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学校):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在聘代课教师):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2〕184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根据乙方有效凭据及甲方档案,经核定,乙方在甲方代课起始时间为 年 月,乙方在渠县其它公办学校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乙方在甲方连续代课年限为 年(含在渠县其它公办学校代课年限)。
三、甲方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甲方按照20##年达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80元/月)给予乙方辞退补偿(已经给予了辞退经济补偿的不再补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受到刑事处罚和自动离职的不予补偿)。其补偿办法为:在渠县公办学校每代课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予以补偿(代课有多少年就补偿多少个月,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经核算,甲方应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社保并承担部分参保经费。乙方户籍若在渠县,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户籍的者,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代课年限,承担应该为乙方购买养老保险年限参保经费的60%,其余部分由乙方缴纳。但是,若乙方不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甲方则不向乙方支付参保经费,乙方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医保。根据乙方户籍情况和自愿原则,协助乙方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乙方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未领取养老保险生活费前,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报请民政部门优先按照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七、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本协议之外的经济补偿及费用,也不得再向甲方提出本协议之外的其它任何条件。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机构存一份,甲方主管部门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机构:(盖章)
20##年 月 日
第二篇: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正确处理,经甲、乙双方协商(或乙方申请,甲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有关规定,甲方解除(终止)乙方劳动关系,在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安置费(经济补偿金) 元后,乙方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
二、债权债务:签订此协议之前,甲方应为乙方按规定缴清原拖欠的各种社会保险金,以及双方应该结清的其他各种款项。
三、此协议生效后,乙方的档案管理以及有关劳动保障业务的办理,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中介机构代理。
四、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事宜: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社会保险备案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编号: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协
议
书
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