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社区残疾人协会,简称:社区残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在街道残联指导下,社区内各类残疾人自发组织起来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代表社区残疾人利益,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残疾人呼声;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成为联系社区残疾人与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残联的纽带和桥梁;团结残疾人,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自我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活跃文化生活;组织残疾人主动奉献社会,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将社区内所有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了解清楚,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意愿;协助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残联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志愿者助残、文化生活等服务性工作。
第六条 利用社区残疾人活动室,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和活跃残疾人精神生活,将社区残协建成残疾人的温馨家园。
第七条 积极开展残疾人素质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组织有能力的残疾人主动奉献社会,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
第八条 积极向社区协调议事机构推荐残疾人代表。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15名以上残疾人的社区要建立社区残协;不足15人的并入相邻社区。
第十条 社区残协设有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3-5人,主席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副主席由残疾人担任,委员尽量由各类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但社区残协中残疾人比例必须超过60%。 第十一条 社区残协建立和换届采取直选的方式,本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社区内全体残疾人选举产生,超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当选,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社区内残疾人超过50人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残联应聘请1名残疾人担任专职联络员;不足50人的应指定一名残疾人担任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残疾人协会标牌应按统一标准(附件1)制作,挂在醒目位置。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街道残联下拨
二、社区居委会支持
三、本会筹措的资金
四、其他
第五章 办公活动场地
第十五条 应在社区基础设施,特别是“星光计划”项目中设立社区残协办公和残疾人活动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专门的社区残疾人协会办公室和残疾人活动室。条件不具备的社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提供社区残协办公和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社区残疾人活动室标牌应按统一标准(附件2)制作,挂在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残联。
第二篇: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制度
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残联的工作部署,实事求是、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建立和完善“四表”调查登记管理制度。即残疾人状况调查登记表、贫困残疾人调查登记表、就业调查登记表、康复需求调查登记表,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3、把残疾人扶贫解困摆在工作首位,及时给符合政策规定的贫困残疾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发放“帮困卡”,坚持定期登门专访制度,大力开展党员干部与特困残疾人结对子包帮活动和社区助残志愿者,为残疾人排忧解难献爱心活动,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动态信息管理。
4、密切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和以家庭为重点的残疾人康复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5、对有求职要求的残疾人要及时登记上报有关部门给与安排,本社区内有就业岗位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
6、认真贯彻执行市、区、街道制定的有关扶助残疾人的法规、政策和各项优抚措施,努力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办实事。
7、以各种有力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和“大连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扶残助残、自强不息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扶残助残社会良好风尚,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8、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计划部署,结合本社区实际及时做出工作安排,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
9、按时参加上级残联召开的各种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及时汇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10、抓好民情民意的反馈,向上级残联及时反映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动态、生活等各种需求。及时上报有推广价值的残疾人工作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举措,加强社区残协工作的相互交流,不断推动社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