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

时间:2024.4.14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通过了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审议,并以渝府发〔2012〕65号文件印发,已于20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体系由市城乡建委统筹,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行为和现场安全生产等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并将评分结果纳入招投标。即在评标时,将诚信评价结果按1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评标总分。该制度实现了市场和现场的有效联动,促进了企业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的落实。能够督促企业认真抓好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消防等安全生产管控工作,能够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等,从而有效防范和减少消防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篇: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版)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建管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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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评价原则]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采集方式] 企业诚信信息由行业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和监督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六条[软件支撑]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其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七条[体系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

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合同履约、奖励、惩罚等信息的动态加减累计分,占总权重的60%。现场行为评价是指企业承建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的动态加权平均分,占总权重的40%。

第八条[首次评价基准分] 首次参加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其诚信综合评价基准分为75分。

第九条[计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实行每日动态发布,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C=B×60%+ ΣZ动+ΣZ原

N1 ×20%+ ΣA动+ΣA原

N2 ×20%

其中,C表示当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B表示当日企业行为评价得分。ΣZ动、ΣA动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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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得分总和,ΣZ原、ΣA原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得分总和。N1、N2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第十条[特别规定] 企业行为评价得分和现场行为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实际分数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三章 企业行为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业绩自动采集] 企业通过招标发包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通过直接发包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

第十二条[纳税信息采集] 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评价采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企业惩罚信息,以及通报表扬、市级工法等企业奖励信息,由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填写《企业行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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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抄告单》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四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 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工法、部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等奖励信息,以及企业违法犯罪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惩罚信息,企业应在获取有效文件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二)有效文件;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一] 鼓励企业主动申报诚信信息。

企业主动申报的奖励信息按评价标准加分;企业主动申报的惩罚信息,按评价标准给予减半扣分或减半缩短扣分有效期。

第十六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二] 应由企业申报的奖励信息企业未申报的,不予加分。

应由企业申报的惩罚信息企业未申报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获取该惩罚信息后,告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出《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企业应按责令要求及时申报。

第四章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十七条[现场评分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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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之日起,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行为评价。

评价人员应在评价当日内,将现场行为评价结果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

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且每个项目只评价一次。

第十八条[现场评分要求一] 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现场评分要求二]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条[现场评分要求三] 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现场签字。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处理。

施工单位拒绝配合评价工作,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且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论视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分要求四] 合同履约须在工程项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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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进行评价的,按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分中止]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责令该项目停工整顿并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停工整顿期间该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延续扣分。

因故须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非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不得擅自停止现场行为评价。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分终止] 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时限,按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终止时间。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信息审核程序]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当场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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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将核查结果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二十五条[现场行为信息审核程序一] 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科室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六条[现场行为信息审核程序二] 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现场行为信息完成审核后,应提交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确认。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科室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示和计分] 企业诚信信息应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计分。公示期为持续的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的,企业诚信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开始纳入诚信计分。

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的次日开始纳入诚信计分。

第二十八条[信息保存] 记载诚信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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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诚信评分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进行诚信评分数据备份,每周对备份信息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诚信评分数据的备份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第二十九条[系统定期核验]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诚信评分数据和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进行抽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计分。

第三十条[公示发布媒介]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在 “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和发布。须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诉处理原则] 诚信评价的投诉(举报)由作出该评价的单位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不得参与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诚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企业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现场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留存的现场评价纸质资料和影像资料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投诉提出一] 诚信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对公示信息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投诉提出二] 对公示信息提出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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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应提供其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超过公示期的投诉(举报),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三十四条[企业行为评价投诉处理] 公示期内符合规定的企业行为评价投诉(举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作日纳入诚信计分。

第三十五条[现场异议处理] 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当场提出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

相关单位对核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维持核查结论的,送达异议申请人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复核发现核查结论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三十六条[现场行为评价投诉处理一] 公示期内符合规定的现场行为评价投诉(举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受理当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七条[现场行为评价投诉处理二]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现场行为评价的终局决定。

复核决定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作日纳入诚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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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违法移送] 异议、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异议统计分析] 建立诚信异议、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制度,区县(自治县)建管监督机构应在每周期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周期内异议、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上报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分析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信息更改] 经审核发布的诚信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须更改的,应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填写《诚信系统数据维护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诚信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根据评价标准须更改诚信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诚信信息须更改的。

第四十一条[计分更改] 经审核批准更改的诚信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次个工作日内更改诚信信息和诚信评分,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诚信信息和诚信评分,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三库联动] 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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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建筑行业企业库和涉及的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四十三条[预选承包商] 确定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应以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采取预选承包商的,应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

第四十四条[纳入招投标评分] 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招投标评分中占10%,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是指经备案的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第四十五条[其他应用]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被评价企业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诚信信息的,对企业行为评价扣20分,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建筑施工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惩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经责令仍不申报的,除按评价标准对惩罚信息予以扣分外,对企业行为评价扣10分,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第四十七条[评价实施单位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执行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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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频率评价、不按规定程序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全市通报。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评价实施人员责任] 评价人员和投诉处理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擅自修改已发布信息责任] 评价实施单位不依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诚信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诚信数据保存规定]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保密规定保存相关数据介质,造成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标准制定]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

第五十二条[统一系统]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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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项目报建、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情况确认、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以及诚信评价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络化、阳光化管理和实时记录。

第五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施行时间]

施行。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X月X日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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