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近年来,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截至20xx年底,全县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已达92.83%,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1.8亿元,归集余额1.6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12243.75万元,贷款余额8394.92万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新的高度,有力地支持了个人住房消费,为职工改善住房环境创造了条件。
但是,部分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环节,未能认真执行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阻碍了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账时间及业务受理时间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个人公积金明细账目,每半年与我办事处对帐一次,对帐时间为每年的元月、七月。
(二)月末最后三天为造册归档期,期间不受理包括缴存、提取、贷款等在内的任何业务,遇节假日顺延。
二、完善缴存资料及规范缴存程序
(一)各单位报帐员须在收到通知后1—3个工作日内到我办事处窗口完善本单位缴存资料,内容包括与单位公章相符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告知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将单位缴存人员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进行分类。
(二)完善个人信息表,内容包括与身份证原件相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应为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工资总额乘缴存比例要等于个人缴存额及单位缴存额。
(三)缴存公积金应将电子表、纸质花名册、财政支付凭证回单一同送至我办事处窗口,且纸质花名册必须加盖公章。
(四)新增开户应提供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新增人员开户清单各一份,新增人员开户清单样板须在公积金办事处窗口拷贝。
三、严格贷款管理及催收工作
(一)非公经济职工贷款,除需要企业法人担保外,每贷伍万元必须有一名公务员担保,且该公务员不得在我办事处提供重复担保。其他贷款手续应按照办事处要求办理。
(二)职工存在公积金贷款到期和逾期问题,经办事处告知仍未还款的,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各单位有义务协助办事处做好公积金个贷催收工作。
四、提取、停缴、调动及其他
(一)各单位分管领导和报账员应协助相关人员办理好因死亡、离职、退休、调离本州等原因而需要提取公积金的工作,开具符合我办事处规范要求的提取证明,并告知提取人员办理提取公积金需要带
齐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样板请在公积金中心QQ群中下载。
(二)停缴公积金应提供停缴人员名单,办理停缴后将会对停缴人员的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且不再办理该公积金账户的个人贷款业务。
(三)单位存在职工于县内州内调动工作的情况,报帐员应在该职工调出本单位的当月及时办理公积金调出手续,提供的资料包括调令或工资转移单复印件一份,调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转移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
(四)行政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都必须达到12%进行缴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缴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职责,加强管理。各缴存单位要明确职责,完善管理,规范流程。报账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O20xx年x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金管[20xx]1号)
20xx-08-24 17:52:21 浏览次数:20 我要评论(0)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xx]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