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三)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 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六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三)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气)作业;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气)、液压异常等情
况,严禁进行卸油(气)作业;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气)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三十八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公共建筑物。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发表日期:20xx年5月29日
目次
2术语…………………………………………………………………(3)
3一般规定…………………………………………………………………(3)
4站址选择…………………………………………………………………(3)
5总平面布置………………………………………………………………(4)
6加油工艺及设施…………………………………………………………(5)
9消防设施及排水…………………………………………………………(6)
10电气装置………………………………………………………………(7)
11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7)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8)
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8)
2术语
2.0.1加油加气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加油站: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7站房: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加油岛: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10埋地油罐: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
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口储罐
2.0.12密闭卸油点: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0.13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到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
回收系统
3一般规定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1
4站址选择
4.0.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4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
的规定:
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2
5总平面布置
5.0.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围墙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
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沥青路面
5.0.4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设计不应小于
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加油岛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上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8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表5.0.8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3
6加油工艺及设施
6.1油罐
6.1.2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4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6.1.6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
不应小于0.3m
6.1.7对设在水源保护区内及建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
施,并应设置检测设施
6.1.8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6.1.9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到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0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底阀入油口距罐底宜为0.15~0.2m.
6.1.11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到距罐底0.2m处 6.1.12一、二级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工艺系统
6.2.1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卸油方式
6.2.2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2.3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1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
动阀门
3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4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5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6.2.6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6.2.7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6.2.8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对钢管有严
重腐蚀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6.2.9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连通
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2.10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当油品管道与管
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6.2.11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6.2.14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应符合5.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管口高出地面4m以上
3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以上
4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罐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
其工作压力宜按表6.2.14确定
表6.2.14机械呼吸阀的工作压力(Pa)
9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9.0.2加油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5
9.0.10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
按2台计算
2地下储罐须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须
分别设置
3一、二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三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3块,沙子2m
4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40的规定
9.0.12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
置
2加油站排出建筑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应内应分别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
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
10电气装置
10.1供配电
10.1.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10.1.3一、二级加油站的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10.1.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
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10.1.5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10.1.6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10.1.7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道敷
设在同一沟内
10.1.9加油站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10.2防雷
10.2.1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0.2.2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
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 33
10.2.4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0.2.5当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3防静电
10.3.1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直击雷的联合接地
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3.2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
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3.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跨接。当法兰
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10.3.4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1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11.1采暖通风
11.1.1加油加气站内种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湿度庆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油加气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暖。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的站房供暖时,小型锅炉、热水器宜设在站房内
11.1.3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卸油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锅炉宜选用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4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应高出屋顶2m以
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1.1.5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
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2建筑物
11.2.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的承重构
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7 2
11.2.9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
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组成
11.2.10加油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1.3绿化
11.3.1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道路——路面边缘
A.0.2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管道——管子中心线
A.0.4储罐——罐外壁
A.0.7加油机——中心线。
A.0.9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10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0.11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C.0.1重要公共建筑物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
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
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建筑面积超过15000m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C.0.2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
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8 2
3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
公楼
5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
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
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高层民用建筑物
11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12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C.0.3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l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
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
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筑物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
5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它建筑物。
6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C.0.4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达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222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