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西方法律思想的读书总结

时间:2024.4.29

有关西方法律思想的读书总结

对于法律的学习,不能只是一味地停留在法律条文上,机械地运用法规条文处理法律问题,这样容易出现死板甚至是错误的运用。因此,还应注重对于法律思想观念的学习与理解,只有理论与技术相结合才能将法律更好的运用。而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了解及比较借鉴也尤其重要。我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不是太多,只是作为一名法科学子浅薄地读了几本有关书籍,旨在对不同于我国的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做点认识,对于当时相关代表人物的先进思想作些了解体会。

外国思想著作相对较晦涩陌生,理解起来也比较的吃力。读的三本著作分别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的时候真的是有些难以理解云里雾里,还是结合了作者们的社会生活经历、所持的主要思想观念等才算是理解了一些思想的皮毛。特别是柏拉图的《理想国》,篇幅较长,以辩论质问回答的方式阐述,内容的概括性有高,我也只是选择性地读了其中的一部分,还是着实费了些力。即便如此仍旧是受益匪浅,使我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了解了更多,对于法律的价值理念认识稍许深入了,下面就对这三本著作写一下我浅陋的总结。

一、《理想国》

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其思想也是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一个典型的代表。这本著作是属于他人生中期的作品,不仅有对自己此前哲学思想的概括和总结,而且是当时各门学科的综合,它探讨了哲学、政治、伦理道德、教育、文艺等等各方面的问题,以理念论为基础,建立了一个完美优越的城邦。

首先,著作向世人引入了“正义”一词。“什么是正义”“城邦的正义”,随后向人们阐述了政体中的“正义”“善”。从正义论出发,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这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其次的重要思想就是,哲学家的本质是具有知识,具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只有哲学家才能达到对国家最高理念的认识,即对“善”的把握,而其他人也只能把握“意见”而已。只有真正的哲学家才能拯救当时城邦所处的危机。这种信念构成了柏拉图成熟的政治哲学体系的核心。柏拉图一向认为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但是有怕其演化成最坏政体进而之后修改了一些主张。最后,又提出了自己的观念:“哲学家应该为政治家,政治家应该为哲学家。哲学家不应该是躲在象牙塔里死读书而百无一用的书呆子,应该学以致用,去努力实践;政治家应该对哲学充满向往,并不断地追求自己在哲学上的进步,并利用哲学来管理民众。”

二、《论法的精神》

这本著作可以说是法科学子们必读的法学思想读物。18世纪上半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的孟德斯鸠孟的《论法的精神》,将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

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孟德斯鸠在研究政体方面有其独到的见解,分析了各国不同的政体形式,比较差异总结方法对专制政体从根本上吃否定态度,提倡实行共和政体。三权分立学说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对后世的政体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中,使我体会最深的就是其整个理论思想体系特别是“法的精神”研究涉及面的广泛性。有人评价,这本书“更像是一部以法律为中心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其他法学著作可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但是能涉及关于地理、气候、生活方式、宗教、人口、财富等社会生活各方面并以此作为理念论证主要依据的少之又少。这就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三、《社会契约论》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学家卢梭,其《社会契约论》地尤其具有带表性与影响力的著作。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天赋人权”和“人生而自由平等”是契约论的起点和基础。“人类社会是由平等发展到不平等,又由不平等转变为更高级的平等”,这是卢梭的平等理论。“民主”即人民主权,是绝对的公意体现是完全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因为法律是全体人民公意的体现,因此要真正实现民主就必须实行法治。他的民主思想对于法国乃至整个欧洲整个世界都具有深远影响。

这三本著作都是西方法律思想作品里的代表,是各个不同时期、不同人、不同法律思想学说的不同体现。这些差异深受社会生活背景,历史发展进程等各方面的影响。如柏拉图早期是追求真理国、理想国。但是现实与理想的差异是永远存在的,经过社会生活的磨练、一次又一次理想理念无法实现的打击才逐步清晰的意识到理想的不可实现性,进而更加客观的理性的设置理论与追求的真正内容。孟德斯鸠的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更是建立在他早年丰富的社会经验与社会阅历的基础上的。而正是那个封建王公腐朽奢侈、人民群众饥寒交迫、君主专制正不断走向没落的时期,造就了他敢于猛烈抨击当时法国封建制度和教会腐朽统治的个性与理念。

随着社会发展通过这些著作我们可以了解法律思想不断推进的历程,从吸收与质疑批判中找到适合本时期、地区、国家特点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去粗取精中不断进步。


第二篇:外国法律思想史个人总结


二章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2、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3、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4、较大的依附性

二)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 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 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三)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中持哲学观点的是:普罗塔哥拉

四)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哲学创造者,生于雅典,坚持“认识你自己”的信条,守法既是正义,他的法律观点是: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他以自己的行动以身殉法,证明服从法律的必要性,守法既是正义。

三章

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中在:《国家论》中译{《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正义论”是他所在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客观唯心主义。

二)哲学王统治的含义:1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因为知识既然是国家的最好美德,而它又是哲学家所专有的,那么,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只能由哲学家统治。2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的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的追求智慧,是政治权利和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出去。否则前面所描述的都只能是空中楼阁。

三)柏拉图《法律篇》中国家和家庭都要服从理性的命令是:自然法思想

四)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第一次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五)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他从人开始论述法律的问题,人该有善、美德和正义,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首先正义可以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其次可以被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两大类,其中个别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前者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后者就是绝对平等的关系。他提出了内部自由平等的杰出思想,又承认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等级差别。

六)亚里士多德关于法的分类:基本法与非基本法,自然法与人定法,良法与恶法,习惯法与成文法,他提出了国家自然起源说。

七)政体的概念: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和全体知识分子所祈求的目的。

八)政体的划分: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九)政体的主张:中间形式的政体最为稳定,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治国的共和政体}。

十)法治的概念: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十一)法治的理论基础: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基础-----人类普遍存在恶性。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认识论基础------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

四章

一)西塞罗关于国家的定义:《论共和国》中说: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很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二)西塞罗在理解执政官是说到: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不是说话的官员。

三)罗马法学家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五章

一)欧洲中世纪指:从公元4xx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xx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二)教父学的有关学说:1 “三位一体说”:上帝—圣父,基督—圣子,教皇(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圣灵。2、“创世说”。宇宙万物乃至人类都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上帝是救世主,是万能的。人类理性应当服从宗教信仰。哲学政治法律应当服从神学。3 “原罪说” 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犯了罪,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这是上的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4、“天国报应说” 认为人在死后其灵魂不灭,但她要受到审判,分别进入天堂和地狱。

六章

一)奥古斯丁:中世纪初期的哲学家,神学家,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是新柏拉图主义者。其著作有:《教义手册》《论三位一体》《论自由意志》《忏悔录》《上帝之城》《论真宗教》。他根据伦理标准对“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做了区分。

二)阿奎那:因袭并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家庭制起源说,认为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的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认为君主治事最好的政体

三)阿奎那关于法的类型的划分:1、永恒法{含义:就是上帝的理性,就是上帝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上帝指导整个宇宙的规范,就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而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具有法律的性质,所以这种合理领导呗称为永恒法。}2、自然法{含义是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也就是同人类的关系,是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法。}3、神法4、人法{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七章

一)马基雅维里{意大利}在《君主论》的观点:从人性本恶出发,认为将宗教与政治法律分开,而且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应分开。人性側重于恶。法律是统治手段和工具的结论.效法狐狸和狮子。

二)步丹的代表作:出身法国,《国家论六卷》。他认为明君的君主国最好。

八章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1、用;理性主义来代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2、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和目的。3、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4、系统的提出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5、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论和无神论。

九章

一)格老秀斯(荷兰):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被后世尊为国际法理论的鼻祖。

十章[England]

一)16xx年阶级妥协的产儿:洛克。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总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洛克关于分权: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

四)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不同:1、二者对自然状态描述不同2、霍{自然法抑制自然权}洛{自然权早于自然法,自然法保障自然权。}3、社会契约的架构不同:霍{专制政府全部权利给主权者,主权专政约束}洛{自由主义,不能抛弃}4、支持的政体:霍{君主专制,资产阶级早期}洛{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中期}

十一章

一) 汉密尔顿{美国}在他的联邦主义理论中主张:在美国应该实行以三权分立为基共和制,

取消联邦,实行联邦制,并在美国宪法中规定下来。

十二章

一) 关于孟德斯鸠{法国}《论法的精神》一书:是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后,以对人类法

律文化产生久远历史影响的又一部惊世之作。书中提到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二)孟德斯鸠在法律思想史上:首次系统的研究了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作用。

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其自由理论在政治体制上的继续和发展。

四)卢梭的代表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私有制的产生是不平等的起源;提出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主张人民主权。

十三章

一) 康德{德国}的主要著作:哲学方面《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法

律思想方面《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永久和平论》。

二) 康德指出:“纯粹的权利科学”即为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

十五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一)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二)功利主义是什么?:反对体现理性的自然法则,又反对鼓吹习惯法的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是其出发点和核心内容。人生的规律就是,趋乐避苦。苦与乐就是功利,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衡量政治法律制度标准和尺度。人类依靠四种制裁方法实现快乐而避免痛苦:一物理的制裁(疾病)。二政治的制裁(法律的判决)。三,道德的制裁(舆论)。四宗教的制裁(上帝的惩罚)。

三)奥斯丁的《法律学讲义》:使他成为了分析法学之父,他严格区分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

四)梅因的法的三个阶段:1、司法女神的判决“地美士弟”——个别的单纯的判例2、习惯法3、立法{法典}西方的“十二铜表法”印度的“摩奴法典”

五)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十六章

一) 萨维尼关于法律与民族精神的观点认为: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

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

二)萨维尼认为:我否认我们有编纂一部良好法典的能力。

十八章

一) 罗尔斯:二战后西方有影响的则学家之一,当代非神学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代表作

《正义论》

二)德沃金的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主要关于权利论法学研究。

十九章

一)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是:现代法理学产生的标志

二)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评析:总体上讲法律与命令差别巨大,哈特从三方面来分析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缺陷1、法律的内容{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但是对于其他重要类别的法律,就不能完全解释,比如合同法,遗嘱法,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与它们毫无共同之处。

2、在适用范围方面,其模式是针对他人而设立行为模式,但是,立法从本质上说不仅仅是只是涉及他人行为的规则,而且立法者自己也要受到这种法律的约束,因此命令说存在缺陷。

3、从起源的方式开看,某些法律不是起源于一种命令,而是起源于一种习惯,习惯称为法律往往并不是人们有意识的立法行为。

二十章

一)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法律思想:庞德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观点1、法律是一种社会工具学2、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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