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20xx—20xx年)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0xx—20xx年)编制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x月x日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规划(20xx—20xx年)编制工作意见
(省水利厅 二○一○年x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xx?421号)要求,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下一个五年的后期扶持工作,在认真总结20xx—20xx年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xx—20xx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移民近期脱贫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从解决水库移 - 1 -
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入手,逐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突出问题,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全省农民的平均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编制依据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切实履行征求移民和移民村原住村民意见的民主程序,确定扶持项目。
2.坚持解决突出问题。项目扶持的重点要放在着力解决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上。
3.坚持开发性移民。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动员移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移民自我发展的能力。
4.坚持近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5.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在加快发展生产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
6.坚持维护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在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处理好相关群众的问题,促进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xx?421号);《甘肃省大- 2 -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甘发改移民?20xx?1066号);移民所在县市区后期扶持实施方案;移民所在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中长期规划;移民的意愿及移民村组经济社会现状调查资料等。
三、目标、范围、内容和资金规模
(一)规划目标。初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吃水难、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搞好生产发展,加强科技扶持,进一步提高移民收入,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期为20xx—20xx年。
(二)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各地开展规划编制之前要进行一次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登记成果作为规划依据。采取资金直补方式的库区,以核定的移民名册为准;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库区,以核定的移民村组为准。
(三)规划内容。包括移民生产生活现状及其评价、已确定的后期扶持方式、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等。
(四)资金规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规划。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提出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和落实工作责任的具体措施。
(二)明确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提出充分发挥移民村级组织作用以及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措施。
(三)提出移民人口核定、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的措施,加强移民项目和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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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移民稳定工作措施,细化排查化解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不稳定因素的工作方案和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工作预案。
五、组织领导
为逐步建立促进移民持续增收、库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规划编制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继续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州政府对本地区内移民工作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纳入各地“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框架内,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级有关部门在编制农村水利、交通、危房改造、技能培训、文化和卫生设施、沼气建设、电力电网等“十二五”规划时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着力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问题,努力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落后面貌。
(二)进一步落实库区基金,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小水库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入库,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加强项目资金稽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使水库移民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监管,加大稽查力度,密切关注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动态。
(四)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存在的突出矛盾,加快解决连带影响问- 4 -
题,处理好移民和原住村民的利益关系,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都得到实惠,力争尽快使一批长期积聚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加强工作能力建设,提高移民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各级移民机构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移民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探索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水库移民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上报及审批程序
规划编制以水库移民村组为基本单元,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州政府审查汇总后,于20xx年x月x日前报省水利厅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规划审批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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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xx〕2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强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xx〕1131号)精神,结合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项目实施,严格资金管理,不断巩固和扩大政策实施效果。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项目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
二、工作原则和重点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规范、系统、科学的原则,在现行行政监察、重大项目稽察、财政绩效评估、政府审计等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移民管理机构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包括四个方面:
(一)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保障机制建立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移民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
定和落实、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实施、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移民维稳预案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二)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直补资金发放、项目实施与管理等情况。
(三)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补助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主要监督检查移民群众收入水平变化情况、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变化情况,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情况。
三、工作措施和方式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督导、检查、稽察、内部审计等形式组织实施。
(一)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不定期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督促、指导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省移民安置局负责组织省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州(地、市)、县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稽察、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并通过督促检查、实地调研、调查统计等多种方式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督促解决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移民安置局每年要对本单位和各州(地、市)开展的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等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并于次年x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各州(地、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后期扶持
政策实施督导、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工作,并于当年x月底前将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移民安置局。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省移民安置局要按照后期扶持政策要求和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部署,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要根据有关规定抓紧完善稽察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工作;要明确负责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和内部审计的管理部门,建立稽察审计专家库;要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移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督导、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资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督导、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州(地、市)移民管理机构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