、快速发展,构建全市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工作目标

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到20xx年,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幼儿园学位基本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实现学前教育三年大变化。

——20xx年:完善以县、区为主的县城(中心区)、乡镇、部分行政村三级学前教育的发展管理模式。科学规划县城(中心区)及社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小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推进乡镇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建设,合理规划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行政村幼儿园。龙门县60%以上的乡镇,其他县、区90%乡镇建设好1所规范化中心幼儿园。乡镇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公办性质比例达到20%以上。

——20xx年:全面启动县城(中心区)及社区、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推进20xx至3000户居民社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工程。推进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幼儿园建设工程。全市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取消学前班。全市100%的乡镇建成1所规范化中心幼儿园。乡镇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公办性质比例达到50%以上。

——20xx年:基本完成县城(中心区)及社区、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任务,完成20xx至3000户居民社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工程。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3%以上,县城以上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5%以上,乡镇、农村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0%以上。全市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60%以上,全市80%以上的乡镇建成1所规范化公办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90%以上建成村级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科学育儿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建成30所科学保教示范园。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1.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坚持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市政府负责宏观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资金筹措、园舍建设、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办园安全和膳食管理。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县、区教育局对辖区内幼儿园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责任落实。要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质检、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市、县(区)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工作,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统一管理,进一步充实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和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

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卫生防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质检、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会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实施学前教育“扩容普及”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加强幼儿园建设,切实增加学前教育公共资源,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需求。

1.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各地要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对辖区内公办(集体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切实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力争到20xx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完善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和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分配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幼儿园,要参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幼儿园以县、区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加快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地要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变化情况,科学测算学位供求,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农村幼儿园,并不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充实教具、学具、玩具。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每个乡镇要建设1所规范化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逐步剥离,独立建制,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20xx至20xx年,落实省对欠发达地区规范化公办乡镇幼儿园建设扶持政策,市财政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鼓励村集体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要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取联合办园或作为乡镇中心园分园等形式举办幼儿园。鼓励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

3.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幼儿园入园需求和民办幼儿园状况,制定《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暂行办法》,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布局。要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减免收费(含国有资产占有费、物业管理费)、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并按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排污费。有条件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4.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城镇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和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

源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大力推进社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鼓励多元化办学,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要。幼儿园布局、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实施幼儿园“规范促优”工程。

1.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各县、区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学前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严格执行办园资格审核公开制度。优化幼儿园内部管理,推进保教工作科学化,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幼儿园教研科研工作,加强学前教研机构和教研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学前教育教研网络。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加强内涵建设,办出特色,力争全市创建30所科学保教工作示范园。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监督管理,共同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幼儿园玩具教具、图书配备和幼儿园膳食营养标准。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2.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依法开展幼儿园消防验收。加强幼儿园园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校车规范,确保接送安全。

3.高度重视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县(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开展全面排查,对无证幼儿园,要指导和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达标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未达标的,要及时依法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开展清查无证办园整治行动,到20xx年底,全市彻底消除无证幼儿园。规范学龄前儿童早期培训、教育咨询机构审批,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经营的,由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推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从20xx年起,凡新建幼儿园必须达到规范化办园标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到20xx年,全市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85%以上。建立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激励机制,对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

(四)实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程。

1.足额配备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根据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制定我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和核定人数,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规模,参照公办幼儿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各类人员。积极探索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交流机制。

2.规范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管理。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提高幼儿教师专业水平和素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要求。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教师资格认定,园长和教师都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受聘的园长和教师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完善幼儿园各类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制定教职工退出机制。中小学富余教师需经县、区教育部门组织培训并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后,方可转为学前教育专任教师。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

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等,制定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幼儿园年审内容。各县、区要把各类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对优秀的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4.大力拓宽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渠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管理规定,依托大中专院校每年招收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的幼儿师范专科班,扩大惠州学院高中起点学前教育本、专科招生规模。重视加强对幼儿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

5.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各县、区要制订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安排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培训。建立政府、幼儿园、个人合理分担的幼儿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到20xx年,全市幼儿园园长培训率达100%,副园长、幼儿园中层干部培训率达80%以上,专任教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率达6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成立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规范优质发展。

(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xx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适比例,并且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完善公共资源分配机制,各县、区要制定覆盖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财政奖补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或政策支持。20xx至20xx年,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家庭幼儿、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幼儿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要支持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幼儿入园给予照顾,对确实有困难的家庭减免有关费用。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

(三)建立督导评估机制与考核奖惩机制。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政策,制定督导评估方案,并进行督导检查。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责任考核以及教育强县、教育强镇和县域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指标体系,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定期检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办园行为、保教质量、办园条件、幼儿教师待遇、幼儿园收费、整治无证办园等工作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学前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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