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监狱调研报告

时间:2024.5.13

武陵监狱调研报告

对于一个法制国家来讲,监狱是国家法治的厂物,对于一个学法的人来讲,监狱是不可避开的话题。本人学习法律将近两年,深深的觉得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但前途还是一片光明,信心不可缺失。我们不能一味地羡慕外国的法律如何先进,本国的法律如何落后畸形,毕竟,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沉淀,人治胜于法治的思想根深蒂固,一下子要达到高程度的民主法治,确实需要时间。现在我就以自己走访武陵监狱为引,以我所学来阐述监狱的减刑制度,也算是理论与实践在自己的控制下来一次简单的结合吧。

20xx年x月x日,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组织300多人的团队来到武陵监狱调研,当然,我也是其中一个,来到这个让人焦心,又让人激动的封闭之地,于是思维也开始活跃起来。回校后,多处查找关于监狱减刑方面的知识,以便自己更好的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湖南省武陵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属正处级单位,主要对受到国家刑罚处罚、被判处xx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获得减刑对于很多犯人来讲也许是继续活下去,诚心接受改造的一点动力,最后重新走入社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现在我从监狱减刑的益处和监狱减刑的弊端这两个方面来谈论监狱,这也是我去武陵监狱调研的一些收获。

一, 首先从减刑制度的益处来讨论。

(一)减刑能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和愿望是缩短刑期。这种心理状态,决定了调节罪犯改造态度,促其积极自觉改造和自力救助的有效手段之一,就在于调节其刑期的长短。改造罪犯的工作不是单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刑罚执行机关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罪犯做改造工作,另一方面,罪犯也必须主动接受改造。只有这两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对于真诚悔改并达到法律规定程度的罪犯适当减刑,有利于鞭策其自律自励、激扬其努力改造的内在力量;同时,由于减刑与否,悉取决于罪犯的改造优劣,有利于向罪犯昭示改造优劣与刑期奖罚的因果性对应关系,把罪犯要求缩短刑期的心理需要引导、转变为积极改造的内在压力和动力,外化为真诚接受改造和自我改造的服刑改造实践。

(二)减刑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罪犯接受改造程度的反映,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要进行考核和评价,而考核和评价工作是由监狱人民警察负责的。对罪犯的考核评价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罪犯的改造表现,则反映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监狱法中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准则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国家对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减刑作为服刑期间的罪犯刑罚变更的执行制度,是罪犯极为关注的大事情,因为这毕竟是与罪犯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个罪犯获得减刑,相当于在罪犯中树立了一个榜样,而这个榜样的树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会在罪

犯中引起不同的反响。对罪犯的减刑工作其实也是对罪犯改造方向的引导,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减刑工作,就会发现这项工作表面上看只是针对一部分罪犯的,实际是对所有在押罪犯发生重大影响的大事。由此可以看到,作为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考核和作出评价的监狱人民警察肩负着十分重大的责任,做好减刑工作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工作中,必须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纪观念,充实业务知识,完善工作方法,严格公正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要深入到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三大现场,全面掌握罪犯的思想状况和改造表现,使减刑工作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能。这就是减刑对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促进作用,这个作用与促进罪犯改造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三)减刑对于稳定监管改造秩序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罪犯入监服刑之初,普遍存在着心灰意冷、混刑度日的心理,对前途没有任何信心和企望。由于这种心理的影响,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往往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用某些破坏性的活动来发泄自己的无望与无奈情绪。罪犯的这种情绪以及在这种情绪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破坏性活动,对监狱的正常监管改造秩序是一种干扰,必须通过对罪犯的入监教育以及日常的监规纪律和前途教育,使他们逐步扭转这种情绪,步入正常的服刑改造轨道。

但是,还要看到,罪犯被判处的刑罚与罪犯对前景的无望毕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漫漫的刑期使得罪犯很难有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缺乏罪犯主观能动性的改造工作很难达到刑罚执行的预期效果。减刑则为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客观上的可能。通过减刑的实施,使罪犯看到,自己原判的刑罚和刑期都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变化的前提是使自己的改造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而这个条件是靠自己的改造表现创造出来的。如果自己不去努力改造,减刑将永远与自己无缘。于是,在争取获得减刑这样的简单明了的愿望驱使下,罪犯也不得不努力向减刑的条件靠拢。

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需要一个比较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这种稳定的改造秩序不仅要靠监狱严密警戒和严格管理,而且,也需要罪犯自觉接受这种严格管理。减刑作为刑罚执行制度,在刑罚执行实践中是对罪犯改造表现的嘉奖和肯定,也是对罪犯的鞭策和督促,从而促使罪犯遵守监规,安心改造。减刑在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就是稳定了监狱的正常监管改造秩序,也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二、近年来我国监狱减刑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减刑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操作性。基于这种原则规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出各自的《细则》、《实施意见》、《通知》等有关减刑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而实质在地方上,正是这些地方法规真正起着决定作用。尽管国家有关减刑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全国统一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必须要执行的,但这些规定及要求也是比较原则。为了使减刑制度得以有

效正确统一地实施,实践部门亟待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具体可操作的有关减刑的实施细则。

(二)各地掌握减刑的标准、尺度不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之间、监狱和监狱之间、法院和法院之间、监狱和法院之间对减刑掌握的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实际上形成了全国执法的不统一。有的监狱掌握罪犯减刑面大而减刑幅度小,有的减刑面小而减刑幅度大。相同的表现而减刑则可能幅度、问隔差异较大。致使减刑的效应因执行场所的不同而产生差别。

(三)一些地方法规或一些人民法院单方面的规定监狱减刑比例的现象较为普遍和突出,如规定监狱减刑的比例不能突破20%或23%等,这种规定于法无据,严重妨碍了《刑法》关于减刑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四)减刑工作不能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许多监狱、法院实行的每年集中1—2次大批量的减刑,受人力、时间所制约,很难保证裁定的公正性、准确性,也不利于及时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五)被减刑人员在减刑以后的监督和制约脱节。部分罪犯服刑改造后期,减刑以后余刑较短感到再减刑无望时,改造表现严重滑坡,不服管理,甚至严重违反监规纪律,也无法撤销先前的减刑裁定。

(六)把减刑办成“轮流坐庄”制。许多监狱通行地将减刑呈报办成“轮流坐庄”,是因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被人为规定限制了减刑比例,对够减刑条件但又在比例之外的罪犯,只好排队等候减刑或照顾减刑,违背了减刑本质,罪犯由此产生了错误的想法与认识,严重降低减刑的效果。

(七)减刑审批权受到质疑。一些学者和监狱管理人员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减刑审批权力的配臵,模糊了“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法律界线,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调控机制不仅会严重阻碍减刑制度的有效运作,也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了解情况的无权做决定,不了解情况的有决定权”,这种状况难以保证减刑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正性。

(八)减刑的程序过于简单、粗糙,缺乏严密、严格的程序保障机制和运作机制。罪犯在整个减刑的全过程中,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他们发表个人意见,无论减刑公允与否,罪犯如果提出质疑都有“对抗改造”之嫌,罪犯不敢也不能发表真实的意见。这是许多监狱多年形成的习惯和风气,只允许赞歌,不允许异议。甚至在一些监狱的减刑过程实质上长期是暗箱操作,随意性大,不利于监狱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公平,不利于监狱的法治,易产生各种腐败,不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九)监督机制不严密,不完整,监督约束的方略滞后。少数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索贿受贿,警囚不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监狱机关的法治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减刑的益处我们应该看到,减刑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相信随着时间的流动,我国的法制会一步一步走上新的台阶吧。对武陵监狱的调研,让我开始关注法律背后的监狱,虽然自己对之了解的很少,但我相信,我会一点一点的积累。


第二篇:效能监察调研报告


关于履行效能监察职能情况的汇报

铜川市印台区监察局

近年来,我们按照《省监察厅关于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理清思路,突出重点,狠抓年度目标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有力地保证和促进了印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进展。我们对近年来的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效能监察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履行职责及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情况。

2、分析研究行政管理交通的内外因素,堵塞行政管理漏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3、查处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受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

二、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监察局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推进了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近年来我区履行效能监察职责所做的主要工作

如下:

1、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情况、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协助市国土局印台分局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坩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及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提高透明度。共检查6次,截止目前,我区没有土地及采矿权出让行为。

2、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环保部门开展专项检查3次对柳湾水源地公路两侧的加油站、修理厂、食堂等进行全面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市、区煤烟污染治理工作中对锅炉、茶浴炉的改造目前已完成25台,停用6台。截止目前,减排化学需氧78.5吨,完成任务的151%,减排二氧化硫13.18吨,完成任务的329%,近年来我区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

3、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区安委会“季度督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的督查机制和安全专项督查机制同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对各乡镇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督查59家次,下发整改指令书

23份,查出一般隐患131条,已全部整改,确保了安全责任的落实。

4、扎实开展重大项目督查工作。20xx年初,针对全区项目管理薄弱的实际,监察局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加强项目管理的建议。区委、区政府采纳监察部门的意见,成立了印台区项目督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察局。督查办将督查工作与效能监察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公众监督、专题调研、明查暗访、实行问责等督查方式,加强了对全区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有效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5、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政效能投诉、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干部问责等实施办法,并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了公开办事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效能告诫制、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区效能监察的制度框架。

6、认真受理投诉。区监察局认真做好行政效能投诉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行政监察职能,及时调查处理人民群众的反映和投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并给反映人认真负责的答复。

三、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的主要做法

1、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印台区党员干部“十不准”,营造处处风清气正,人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有效制止了铺张浪费、相互攀比、吃请享乐、工作飘浮等不良风气, 机关干部的效能意识不断增强,机关作风有新的改进。

2、以问责追究为关口,念好“紧箍咒”。我区在实施效能问责方面,大刀阔斧,不讲情面,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过处理,扩大影响,表明态度,彰显决心。

四、效能监察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1、存在问题

我区的行政效能建设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必须看到,与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今年区委、区政府开展“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先创优工作进步年”活动,有的单位领导较重视,工作抓得紧,行动快,落实较好。但有的单位领导抓效能建设的意识不强,对机关效能建设长期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存在着应付检查,流于形式的现象。二是机关办事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存在消极抵触情绪,致使部门规定、审批审核环节依然过多,办事程

序过于繁琐。

2、工作建议

行政效能建设旨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是一项综合性、艰巨性、长期性的工作。针对我区行政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必须着力强化行政干部的教育和学习,不断提升行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责任意识,改进行政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抓住思想政治建设这一根本,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发展的使命感和紧迫感。二是要加强作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牢固树立机关就是服务的观念,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根本目标,使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三是创新行政效能监察方式,强化目标考评,促进监察对象严格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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