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时间:2024.4.20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年度

德山镇司法所编印

目 录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意义--------------------------------------------------

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七、如何确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八、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九、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十、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十一、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研究部署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记录-------------------------- 十三、摸底排查矫正对象工作情况记录-------------------------- 十四、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 十五、社区矫正半年工作总结-------------------------------------- 十六、社区矫正全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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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符合人道化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的弊端,避免服刑人员“监狱化”;

三、有利于改善监管环境和提高教育改造效果;

四、有利于合理配臵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

五、符合刑法刑事政策化的要求;

六、有利于与国际刑事司法领域通行做法接轨。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和综治委牵头,由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法院、监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组成,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研究、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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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基层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

四、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包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五、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且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犯、初犯、过失犯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应优先适用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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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具有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户籍,(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的五类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报到制度

1、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出监之日起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3、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臵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4、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1、矫正对象报道后20日内,司法所要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2、监护人应但具备以下条件:①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③愿意承担监 4

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④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3、监护人的基本职责:①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②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③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3、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4、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惩罚、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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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确因转院或离开居住区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3、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团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团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辖区公安机关审批。

5、矫正对象经审批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月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递有关档案。

6、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

五、请销假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确有事离开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2、社区矫正对象须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表。

3、司法所审核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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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5、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续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六、会客制度

1、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2、公安机关审批后,司法所应当记录备案。

3、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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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情况一览表

年度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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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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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部署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记录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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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底排查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情况记录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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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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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半年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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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全年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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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温 州 市 委 政 法 委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件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温 州 市 司 法 局

温司?2012?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办、市瓯江口开发区政研室、市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续保工作 由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期满前(刑期未满)

的评估、鉴定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给予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建议、结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一个月送交原批准人民法院,原批准人民法院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作出决定并及时送达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期满前十日内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二、进一步规范收监执行工作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必要的处罚,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 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在裁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向罪犯送达裁决书,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罪犯收监。

(二)在办理变更刑罚执行方式期间,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加强管控,防止脱逃或重新违法犯罪。有脱逃或重新违法犯罪可能,需立即抓捕收监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四款规定予以治安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抓捕,人民法院应根据处罚执行期限衔接的需要,在治安拘留期限内作出裁决。 (三)收到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裁决书、决定书、相关执行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组 2

织力量立即将罪犯进行收押,司法行政机关应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四)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各派出1名以上执法干警,依法使用警械警具,按时按规定将罪犯押送至监狱或者看守所交付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

为了确认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所居住的社区是否接纳、是否具备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的条件,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能否达到刑罚执行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提出了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前,应当考虑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影响。

(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作出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二)社区矫正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居住地的标准,参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居住地标准的,法院、公安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时,若适用社区矫正的,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三)对于符合居住地标准的外来人员,如果存在所在村(居)、社区不愿接受调查,不愿签署意见,不愿对其进行监管的,或者没有固定工作,没有企业愿意接收等问题,应当视为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成熟,司法行政机关在审前社会调查中应当签署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该意见可做为法院、公安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时的重要依据。

(四)法院、公安等委托调查机构要在拟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10日前,将委托调查函由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邮寄(挂号 3

或快递)等方式交付司法行政机关,确保司法行政机关有足够的调查时间,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书面提交委托机构。

(五)情况特殊,时间紧迫的,委托调查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前将委托函传真至司法行政机关,原件材料在调查结束前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收到传真件后立即组织调查,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将调查结果传真至法院,相关原件材料按要求送达委托调查机构。

(六)公安派出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对象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日常表现等公安部门掌握的情况材料,并签署核查结果意见。(材料移交单的形式,双方共同签字交接材料。)

(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培训,并牵头联合政法各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制定下发审前社会调查范本,以提高审前社会调查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限制出境报备工作

为完善社区矫正人员限制出境报备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浙公外?1998?55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精神:

(一)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精神,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需限制出境的罪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二)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在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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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由非本市法院、公安、监狱判处、宣告、决定或裁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限制出境决定,由管辖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四)非本地户籍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备工作,按上诉流程执行,报备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其户籍地公安机关。

(五)限制出境期限,与社区矫正期限相统一;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六)社区矫正人员被减刑的,按《规定》第六条,由原通报备案机关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

(七)社区矫正人员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机关,由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机关先行扣留证件;如无法扣留或有必要对出入境证件作出收缴、吊销或宣布作废处理的,应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吊销或宣布作废。

五、进一步强化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

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重心在基层乡镇和村居,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各地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平安综治考核体系,明确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具体职责,强化社区矫正基层基础。

六、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工作

加强信息共享,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筹备建立公、检、法、司互联互通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要按照 5

“从易到难,方便工作”的原则,各部门之间有条件的开放部分数据,相互设立查询终端,方便数据传递和查询;要探索开发查询比对软件,如在公安内部网开发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情况、日常活动轨迹情况的排查比对系统,由司法局提供社区矫正人员数据,实行自动比对,提高工作效率。

温州市委政法委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送: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办、市瓯江口开发区政研室、市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温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xx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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