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电力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活动总结
(20xx年度)
一、评价目的: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实施手册》及《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对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安全工作满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二、评价时间
20xx年x月
三、评价范围
与公司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评价方式
公司安监部组织各部门、各班组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对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五、评价结果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本次活动共识别确认适用于本公司的18部法律、54部行政法规、11部天津市地方法规、85部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通过各部门、各班组全体员工对以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评价,认为公司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满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
附件:
1、《天津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天津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〇20xx年x月x日天津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二
第二篇:20xx年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罚款的条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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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资金投入、管理职责) 大家网 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罚款的条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生死合同)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C.5万元以下:(三同时、标志、安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和容器和运输工具、淘汰工艺设备)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3为三同时
4、(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安全设备)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劳动防护用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及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 9,( D.2(1)(机构、人员)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培训)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没收违法所得、
E.10万元为界(未经批准,生产。。。危险物品)1-5倍,不足2-10万元。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F.5万元为界:(出租、发包)1-5倍,不足 1-5万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G.5000元为界:(中介机构)2-5倍,不足5000-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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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刑事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中,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
1.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 7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