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助教实行指导教师培养制度实施计划

时间:2024.4.2

青年助教实行指导教师培养制度实施计划

为加强青年助教的培养,使他们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尽快提高,本部对青年助教实行指导教师培养制度。

一、在教师岗位上不满两年的助教都应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配备,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由所在的教研室负责协调。教研室在教学工作安排时,注意指导教师和青年助教教学工作的配对安排。

二、担任培养青年助教的指导教师是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具有较强责任心的教师(副教授以上职称)担任。

三、青年助教应努力学习,认真实践,明确学校、学院教学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自觉遵守教学纪律;增强教学责任心,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按要求做好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四、青年助教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应选听一门以上的课程,参加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实践。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6次,做好听课记录,完成每学期教学工作小结以及学年教学工作总结交指导教师。

五、承担课程教学的青年助教,应认真备课,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全程详细教案或制作多媒体课件(可撰写简单教案),每学期应由指导教师检查。

六、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青年助教熟悉各个教学环节,重点在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七、本规定由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思政部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暂行办法

为有效帮助我院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岗位,切实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为青年教师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xx〕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基本内涵和意义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是指由学院负责实施,以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水平和基本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对新进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的培养培训。

建立和实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继承和弘扬学院优良办学传统,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参加助讲培养是青年教师的义务和权利。学院将对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

(一)新聘用到我院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无高校教学经历的专职在岗教师。

(二)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讲培养的专职在岗教师。

(三)经学院要求或本人申请需要参加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三、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途径

根据青年教师成长规律和青年教师培养目标,学校主要通过以下四种

途径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

(一)校内培训

青年教师参与学院举办的各类教师培训、教学研讨交流、教学观摩、教育理论学习等活动进行培训。

(二)导师指导

学院指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与青年教师围绕某一门课程结对进行指导。

(三)自主学习

青年教师参加网络培训或参与有助于教学能力成长的其它各类自主学习活动。

(四)校外挂职

支持从事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学的青年教师到相关企业挂职锻炼。

四、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的基本要求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参加浙江省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和考试,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法规和大学心理学以及大学教师伦理学,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知识和技能,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三)尽快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要求,掌握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等,掌握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积极参与教学建设和各项教学改革研究活动。

(四)在培养期内,至少完成以下工作,并计入教师个人培养档案:

1.每学期随堂并完整听取指导教师讲授1门课程,不少于34课时/学

期;

2.协助指导教师积极参与辅导学生、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答疑等环节;

3.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培训、观摩及研讨交流等活动,不少于6次;

4.参与撰写至少1篇教学研究论文,或参与至少1项教学研究课题;

5.培养期满,按要求完成1篇参加培养的总结报告;

6.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任教教师培养期内集中下企业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2个月。

7.按学院相关要求承担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五、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管理与考核

(一)管理

1.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培养期间,各二级学院原则上不安排青年教师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2.学院将为每位参加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建立培养档案,将青年教师参加的各类培养活动记录在档。

3.各学院(部)可在学院指派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基础上,在每学期初或新进教师入校一个月内,为青年教师协调安排指导教师,并及时将导师安排情况报学院人事处备案。每名导师一般只指导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2名。

4.学院(部)应定期对指导教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召开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导师工作会议,汇报交流培养对象的教学发展情况。

5.学校将定期对各学院(部)青年教师助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培养对象所在学院(部),学校将酌情减少或收回已投入的

培养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考核

新入职教师第一年的培训学时为144课时/学年,其他青年教师为72课时/学年。新入职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期间,各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个别专业确因师资紧缺,在试讲测评通过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少量教学任务,一般不超过102学时/学年。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间,学院将组织相关教学专家、督导专家等对青年教师培养学习情况、教学安排情况、校外挂职情况等进行全程监控,并通过试讲等方式进行最终考核。

培养期结束后,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分别组织对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教学上岗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学校根据实际及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延长助讲培养期、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获得教学上岗资格证书是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和培训进修等的重要参考。考核合格且总分排名前15%者为优秀,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可申请延长助讲培养期,最多不超过一学年,如再次考核不合格,学校可对其作出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

考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情况(30分)。根据教师的随堂听课、备课教案或讲义编写、辅导学生、批改学生作业、或实践实习指导等情况,由导师酌情给分,二级学院复议。

2.培训学习情况(20分)。按照学院相关培训学分制度进行管理,完成规定学分,得20分,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其考核等级直接计为不合格。

3.教学能力测评情况(50分)。学院组织青年教师进行公开课试讲,并组织专家对其教学能力进行考核鉴定,该考核分占总分的50%。专家一般由3—5名组成。如公开课试讲成绩不合格(不足30分),其考核等级直接计为不合格。培养期内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且获奖的培养对象,可免于参加试讲考核,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获奖等级直接评分。

4.教学表现特别突出的培养对象,经个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专家鉴定,考核成绩优异者,培养期可缩短为半学年。

5.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内,其年度工作考核参照助讲培养考核结果及相关工作表现确定,其个人当学年教学业绩考核可参考所在二级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认定或申请免考核,与导师合上的课程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承担情况计算教学工作量。

六、导师的条件与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

(二)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三)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

(四)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

(五)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七、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指导教师由二级学院确定人选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因各种原因指导教师不能完成指导任务时,可申请退出指导工作。对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应停止其指导工作。

(二)培养对象考核合格后,指导教师每指导1名培养对象按照每学期34课时计入个人教学业绩考核并计算工作当量。培养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缓核算,待延长期满后再行补发。当年被评选为优秀指导教师的,在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应纳入二级学院师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督导室、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指导。学校根据各学院(部)每年培养对象的人数划拨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二级学院对优秀导师的奖励以及教师培训、研讨交流、观摩学习、外出挂职等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八、学院领导和组织

学院成立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人事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教学、人事的领导为小组成员,负责青年教师的助讲培养工作。条件成熟时成立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实施工作,对本单位实施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的情况进行学期检查,学年总结;并将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总结交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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