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规划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基层政权建设,促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上级有关社区建设的政策,制定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
1、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居民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平台。
2、居民代表大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代表本社区居民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对全体居民负责,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3、居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对涉及居民及相关利益群体利益的重大事项,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在提请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设立
1、凡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均应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区重大事务。
2、居民代表大会由楼幢或居民小组直接推选产生的代表组成。
3、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居民代表大会推选出来的大会主席召集或社区居委会召集(涉及居委会干部自身利益的会议,
应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指派或委托的人员召集。
4、社区两委可以决定每次居民代表大会的列席人员。
5、居民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
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应为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半年,在同一届居民代表大会期间,不可连选连任;
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主要是大会的召集人和大会的主持人,及代表提案的收集者。
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为人公道正派,处事公平,能依法运用参与式方法推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4、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是一位很好的沟通者,定期与居民代表进行交流收集民主意见,并及时将收集到的意见反馈社区居委会,并与社区居委会协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
四、社区居民代表的产生
居民代表要有能力去了解民情,集合民意、代表居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社区的全面建设。
1、居民代表一般应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之前产生,推选工作
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非社区居委会选举期间的代表补选、增选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主持。
2、社区选举委员由社区党支部成员和担任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居民代表组成。
3、居民代表按照居民代表推选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名额由户主或居民推选产生。
五、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
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所在楼幢或居民小组(选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选,补选按推选程序进行。居民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条件的,由原楼幢或居民小组(选区)予以罢免,罢免以原楼幢住户或居民小组(选区)有选举权的全体户主或居民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居民代表提出辞职的,由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代表资格停止履行。
六、社区居民代表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属于法律限制的人员除外;
2、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3、热爱、关心社区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4、能认真履行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义务,在居民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5、办事公道、敢于说真话,热心为居民办事。
七、社区内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社区工作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参加居民代表大会,享有平等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3)充分代表社区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2、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收集本居住小区(楼幢)居民的意见,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2)带头学习并向居民宣传党的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带头宣传、执行社区党支部和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在楼幢和居民中起带头和示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八、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讨论和决定有关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2、讨论和决定社区居委会选举、罢免的有关事项。
3、推选决定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4、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
5、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的辞职提请。
九、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活动
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居民民主自治活动。
2、居民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推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根据工作与社区居民利益的相关度,提请社区居委会及时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3、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4、居民代表大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交社区党员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居民代表大会决定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意见难以统一和集中的也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居民代表的表决不得委托。
6、居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居民代表会议予以改变或宣布无效。
7、居民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须提请下次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8、居民代表大会的全部材料和有关记录,由社区居民委员
会装档存查,列入档案文书,不得涂改毁坏。
九、社区居民代表小组的活动
1、居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由小组代表推选,代表小组要经常地开展活动。
2、居民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学习城市管理的有关文件;议论社区管理事务;反映居民的建议和要求;对社区某方面工作进行检查了解,草拟向居民代表会议所提议题等。
十、本制度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为规范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运行机制,强化其作用,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竹岛街道办事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
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代表社区成员行使民主权的决策、监督组织,并依法对社区事务和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社区重大事务具有立制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民主推选代表工作。
五、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职责如下:
1、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务。
2、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 和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民主评议并监督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工作。
4、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
5、依法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6、依法参与、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六、社区成员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1、对社区居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表决权。
3、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或委托,可对一些社区专项工作进行调查。
七、社区成员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1、密切联系社区成员,深入社区了解社情民意,听取、收集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和建议。
2、积极宣传、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发动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
3、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工作,动员和教育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按时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八、社区成员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2、能依法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并在居民中享有一定威望。
4、能深入居民,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关心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九、社区成员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资格时,由所在居民小组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是否予以罢免。社区成员代表出现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补选事宜。
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
十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由成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进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出席人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有以下情况应及时召集举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专题会议。
1、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专题会议涉及全体社区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讨论决定的。
2、听取社区居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汇报。
3、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18周岁以上)提议时。
十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兼任各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
十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可以通过社区协调会、听证会、社区论坛、金点子信箱等形式广泛发动社区成员参与社区管理,行使民主权利,落实社区成员对社区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