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020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5.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xx〕2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深圳召开了全省流动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会议充分肯定了广东省妇女儿童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提出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求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现根据会议精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二OO八年x月x日

(此件发至人民法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神圣职责。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社会、人身和教育等方面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全省流动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全省各级法院要组织广大审判干部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特别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把贯彻执行好法律法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与各项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为审判工作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全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保护”观念,运用司法手段积极推进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一是全面保护的观念。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审判工作都要贯彻全面保护的原则,使人民法院成为妇女儿童敢于主张权利的正义场所。二是特别保护的观念。妇女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适当采取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优先保护的

观念。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处理,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的妇女儿童优先保护,涉及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赡养案件,要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制度,以解决老年妇女生活的燃眉之急。四是延伸保护的观念。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向前向后延伸,通过处理非诉讼案件、对办结的案件进行回访、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咨询活动和征求妇联组织意见等,扩大维权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要依法快审快结涉及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

全省各级法院要用足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活动,快审快结涉及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犯罪分子,及时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查研究,制定应对措施。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等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与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其中尤以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纠纷对妇女儿童权益影响较大,涉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较多。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

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工作,依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帮助经济困难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严格按照侵权损害赔偿及相关制度,依法审理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要积极邀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能作用

为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邀请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依照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从妇联干部中聘请特邀陪审员的通知》,积极开展妇女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规范聘请妇女干部参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活动。

五、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继续探索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制度,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省委十届二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解放思想的要求,在省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深入摸索符合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特

点的新路子,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建立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法庭或合议庭,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审判程序,把我省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主题词:妇女儿童 权益保护 意见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共印1800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xx〕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

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

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三是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四是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面的作用。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议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三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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