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打算
聂宗瑶
20xx年x月x日上午,在院书记、院长亲自关怀下,新一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如期召开。通过开会讨论、领导点拨与指示,初步形成共识:本届学术委员会要承前启后、继续做好自身的八项基本职责。重点围绕学院发展,在专业建设、学科引领中彰显凸现“城市管理”特征。
为此,我作为本届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从本人所从事专业和本人的工作经历的角度提出20xx年度要重点做以下几方面的事:
一、完善和量化学院初中级职称评定标准。为了更加公平有序推进学院人才师资队伍壮大、合理、完善,在省教育厅职称评审标准基础上,制定符合我院特色、体现“城市管理”元素的初中级职称晋升量化评聘标准。
二、合理规划学院专业布局及确定新增专业门类与数量。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发展中,要对现有专业进行有序、合理的改进,即要向社会需求方向迈进、要向城市管理方向迈进。20xx年新增3—4个专业,分别从城市管理的“人、财、物”管理三方面来确定专业名称和建设方案。
例如工科专业中涉及到城市管理的“物”管。其中的“物”实质就是城市楼宇建筑、市政水电、交通设备、公共安全设施等;其中的“管”就是围绕这些城市“物”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设计与维护。为此,
我们可以在现有楼宇智能化专业基础上,新增(城市)机电一体化专业。
三、加强学院教科研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提升学院教科研水平。建议学院加大校级教科研项目经费投入,建立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教科研工作量的量化与支付劳务费制度。促进广大教师的教科研工作积极性。
四、促进学院教学过程的监控与指导,推动学院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在学院的日常教学方面,配合教学督导,加强教学过程监督,主要包括听课制度、学生评价制度、教学秩序督查制度;建立校级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制度,设置奖项,与职称晋升、个人考核挂钩。
第二篇: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xx年x月x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校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3.对学校高级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4.对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进行最终审核。
5.对学校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6.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7.领导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审定该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8.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9.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负责审议各学部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六条 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章 组 成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五个学部,分别为: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和医学部。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四十三人左右,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各学院(系、所)、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各院(系、所)、附属医院自行决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的院长、主任、所长可以担任学术委员,但不能担任主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专家。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设立秘书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学部设正、副组长各一人。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当选委员投票产生,各学部组长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各学部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其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各院(系、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选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决定,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
必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部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