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垄断行为监督管理)
单位:(公章)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辖区内经济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及辖区外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对我市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工商局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工商局及投诉举报人,根据法律规定,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依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
体情况可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事中、事后监管乃治乱之本
事中、事后监管乃治乱之本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保健品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主要功能是用来补充人们从食物中难以获得、同时又是人体健康所需要的营养成分,以促进人体健康。上世纪90年代及本世纪初,不少红极一时的保健品创下了销售神话,如红桃K、三株口服液等。富裕起来的中国人,更加渴望进一步提升健康品质。
我国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管理非常严格,从生产资质、产品质量、批文审批、销售、宣传等多个方面加以管控,确保保健食品“优生优育”。尽管如此,保健品管理一直是“老大难”。在保健品市场上,制假售假、假冒文号、掺入药物、夸大功效等众多问题屡见不鲜。
保健食品的乱象,与我国食品监管“重审批、轻监管”不无关系。由于财力及多种因素的约束,政府不可能无限制配置监管资源。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审评审批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过程性监管和市场监管属于事中、事后监管,所配置的资源则相对薄弱。
保健食品比较突出的问题出现在生产过程和销售领域。去年媒体曝光了伪劣螺旋藻片、深海鱼油软胶囊、天然维生素E等产品,令人震惊。结果显示,60%以上的螺旋藻保健品中重金属铅含量超标,70%以上的鱼油软胶囊含量远远低于批文含量,甚至功效成分未检出。显然,这些问题并不是因为上市审批把关不严造成的,而是源于生产过程。
事前的审批代替不了事中、事后监管。缺乏全程监管,报批时送检的样品中并无“枸橼酸西地那非”,最终产品有可能会非法添加。因此,保健食品行业当前迫切需要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现行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造成大量重复的无效劳动。截至20xx年12月,以蜂胶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有292个,以鱼油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有147个,其他重复审批的产品不胜枚举。如果将这些资源配置到安全评价、风险监测、标准研究等更薄弱、更急需的领域,监管机构则可以发挥更大的效能。
在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调整、简化一些环节的管理内容或程序,集中资源和精力攻坚克难,是行政改革的大趋势。专家建议,在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改革中,探索建立审评审批加备案的综合管理制度。备案制不是放松监管,而是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全过程提升监管能力。对于膳食补充剂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可率先实施备案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让“重拳”真正落到实处,更好地维护保健品安全。
杜绝保健品乱象,根本出路是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改变当前的“重审批、轻监管”弊端。希望有关部门切实转换政府职能,科学调整资源配置,建立保健食品监管新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和长效监管,让消费者吃得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