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安徽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5.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

宽城市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x月x日

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综治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司法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农民工在城市落户的门槛

(一)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结合起来,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为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入户提供便利,着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凡在我省城市(含大、中、小城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的农民工

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

(三)对在我省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国家和省级授予劳动模范的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户口迁移管理政策

(四)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凡自愿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后找工作。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已为高校毕业生开展该项业务的教育部门所属就业指导中心可继续办理)。

(五)对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实行优惠政策。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迁移的户籍管理政策,对到我省艰苦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艰苦地区;如以后因工作变动到其他地区的,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六)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

毕业生可凭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参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相关规定办理集体户口。

三、认真落实户籍管理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七)办理以下12类户口申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在办理过程中取消民警签字及审批、审核手续,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并列出补办清单,第二次办结。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立户;5.市内户口迁移(含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6.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役军人回原籍落户;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9.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的落户;10.小城镇户口;11.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12.《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船民证》等。

(八)居民身份证办结时间由原规定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

(九)取消办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前登报声明作废的做法。

(十)实行网络户口迁移。凡已建成网络版人口信息系统的城市,在同一城市及所属县内迁移户口的,实行网络办理,即在拟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一)补发户口迁移证件。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需要补发的,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十二)办理离婚户口分户、迁移手续。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移情况,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十三)简化户口申办相关手续。取消公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过程中,要求迁出地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十四)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取消由社区民警签字的规定(确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除外)。

四、继续探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路子

(十五)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管理上的各项管理职能。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计划生育、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加快改进管理手段,改变依附于公安户籍管理职能

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做法,为户籍“一元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十六)积极深化暂住人口管理。凡涉及暂住人口服务与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待条件成熟,适时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对办理居住证的公民,在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十七)进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省级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相关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户籍政策,方便各类创新型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试验区内各城镇落户。


第二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x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妇儿工委、省妇联 20xx年x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儿童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苏南和大中城市基本普及了学前三年教育,其他农村地区基本普及了学前一年教育。但应当看到,我省幼儿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改革和完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还不平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二)从现

在起到20xx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及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起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使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85%以上,其中省辖市城区和县(市)城区以及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达90%以上、经济欠发达的乡镇达75%以上。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三)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坚持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四)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业务的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有专(兼)

职幼儿教育干部和教研人员,具体负责幼儿教育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做好托幼机构举办资格审批、复验及上等达标的卫生保健验收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省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县级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教育机构的布局和位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建成后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举办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统筹研究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重点做好儿童家庭寄养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工作。发展改革、妇联、工会、经贸、环保等部门和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幼儿教育工作。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五)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各地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中小学布局调整时,要注意保留中心村和偏远村原附设的幼儿园(班)或教学点,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吸引和利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幼儿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八)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城镇要举办标准化、规范化的幼儿园,不再举办单一的学前班和家庭式幼儿园。四、努力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九)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深入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重视幼儿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加快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指导幼儿园教育实验活动。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不断提高幼儿家庭教育质量。(十)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地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

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形成以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十

一)抓好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建设,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证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五、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把幼儿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十三)努力增加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幼儿教育投入经费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

相关费用。(十四)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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