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24.4.21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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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联席会议制度

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作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联席会议指导思想

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指导, 按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不断加强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互协调、紧密配合,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社 1

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议题、内容

研究、探讨、解决我区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及相关措施。

四、 联席会议时间、地点

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政法委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延期或随时召开;会议地点由组成单位轮流组织或政法委指定。

五、 联席会议其他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经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3、联席会议议题达成共识的,由提请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请政法委批准发文。对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2

4、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政法委反映。政法委在工作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反馈。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每月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及时通报、沟通,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补充。

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济南市市中区政法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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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通讯录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联席会议制度

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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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 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人群中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4、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答和处理。推诿、懈怠的给予警告,屡次发生上述现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2、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全区工作进度;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问题及重大事宜不及时反映和上报,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矫正对象脱管失控,不积极查找,不主动上报,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其它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凡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拔。

矫正个案制度

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

3、司法所、派出所和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

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臵。设臵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考核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

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每月月底司法所依据当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派出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核,报县司法局、公安局批准。

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查,报县司法局、公安局审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

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解矫制度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县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县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

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社会保障制度

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村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检举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

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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