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观武陵监狱的司法实践调研报告

时间:2024.5.13

关于参观武陵监狱的司法实践调研报告

20xx年3月28日,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09级与10级全体法学学子,在学院领导与老师的带领下,分批次对湖南省武陵监狱的监狱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与学习,这是学院领导慎重研究之后的重要决定,其意义在于两点:一是通过司法实践调研活动,激发同学们对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兴趣,学会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联系起来;二是通过对监狱的参观,让同学们对我国监狱现状有初步的认识与了解,争取为以后的监狱改革工作建言献策。

本人参加的的是第二批次的学习考察,在李进平老师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先是参观了监狱内的宿舍区与劳动改造区,然后参加由武陵监狱监狱长的所做的一个活动报告。感受很深,以下就个人感受与相关建议汇报如下:

思考之一、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哪些巨大成绩?

(一) 在罪犯人身权利方面

第一, 高度重视对罪犯生命、人身安全的保障。据统计,我国罪

犯的死亡率,只相当于我国社会人口死亡率的50.85%,其

中非正常死亡只占死亡罪犯总数的17.66%。据相关调查显

示,不仅罪犯的死亡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在罪犯自杀、

其他罪犯行凶致死、民警违纪致死等方面,更是呈大幅下降

态势。武陵监狱监狱长在座谈会上也和我们分享了武陵监狱

在保障罪犯人身权利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与经验。

第二, 正常生活的权利得到基本保证。据罪犯调查资料反映出,

他(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对监狱提供的饮食、饮水、居住、被服以及零用钱方面的供应或服务感到较为满意,不满意的人数不足10%,只有饮水的一项不满意程度较高,达到了18.4%。

第三, 罪犯的人格受到尊重和保护。调查显示,有92.1%的监狱

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本监狱基本没有发生过民警刁难或歧视侮辱罪犯人格的事情,只有6.6%的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发生了此类事件1~2起。

第四, 在罪犯劳动以及劳动保障权利方面,监狱基本保障了罪犯

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拥有必要劳动条件、承受适当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权利。

第五, 在罪犯奖惩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当被问及监狱民警有无

向罪犯或罪犯家属索要时,罪犯回答“有”的占比15.4%,回答“无”的占比84.5%。以上数据表明,就其总体状况来看,我国罪犯的人权是得到切实保障的。监狱在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新人的之一根本问题上,其责履行是较到位的,基本达成了自己的目标。

思考之二、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有哪些主要问题? 第一, 劳动改造理论上存在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

险性作业成为当然。

第二, 罪犯的部分非主体权利被忽视,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值

得关注的软肋。

第三, 部分监狱执法人员在罪犯考核、行刑等问题上缺乏实质上

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四, 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中队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

方面的操作程序上,公允性和透明度欠缺。

第五, 在其他罪犯特别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注入未成年犯、女

性罪犯、少数民族罪犯、艾滋病罪犯、外籍罪犯等。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执法的角度上看,迄今仍未制定出系统、详细的法律法规。

思考之三、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 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相关法律之间

没有实现对接,出现了监狱对罪犯人权保障等方面的法

律性缺口。从全局上看,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组织较

晚,再加上我国对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时间不

长,以《监狱法》为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建立,迄今只有10多年时间,整个罪犯人权法率保

障体系至今仍处在探索和初创阶段,这与我国目前尚处

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相吻合。上述历史的和

时代的烙印,直接或间接地诱发出操作层面上的一系列

问题。

第二, 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监狱司法活动主客

体强弱碰撞必然产生偏离吕泽主题的问题。

第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欠发达的经济状况,造成监狱物

质保障严重滞后,并由此带来监狱内部管理安排上的种种弊端。

第四, 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监狱法》等先关法

律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这在行刑实践中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却形成了实际的盲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缺乏监督,甚至被遗忘。

第五, 罪犯自身维权意识较弱。在守旧的强势监管面前,不少

罪犯虽然明知自己享有某些权力,但是仍然不愿意去触动维权那根弦,表现出对维护自身权力信心的缺乏。

思考之四、解决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

第一, 大力加强对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的研究、学习与宣传,着

力改变行刑观念,切实增强罪犯的维权意识。把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和监狱法等相关法规作为学习内容,分别组织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学习。

第二, 将涉及罪犯权利的各项制度逐条落实到实处。执法无小

事,监狱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强化罪犯权利保障意识。 第三, 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要切实解决目

前监狱中包括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其捷径依然在于从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入手。

注:武陵监狱的前身是 “五厂一矿一所”(即原常德改进机械厂、改进修配厂、改进印刷厂、改进织布厂、改进综合加工厂、改进石膏矿、省少管所)合并组建的澧县盐井农场。湖南省武陵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属正处级单位,主要对受到国家刑罚处罚、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4、《罪犯与改造研究》 2004.6

5、《中国监狱学刑》 2006.1


第二篇:关于参观武陵监狱的司法调研报告


关于参观武陵监狱的司法调研报告

监狱这个有史以来以改造别人为目的的国家机器,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20xx年3月28号,我们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学子来到常德市武陵监狱,进行法学调研活动。参观监狱、听犯人现场说法、监狱长作报告等活动,让我这个法学学子在监狱的一些相关事项上做了思考。 一:关于犯人减刑制度

第一个现身说法的犯人说明了自己减刑过三次,一共减刑3年多。这就让我思考到减刑制度是怎样、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减刑的期限又是多久。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呢?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而减刑的期限又是多久呢?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其实在这个犯人减刑的事情来看,究竟监狱里是凭什么来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减刑标准呢?其实通过武陵监狱的调研,我们发现武陵监狱是用的打分制度,根据平时的表现及劳动改造等方面来打分,达到一定的分数就可以减刑了。其实我认为这种方法有好也有坏。好的是这能有效的评判是否达到可以减刑的标准,不好的是这种打分制度太死板。我认为武陵监狱可以就这个减刑制度方面进行更好的改革。

二:关于监狱劳动改造制度及改革

我们在参观武陵监狱时,发现犯人们就在一个小楼里做小零件的加工工作,我就认为这就是监狱的劳动改造活动吧。武陵监狱的这种监企合体是不是很好呢?关于劳动改造,到底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监狱又应该怎么执行呢?这又需要我们思考。

司法部提出:要建立两套既独立运行又有机联系的新型监狱工作体制,一套是新型监狱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按照《监狱法》运行;另一套是新型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岗位,可以参照《公司法》并结合监狱企业特点运作。

根据资料显示:中国的监狱大多建于建国之初,据专家介绍,从一开始它就

被迫长期纠缠于双重目标的矛盾当中。一方面监狱要追求教育改造犯人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还要创造监狱得以生存下去的经济价值。19xx年中央首次提出组织犯人劳动改造的初衷是“三个为了”——为了改造他们,为了不让他们坐吃闲饭,为了替国家分忧解难。“三个为了”明确了当时中国监狱的定位:在教育和劳动改造中为国家创造效益。特别是最后一个“为了”,为监狱搞生产办企业定下了调子。 在计划经济时代,监狱企业为中国经济作出了独特贡献。 由于技术含量低投入又不高,监狱企业多以简单加工型为主,如生产凉鞋、袜子、小金属器件等。企业的厂长由监狱长兼任,工人则是监狱的犯人。监狱和企业的关联在一些工厂的名称中隐隐闪现,如新生袜厂、光明鞋厂等。在19xx年代,监狱企业甚至一度遭到社会企业的妒忌。因为监狱企业有不可比拟的廉价劳动力和优惠税收政策。当时,即使没有政府拨款,监狱普遍还能够过下去,有的日子甚至过得非常好。19xx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规定,监狱的经费问题应该完全由国家来保障。这一条文成为中国监狱的一大福音。 监狱的另一个负担是办小社会。中国监狱最初是为适应当时阶级斗争的需要而布局的,大约47%地处县城甚至乡镇以下的行政区域;70%以上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一位在监狱管理部门工作的人说,“如果真的到监狱考察过的话,会觉得监狱不那么像监狱,它套上了一个企业,然后又套上了一个小社会。”这就是劳动改造的历史发展,让我们知道劳动改造自开始实行以来的历程。

那劳动改造有利也有弊!利:这种方法能使犯人学会一些技能,以便服完刑之后能以这些技能作为经济来源,能促进监狱的稳定性。弊:监企不分使监狱创造经济效益的目标背离了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监狱引入企业机制,必然导致腐败。此外,一些监狱的个别犯人为“企业”的发展动用了监狱外力量来协助,因而在监狱内享受高于普通犯人的待遇和尊重。

那么既然有弊端,就需要改进。(1)加强技能和思想的教育及学习。面对新的形势,结合犯情变化的新特点,突出强化主动性、进攻性的教育力度,多进行一些职业技能培训,以努力促进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针对影响监所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和制约提高改造质量的关键问题,应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促进服刑人员的思想转化。及时加大了心理咨询中心的管理力量,积极配合教育改造工作,定期举办服刑人员心理咨询,设立心理咨询室,开通心理咨询电话,广泛开展心理测试和心理矫治,建立服刑人员心理档案,紧密配合。(2)监企分离。监狱变革最引人注目的是进行体制上的改革,应该就是监企分离。监企分离后,企业为犯人的劳务支出将提高。这些费用包括犯人报酬,购买社会保险,日常生活费用及生产奖金,相对传统监狱企业犯人无偿或低廉的劳动报酬,提高犯人的劳务收入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犯人的人权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监狱实际应是人性的第二养育场,它承担着培养和重塑犯人积极人格的责任。

这次的武陵监狱司法调研活动,虽然应该思考的不只这两个方面,但我认为这两个方面是监狱的重要制度,是不能被忽视的。我认为我所说明的两方面正是监狱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

法学10102 朱芳芳 20120201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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