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民政部 公安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x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公安部 二○○一年x月二十一日)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 面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 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 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对农村的社会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甚至给村集体 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农村基层管理,促进 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 下意见: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 星外刊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 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 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 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 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 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 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 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 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 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 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 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 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 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 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
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 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 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 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 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 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 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 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各地应结合正在推行的村民自治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情况 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往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篇:关于加强公司保安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公司保安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保安工作的规范管理,提升公司安保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生产,保障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司的和谐稳定,现就保安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为目标,以调动保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抓手,不断加强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人员管理,着力构建校园安保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为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具体要求
(一)保安聘用及管理
1、中小学、幼儿园按要求配足专职保安,专职保安应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有单位自行招用。
2、学校、幼儿园保安要经公安机关严格政审,保安服务公司严格把关、择优聘用。所聘保安应当思想素质高、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基础和较强的应急处置能力等。
3、学校、幼儿园保安上岗前须参加保安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同时经公安机关对保安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取得培训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4、学校、幼儿园保安以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学校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
5、对学校、幼儿园保安的聘用及调换,保安公司要提前告知学校(园),并经学校(园)查验相关证件,确认符合上岗条件后方可上岗。
(二)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对出入学校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验证、登记,对来访者,要及时与被访人员联系,严禁外来人员随便出入;
2、严格执行校园上岗期间执勤巡查管理制度,在校园及其周围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
3、在上、放学时段维护校园出入口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4、发现在校园及其周围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及保护现场;
5、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6、收集、报告校园及周围治安动态和信息;
7、做好人员进出、技防设施运行、校园巡查巡防等安全台账记载工作;
8、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勤规范
1、学校、幼儿园保安要自觉接受、服从保安服务公司、学校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2、学校、幼儿园保安上岗时,应着保安制式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携带必备防卫器械,严格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开展工作。
3、按时上下岗、交接班,办好交接班手续,不允许擅自离岗、脱岗、空岗,不得在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4、学生在校期间,应加强门卫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出,做好校园值守、巡查工作。
5、上、放学时,应到校园出入口疏导车辆、人流,严密监控出入口周围动向,发现可疑情况,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或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行为,迅速正确使用防卫器械予以制止。
6、熟悉学校物防和技防设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保安防卫器械,基本掌握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橡皮警棍、辣椒喷雾、强光手电等防卫器械,并定期
检查,确保有效。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报警和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巡视、处理,按规定留存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8、保持保安值班室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三)考核奖惩
学校、幼儿园保安由学校(园)进行考核,保安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由保安服务公司与学校、幼儿园共同制定。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保安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校园专职保安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及时通报镇(街道)、保安服务公司,由保安公司对校园专职保安进行奖惩。对失职较严重、校(园)反映意见较大、满意度差的专职保安所在的保安公司,聘用单位应终止与其的合同。对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专职保安及所在保安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