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议对象及参评人员
1、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履职报告。职工代表根据每名班子成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进行民主测评,评议情况、民主测评结果及班子成员的履职报告上报局党委组织部。履职报告会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民主测评由党委组织部部长主持。
2、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履职报告,职工代表根据每名班子成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进行民主测评,评议情况、民主测评结果及班子成员的履职报告上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履职报告会由本单位工会主席主持。民主测评由本单位组织干事主持。
3、公司机关部室正、副职领导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由公司机关全体干部、基层单位党政正职组成,民主测评大会由公司党委组织部主持。
第二条 评议内容
按照对干部德、能、勤、绩的要求,从政治立场、思想品质、领导才能、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群众威信等方面进行评议。根据领导干部的不同岗位职责,评议的内容应有所区别和侧重。对公司及基层单位两级领导班子应作出整体评价。
第三条 评议步骤
1、评议准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统筹安排,成立评议领导小组,由负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工作的同志组成,组织协调评议工作。提前两周通知领导干部本人撰写履职报告,评议前要向上一级组织、工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请上一级组织、工会部门派人参加。
2、评议动员。在正式评议前,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作动员报告,讲清评议领导干部的意义、方法、要求。
3、履职报告。现职领导干部要在评议大会上作个人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读。病休、离职、学习、借调半年以上,提拔任职和交流到新单位任职不足半年的,不作年度履职报告,但要提交工作总结。
4、评议方法。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等方法。座谈会采取“背对背”的方法进行,由专人记录,不记发言人姓名。民主测评填写《民主测评票》。《民主测评票》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民主测评要设立投票箱,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5、情况反馈。评议情况反馈由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反馈领导班子的评议结果,由领导班子集体听取。反馈领导干部的评议结果,可由被评议者单独听取,允许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或解释说明。如有必要,评议小组要做进一步的考核了解。
6、问题整改。公司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机关部室正、副职领导人员要在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上,对照评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7、评议总结。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通报评议结果,公布整改措施,并于十日内将干部履职报告、民主评议及民主测评结果报上一级组织部门。
第四条 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要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结合年终总结每年评议一次。
2、严密组织。评议工作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充分体现参加评议人员的意愿。防止借评议之机拉信任票,搞打击报复,一经发现,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民主评议的意义,把评议的过程作为自我教育、自我评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
4、参加评议的人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议领导干部。 评议结果要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民主测评优秀、胜任票合计不足60%的干部,免去现任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也可责令其辞去或解聘现任职务。
第二篇: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必须遵循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运用党内民主和群众监督的方法,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目的:通过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区、各单位党(工)委在当年x月至次年x月期间合理安排,时间要相对集中,各项工作程序要严肃认真。工作结束后,组织部门要及时汇总评议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各区、各单位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总结、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不合格党员统计表务必于每年x月x日前报送市、油田党委组织部。
第二章 评议范围
第五条 凡是党员,都要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认真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第六条 对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按照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出,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无固定场所,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不能按时返回的,待外出归来后补课。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内的党员,也要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组织鉴定。
第八条 预备党员只参加民主评议,不定格。
第九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十条 在党性分析的基础上,民主评议党员以《中国共 产 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持党性原则,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本职岗位上实践理想信念。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决议,诚心诚意为职工群众谋利益,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否维护改革开放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牺牲个人利益。
(四)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守党和国家、企业的秘密,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六)是否在社区亮明身份,积极主动参加社区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展“一管三带一联四满意”等各种实践活动。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设有党小组的支部,可在小组会上进行,但组织鉴定和处置决定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不搞人人定格,着重是评定两头,即评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的步骤:
(一)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一方面提高党员对评议活动的认识,使每个党员都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都能明确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标准是什么,为下一步的评议工作做好准备。
(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相互谈心、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分析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实事求是的进行自我评定。
(三)民主评议。一般程序:首先进行自我讲评。党员本人在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作自我总结和党性分析,汇报自我评价情况,然后进行党内互评。对照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价。评价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
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内互评后,还应通过座谈会和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四)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在个人党性分析、党内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组织意见应与本人见面,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五)表彰和处理。通过民主评议,对评选出的优秀党员,由党支部予以表扬并推荐到上级党组织;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违规违纪的党员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计划,统一部署,督促检查。组织部门要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要注意总结经验,使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新的提高。对问题较多、力量薄弱的党支部,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具体帮助。对支部班子不健全、软弱涣散、不能正常开展党内活动的,要在评议前进行整顿。经检查评议不合要求的,要采取措施补课。
第十六条 衡量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主要标准:
(一)广大党员是否受到一次比较集中的、严格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了争做合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自觉性。
(二)党组织是否认真听取了党内外意见,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认真参加评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党员自评互评是否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是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检查和评议了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三)是否严格坚持按条件评选和表彰优秀党员,对揭露出来的问题是否认真查明,违规违纪的党员是否得到了严肃处理,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是否受到了妥善处置。
(四)党组织是否找到了自身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七条 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区(厂、处)级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组织总数的10%;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在先进基层党组织中产生,数
量原则上与先进基层党组织一致;优秀党员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员总数的5%。副县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参加优秀党员的评选。
第十八条 评选优秀党员由党小组酝酿提名,征求党外群众和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其先进事迹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在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进行。评出的区(厂、处)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可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称号,表彰形式自定。对受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除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外,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榜样。
第七章 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理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发生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不积极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该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不合格党员退党,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不合格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态度。
(二)支部委员会根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或其家庭成员的意见。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政策,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拟处置对象拒绝到会,或组织无法找到本人的,应事先将初步处理意见通知其家庭成员。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上级党委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四)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需要审批的,党委应认真审查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复。
(五)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的批复后,应将批复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六)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七)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错误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情况掌握:
(一)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
(二)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本人无改正意愿,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取得党内外的谅解,可给予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再延长。
(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组织仍要从政治和思想上关心退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对严重违犯党纪,又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可作党纪和组织双重处理。具体做法是:一般先作党纪处理,再按不合格党员处置。对违犯党纪应给予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的,不能用限期改正或劝退、除名来替代。同样,不合格党员该劝退、除名、限期改正的,也不能用纪律处分来替代。违反党纪受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以下处理的,按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要事先按管理权限,与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限期改正的党员在“限改”期间仍要履行党员义务和权利,要加强对其教育、考察和管理。对已劝退或除名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团结他们,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八章 材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工作安排、评议结果等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及有关旁证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登记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