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及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方案(草稿)
为保证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和资助政策公正落实,充分发挥“助学”功能,把资助工作提高到资助育人高度,以资助为手段,建立积极向上、勤奋好学的校风和学风为目的,做到既在经济上帮助学生,又在精神上激励学生,实现资助与育人的双丰收。结合我校实际,依据《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政学〔2008〕157号),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拟定以下补充和修改方案,请各位领导和老师批评和指导。
一、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评定困难学生和国家奖助学金的四级组织机构 。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
3、各院(系)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等作为成员的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和评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4、在年级或班级中,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上一级组织机构对下一级组织机构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欠费没有注册学籍,但属非恶意欠费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注册手续的新生和经院系评议批准、资助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认定困难学生、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但所得奖金和资助金要首先用于交纳欠费,不足部分也应保证及时足额补交。
三、 评定原则
1、实行主动申请的原则。所有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和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2、一年一评的原则。每年的9-10月份统一进行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须重新提交《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再次认定。
3、开放式原则。困难学生库采取开放的原则:
(1)不做比例限制。在有利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前提下,各院系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入库人数和比例;
(2)保持公开透明。必须经常保持库内学生名单和人数的公开透明。必要时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将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状况统计表》在院系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另外,评定过程如采用公开投票的方式的,必须现场进行票数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杜绝私下操作、事后统计和公布结果的做法。
(3)能进能退,随时修正。由突发情况造成的新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后经全年级或班级85%以上的学生表决同意的可随时入库。库内学生满足出库条件的要及时移出库外并通报全班。
4、其他原则
(1)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4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倾斜。相同学制的学生名额分配一致,不再特别向师范生倾斜;
(2)进一步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获得奖学金的分别统一给予教育部、教育厅或学校颁发的不同级别的荣誉证书。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颁发荣誉证书;
(3)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困难等级和国家奖助学金的等级评定过程中参考的各项指标中,以定性为主,参考量化数据确定;
(4)引入学生校内消费情况参考机制,资助中心会同后勤服务集团每学年将在校生在校内食堂和超市消费的数据提供给各院系作为考察学生日常消费的主要指标之一;
(5)建立获国家助学金学生每学期参加10小时义务劳动制度,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6)大一新生评定时,主要根据学生提交的《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院政学〔2008〕157号附件3)和《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附件1),结合学生开学后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必要时须对表中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
四、认定和评定程序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状况统计表》。院系评定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反映的经济情况,结合日常表现对学生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初评结果。初评结果要在以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各院系将结果报至校资助中心。如师生有异议,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答复和调整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认定时间
为便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每年的9-10月份各院系统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其余时间因学生家庭突发情况而申请入库的,经院系核查落实后由两名以上的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共同提名,再由本班级85%以上学生表决同意后可以入库。
六、认定办法
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在校学习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尤其是要结合学生在在校内食堂和超市日常消费情况(每个学生的消费数据由资助中心协调后勤集团根据需要提供给各院系)对于学生提供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各院系采用有效的方式抽查部分学生进行核实。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校学生每月最低学习生活保障350元(洛阳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10元)的,为特殊困难档。一般情况下,学生能证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家里有长期患大病病人或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要提供医院长期诊断治疗证明和与学生的直系亲属关系);
(2)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和第三方资助的学生。
(3)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4)父母双双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的,导致正常学习生活出现危机的学生。
(6)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7)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
(8)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情况的学生。
2、一般困难档学生的认定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他费用的,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我校学生月均基本生活支出在350-600之间的属一般困难学生。通常情况下,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
(4)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没有固定收入;
(5)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6)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7)没有外餐习惯,在校内食堂用餐的月均消费低于一般学生的;
(8)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住房或家有两套以上住房的;
(2)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包括购买或长期租用、借用)高配置、高价格手机、电脑(专业需要除外)的;
(3)拥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4)有外宿情况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有抽烟、酗酒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的;
(7)实际月均生活消费水平高于其他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水平(600元)。或在校内食堂和超市每月的生活和日常消费记录明显高于一般标准,或校内食堂无生活消费记录或消费明显过低的,而本人又不能举证特殊情况证明其生活简朴的;
(8)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债务或致贫的;
(9)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七、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候选学生必须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产生,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参评。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直接获得一等助学金。除特困生外,库内的其他学生根据要根据总成绩(专业加量化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余一、二、三等助学金的名额所属。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在我校就读期间受到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从上一学年至本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时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违法违纪处分的不能参评国家助学金及其他社会捐助类助学金。以上包含事实已认定清楚但尚未下达处分决定的正在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2、上一学年内两门或以上科目(包含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的;
3、参加邪教或非法宗教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的;
4、有不诚信行为表现或恶意拖欠学住费和其他应交费用的。
5、综合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后10%的;
6、上一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没有按规定完成每学期不少于10个小时(每学年20个小时)的义务劳动时数的。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一次参评国家助学金时可以无条件给予一等国家助学金。但在获得资助后却不求进步,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直接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八、其他
1、禁止平分或以收取特别班费等形式变相抽取平分他人国家奖助学金。
2、各院系要以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为契机,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觉遵守校纪、勤俭好学,摒除外宿、外餐行为,树立优良校风和校风,逐步实现资助育人的目标。
3、各院系要积极组织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参加打扫卫生、参与值班值勤、志愿者服务等校(系)内义务劳动,每学期不低于10小时每学年20小时),并建立完善的登记考核和监督措施,未能完成者秋季学期不能再参评国家助学金。
九、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本方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
2.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消费支出参考值
附件1
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
院(系): 专业: 班级:
附件2
洛阳师范学院
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消费支出参考值
备注说明:
1.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年度基本支出约为10720元。体育、音乐、美术等艺术类专业和其他特殊专业另计。
2.我校学生在校期间月均基本生活费支出(伙食、通讯、学习用品、基本生活保障费)为 600元。
3.洛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每月310元,我校按350元算。
4.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划分参考标准为:
月生活支出低于350元为特别困难学生,
月生活支出在350元至600元之间的为一般困难学生,
月生活支出高于600元为非困难学生。
第二篇:助学金评定方案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20xx年国家助学金评定方案
据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xx年学年度国家奖助学
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及《湖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
学金评定办法》(湖工学字〔2012〕29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湖南工学院学
生工作处的通知,结合我学院的实际情况,报学院总支书记同意特制定电气
与信息工程学院20xx年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定机构
组长:张忠贤 陆秀令 姚胜兴
副组长:李祖林
成员:秦小林 龚会娟 肖琼芳 蒋熠 陈金莲 倪鑫庭 刘佳林 张伟平各班
主任
下设办公室:秦小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学生会主席团及生活
部成员组成。
二、评定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
学生。
三、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定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者优先原则
1、孤儿、单亲、残疾学生;
2、有重大灾情、家庭条件特别贫困者;
3、对于入我院贫困生信息档案库的同学优先考虑。
4、其他特殊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者不能参加评选
1、本学年因违纪受学院处分者;
2、校外租房者;
3、有吸烟、酗酒或赌博行为者;
4、学习不刻苦、成绩较差者;
5、不积极参加宿舍劳动卫生者;
6、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评者。
五、名额和奖助金额
(一)各班名额分配情况(见附表1)
(二)分配原则
1、助学金根据下达总金额除以我院总人数,得到的人均系数,再根据每 班人数来确定各班具体金额并下达一、二、三等助学金指定名额。
2、剩余尾数无法按等级下发到各班级的作为机动名额。分配至贫困生班
级较多的班级
(三)、助学金金额
一等助学金4000元
二等助学金3000元
三等助学金2000元
六、评定安排与要求
(一)评定安排
1、10月17日召开所以班长团支书会议,统一思想;
2、10月17日下发表格,各班召开班会传达信息,班上进行民主评议;
3、10月19日下午17:30至18:30各班上交资料文档至B5-113生活部
汇总(要求: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必须一起交至生活部,纸质材料必
须有各班主任、带班辅导员老师签名,否则无效);
4、10月22日将材料交至系办审核评定;
5、10月23日根据审核对名单进行适当调整并汇总;
6、10月24日将汇总资料交至学院党总支审核,院党政联席讨论研究;
7、11月5日对评定结果进行张榜公布;
8、11月6日将资料文档交至院学生工作处。
(二)评定要求
1、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把标准,不得将名额资金拆分,杜绝助学金平均分配的现象,确保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切实资助;
2、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其成员由主要班委、养成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根据班级各个同学的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名额。
3、各班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申请理由不得少于60字且各班杜绝雷同现象。院系领导签名处,必须由各带班辅导员老师签字。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
4、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5、各班申请助学金同学应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表》(附表3)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20xx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