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4.27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温州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xx〕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调整优化城市公交资源,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适应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要求,更好地助推城市转型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温政发〔20xx〕4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构建统一的市区公共交通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围绕公交“优先发展、公益服务”的方向,按照“政府主导、国有主体、统一实施”的思路,稳步推进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在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实施范围内的城乡巴士收购任务,形成市区公交“国有主体、集约经营、公益服务”的统一经营体制。行业管理部门科学规划,统一配置线网资源;市交运集团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市区公交覆盖率,逐步消除公交盲点。改革票价体系,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出行服务,为全面推进“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相适应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相关企业按照改革要求和工作部署组织落实。

2.坚持国有主体。对市区城乡巴士实施国有化收购,市交运集团按计划投放公交运力。

3.坚持依法推进。以市区城乡巴士线路经营权到期为节点,尊重历史,合理补偿,依法依规推进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

4.坚持平稳有序。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合法利益,有序推进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

二、主要内容

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线路起讫点为市区鹿城、龙湾、瓯海三个行政区域内的518辆城乡巴士运力。

(一)线路处置。市区城乡巴士车主可选择在规定时间内终止经营或到期自然终止经营。

1.选择在规定时间内终止经营的,车主可选择货币处置或置换出租车指标。

(1)货币处置。已满经营期的,给予一定的服务贡献奖和鼓励奖。经营期满前终止经营的,以剩余经营期的预期收益为基础测算给予补偿。

(2)出租车指标置换。市政府投放部分出租车经营权指标,用于置换城乡巴士。出租车经营按市有关规定执行。车主获得补偿、奖励或置换出租车后,运管部门注销其市区城乡巴士线路经营许可范围,收回有关营运证件。

2.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经营期满自然终止经营或不作选择的,经营期满后不再延续其经营期限,车主无条件退出市区城乡巴士经营。

(二)车辆处理。车辆可由车主自行处理,根据技术状况进行转让或报废;也可经车主和市交运集团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后,由市交运集团负责收购。

(三)企业处置。对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车辆收购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人员处置。原城乡巴士企业的管理和司乘人员,由原企业根据用工协议自行妥善安置,也可由市交运集团根据实际需要择优优先聘用。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x月底前)。成立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各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经费和办公场所,及时抽调人员开展工作。由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方案和维稳、信访、应急处置等配套方案,并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x月至10月底)。在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企业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各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各专业组按照工作方案和配套方案,就补偿奖励与各区城乡巴士车主进行协商、谈判。市交运集团根据评估价,与各车主商谈旧车收购事宜。

(三)调整优化阶段(9月至12月底)。市区城乡巴士终止经营后,根据线网新辟和调整优化计划方案,由市交运集团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填补城乡客运市场空白,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陈浩担任组长,赵典霖(市政府)、黄荣定(市交通运输局)、余中平(市财政局)、吴国钱(市公安局)、朱崇敏(鹿城区政府)、王军(龙湾区政府)、彭立华(瓯海区政府)、姜增尧(瓯江口新区管委会)、徐蓬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叶斌(温州生态园管委会)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维稳办、市运管局、市交警支队、市交运集团、鹿城区政府、龙湾区政府、瓯海区政府和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王德奔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政策指导组、宣传发动组、维稳组、后勤综合组、线网优化组。在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统一政策、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开展工作。各区也要相应成立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制定《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方案》;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宣传、维稳、信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等配套方案。市交运集团负责融资和旧车收购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贴息资金。市运管局负责做好出租车运力投放事宜。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各自属地的城乡巴士企业补偿、奖励或置换出租车的协商谈判工作,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做好协调、指导。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交线路网络优化工作,市交运集团具体组织实施,市运管局负责监督落实,各区政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对于推诿扯皮、工作拖拉延误改革以及违规违纪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抽调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承担有关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市级财政补助一点、市交运集团承担一点、政策扶持解决一点”的筹资方案,收购资金和新车购置资金由市交运集团向银行贷款解决,市财政连续3年给予每年20xx万元贷款贴息;市政府投放100辆出租车指标用于置换城乡巴士,并免除第一轮(5年)许可期内每年1.5万元的出租车使用费。市政府对市交运集团发展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四)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定《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方案》以及配套方案,坚持依法推进,做到程序合法。对非法串联、聚众闹事、堵塞道路、扰乱社会秩序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秩序、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确保有序推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谋划、完善预案,健全信访维稳处置机制,发挥属地街道(乡镇)、村(居)等基层单位

作用,深入细致做好城乡巴士车主和经营者思想工作,及时把握动态,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部分家庭困难的城乡巴士经营者、从业者给予关心帮助。同时,要把握导向,准确宣传各项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各利益相关方的理解与支持,为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


锦政办发〔20xx〕42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 时间:20xx-05-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锦州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xx〕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xx〕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电力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抓开工促进度、抓质量促竣工为重点,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软环境,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供电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

电网建设与改造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服从整体,当前服从长远”为方针,“安全优质,环境优良,资源节约,适度超前”为基本原则。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市经委负责研究制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市发改委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及程序,负责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66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审核和核准;与电力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电网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申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四)市规划局负责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批,办理一书两证,预留变电设施(含变电站、配电房)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对于须报批的变电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线路杆(塔)等基础项目,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认定参数;确保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报建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要求。

(五)市建委负责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建筑的许可,从严审核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筑报建工作,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一律不予批准;负责协调解决其所属单位种植物影响已建电力线路安全问题。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电网建设规划用地审核上报工作,并纳入全市建设用地计划;负责协调处理电网建设中征地纠纷和补偿等问题;负责对非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负责办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对变电站站址建设用地要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给予优先保证;对于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占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七)市公安局负责辖区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环境的整顿工作,对阻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扣留施工设备与物资、殴打辱骂施工人员、阻挠施工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对盗窃电能、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非法收购电力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九)市林业局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于各级计划部门核准的电力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电力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限额,优先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确保永久征用地电力通道

内不再栽植树木;负责已建线路下方树木的修剪和采伐工作。

(十)市环保局负责66千伏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环评手续的批复工作;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沟通协调,办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环境评价手续的批复工作。

(十一)电力企业负责对依法征用和占用的土地,按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偿等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与属地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在属地政府的组织下签订工程所涉及的有关补(赔)偿协议;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破路、道路设障以及破坏其他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完结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市政、园林等部门的指导下将其恢复原貌。

四、组织实施

(一)电网发展规划

1.电网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锦州供电公司负责编制全市电网规划,规划要结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应城镇总体规划制订。电网规划经省电力公司批准确定后,各级国土、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配合工作,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相应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中,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为维护电力结构的完整性,对已批准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其用地与线路走廊不得随意更改、侵占;市政道路、工业园区(含其他各类园区)、小城镇建设涉及到电力设施拆迁的也必须符合电力规划,满足电力规程;对于可行的拆迁和变更,按照“谁提出、谁承担”的原则支付所需工程费用。

3.电网规划编制周期要与经济社会发展5年规划同步,每年进行滚动修编。

(二)项目审批

开辟和建立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对电网规划中确定的电网项目,电力部门可提前办理规划、土地预审、环评和征地等手续。

2.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后,有公开承诺时限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批复或上报工作,要简化审批手续,使电网建设项目尽快具备开工条件。

3.对已列入重点建设目录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报告》、《环评报告书》等手续。

(三)协调推进

1.成立锦州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实行议事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调度和解决电网规划、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市领导小组及项目所属地政府可临时组建项目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电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和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凡列入重点建设工程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享受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优先落实和满足电网建设与改造条件,并纳入当年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统一协调、调度和考核,确保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稳步实施,如期完成。

3.城区内的66千伏及以下变电所及输电线路用地,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房屋拆迁时,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政策执行。在新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建设变电站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含线路通道),并负责土地平整、修路和办理土地使用证等工作。

4.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路面开挖、余土外运等工作。市政部门在收取道路挖掘回填、路面修复成本费后负责修复路面。施工过程中,规划、环保、公安、林业、水利、综合执法、消防、城建、税务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5.以辽政发〔20xx〕17号文件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地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依法依规确定拆迁、征地、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严格把握工程赔偿尺度,依法维护各方权益。

6.完善监督机制,有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编发《电网建设快报》,发布《重点电网工程进展情况通报》,每月内部通报电网建设与改造进展情况。市政府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年度进行考核。各宣传媒体要定期、不定期地报道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和部门关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阻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恶性事件坚决予以曝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种有利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的良好氛围。

五、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列入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要求按年限建成投产(或要求按年限完成所址征地、拆迁、线路补偿等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直接参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按照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定的前期进度计划和项目投产时间,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好廉政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直接参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为依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如期完成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变电站项目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分别以具备交付施工单位用地和竣工投产为标准;线路项目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线路全部架设完工为标准。

(三)考核奖励方法

1.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2.对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考核,由市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3.对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对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建设单位负责。

5.每年底按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工作完成实际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和奖励方案,报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6.奖励标准以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中的工程项目为计奖单位,根据每个工程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和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奖励标准:

线路工作:按500千伏线路3000元/公里、220千伏线路20xx元/公里、66千伏线路1000元/公里标准执行。

变电站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站10万元、220千伏变电站5万元、66千伏变电站2万元标准执行。

变电站扩建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站4万元、220千伏变电站2万元、66千伏变电站1万元标准执行。

7.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

市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本实施意见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锦州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x月二十八日附件:

锦州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文权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张晓光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孔令茹 市政府副秘书长、环保局局长

王树来 市政府副秘书长、发改委主任

汪 兴 黑山县县长

任 军 北镇市常务副市长

石宝玉 凌海市市长

马海峰 义县县长

王立维 凌河区政府区长

张晓明 古塔区政府区长

刘春成 太和区政府区长

张树平 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李键生 松山新区管委会主任

齐秀成 市经委主任

李锦徐 市建委主任

刘国志 市水利局局长

张 平 市规划局局长

张正非 市国土局局长

何爱生 市林业局局长

王运文 市交通局局长

谢树凡 市广电局局长

李小平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路 明 市地震局局长

马 辛 市消防局局长

李云波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刘 环 市经委副主任

曲福义 锦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李险峰 锦州超高压局局长

张占宇 凌海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经委,主任刘环(兼),负责电网建设日常协调工作,联系电话:387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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