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程序
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
(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四)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
(五)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登记;
2.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八)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政府法制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要求,依据《许昌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办法》(许办〔2007〕35号)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含100户),由市、县(区)长审批;户数在100户以上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十三)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十四)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十五)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7个工作日)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十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
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4.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
2.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九)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二十)对建筑物实施拆除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作出补偿决定。
(二)发布补偿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三)申请强制执行
1.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⑴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⑵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政府审批;
⑶市、县(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六、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市、县(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2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篇: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相关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相关程序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要求,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如下: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程 序
一、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 业主管部门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三、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
四、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 1
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七、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 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 理。
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程 序
一、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 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 2
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 是房屋产权调换。
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 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 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或者被征收人如期完成搬迁。
五、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 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 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
3
八、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如期完成搬 迁。
九、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 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 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搬 迁 程 序
(一)
一、签订补偿协议。
二、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方不履 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可起诉。
三、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政府对被征收人 给付补偿,或者被征收人如期完成搬迁。
四、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人民法 院民事强制执行。
搬 迁 程 序
(二)
一、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的。
二、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 4
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 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程 序
一、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评估委托、签订委托书或者委托协议。
三、制定评估方案。
四、收集评估资料、组织实地查勘、入户调查。
五、选定评估方法。
六、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并公示。
七、提交评估报告, 包括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并将报告送达或者公示。
八、评估资料的立卷、归档。
九、对评估报告的解释、说明。
十、复估和专家委员会鉴定。
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