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签证管理

时间:2024.5.9

浅谈建设工程签证管理

摘要:本文在阐述工程签证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市场情况指出了签证环节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建设工程签证管理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建设工程 签证管理责任 建议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工程签证的含义

工程签证就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工程变更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往往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2 现场签证的重要作用

工程结算主要依据有: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图纸、设计变更、现场变更、定额以及阶段资料汇编等法规性文件,而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3现场签证环节存在的常见问题

3.1责任意识不强

有些建设方的代表,责任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造成有些应当签证的未签,不应该签证的却盲目签证,甚至同一内容重复签证,或者未经审核随意签证。有些监理单位责任意识差,对于建材验收等环节马马虎虎,甚至建材品牌、质量有明显差异也能蒙混过关。有些施工方代表,对应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的,也马马虎虎、得过且过。以上种种,都可能导致工程结算时因核实困难或出入太大而发生纠纷。

3.2签证不及时

工程签证一般应及时办理,但实际上有些签证负责人员,责任心差、时效意识不强,遇到某些需办理签证的情况,不及时办理签证而只是口头约定事后补办,有的单项完工后才办理,有的到工程完工后才签,甚至还有的到结算时凭记忆补办签证手续的现象。应当签证的未签证,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有很多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施工中经常改动一些部位,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到结算时往往发生补签困难,引起纠纷。由于忽略了现场签证的时效性,往往时过境迁,要么某方事后不认账,要么因仅凭回忆双方分歧太大而难以达成共识,由此引发推诿、扯皮。

3.3手续不齐全

一般情况下,现场签证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和索赔的依据。有的签证没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有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没有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仅有建设单位的意见;个别涉及金额比较大的签证只有建设单位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没有单位分管领导的签字和盖章。

3.4签证理据不足

每份签证都需要足够的理据在签证结算过程中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分歧争议。但是有些签证负责人员经验不足,往往缺乏严谨的签证意识,一些该附的签证相关相片、工作联系单、工作指令、会议纪要、施工图等未附上签证中,在结算过程中往往只有一张简单阐述的签证单,使结算审核人员无法审核导致结算无法顺利进行。

3.5内容不全面

有的材料签证内容简单,没有标明所用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和具体数量等。有的人工、机械台班的签证没有具体的人数、施工起止时间。有的设计变更签证记录不详细,没有说明原设计情况、设计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等情况。

3.6变更不合理

变更是引发工程签证问题的源头。有的施工单位在招标时刻意压低造价,施工中又以各种理由提出变更签证,以期弥补投标时的利润损失。有的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甚至与施工单位达成”双赢”协议,开支一些不合规的经费。业主代表与承包商代表相互串通而签订签证。特别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单位承包商往往利用其隐蔽性高及求证难的特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从而抬高工程造价。

3.7意见不准确

有的签证上只有签名,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有的签证上只有签名和”同意”,究竟同意什么不清楚。有的签证上只有签名和”情况属实”,没有完全确认可以结算内容。还有的签证上只有签名和”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没有建设单位意见。

4 加强对工程签证的管理

针对目前工程签证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4.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职责,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职责,严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关。

4.2强化技术培训,提高造价人员整体素质。不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工程签证管理职能的机构人员,都应当不断学习,加强工程签证管理人员在施工技术、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完善其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4.3针对目前在工程结算时大量产生的补签证,我们也可以通过设立合同条款来防范补签证的发生。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签证的范围、签证的时效、签证的计划原则、签证由谁签字、通过什么程序,签证的规范格式和签证计价原则等。

4.4能够附图说明的尽量避免单纯的文字叙述进行签证;对于一些重大的工程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能够签事实的尽量避免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能够签工程量的尽量避免直接签单价;能够签单价的尽量避免直接签总价。

4.5签证内容应完整、具体、准确,一般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编号、原因、类别、签认内容、工程量计算、产品规格型号、有关各方签章和签证时间等。

4.6注意现场签证的“规范性”。现场签证一般需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的签证,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审计的依据。

4.7现场签证不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均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且可避免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产生。

5 结语

综上所述,如何加强建筑工程签证管理是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因为工程签证管理得如何,将直接决定企业效益的好坏,由于工程签证是个专业性极强的内容,各方应委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导致现场签证出现漏洞,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可变因素的影响。要把现场签证进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充分调动签证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签证程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发挥工程签证的合理和有效性,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韩平;陈礼仪;韩豫;工程签证及其管理关键点分析[j];建设监理;20##年11期

2 赵振威;工程签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j];中国科技信息;20##年08期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第二篇: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X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X市规划建设局 X市监察局

X市 财 政 局 X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若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发包人自行研究确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三)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财政、监察等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办理,在发包人召集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发包人需提前1天通知上述部门,紧急情况如抢险时应随叫随到。财政、监察部门的相应人员应当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按时到发包人指定地点开会研究。否则,视为其同意会议结论。

第九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 1

料。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其报价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及其相应的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现场签证的费用若超过5万元的应按第九条中有关签定、核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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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行为,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办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作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且必须由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图章。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现场签证必须同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七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且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

第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单位作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按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九条 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提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十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计价的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 3

计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办理现场签证。其中政府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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