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时间:2024.4.5

编号:商品房预售款

监管协议书

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制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乙方:(监管账户开设银行)

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

根据县政府《含山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意见》的规定,经甲、

乙、丙三方协商,就位于含山县 镇(园、乡) 路 地段,项目名称为 ,监管账户账号为 的商品房项目(幢或分期或项目全部)预售款收存和拨付使用订

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贯彻实施《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和

《含山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意见》,对丙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

存和使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2、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

用。

3、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提交甲方核

发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

4、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丙方可

向甲方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丙方持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交乙方办理解除监管

手续。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

管办法》及《含山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签

订本协议。

2、丙方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包含预定金、一次性付

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及按揭款等)。

3、丙方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预购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要求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预购人申请购房贷的,丙方应要求预购人、发放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除5-10%的贷款保证金外)直接划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并凭监管银行的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为预购人换领缴款票据。

4、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

5、乙方须凭《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预购人缴交的所有购房款逐户划入监管专用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他用。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甲方核准的拨付额给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并按甲方要求每旬及时提交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款收存拨付明细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为甲方提供实时网络支持。

7、甲方在受理丙方拨付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查,符合拨付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对不同意拨付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丙方经甲方核准拨付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除5%的不可预见费用外,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9、乙、丙双方应遵守《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

《含山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意见》,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10、监管项目在建设完成、全部交付使用之后,丙方方可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每个项目在解除监管时,专户应保留不少于100万元保证金余额,待2年后方可撤户。

三、法律责任

1、丙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将处罚结果记入丙方信用档案,纳入资质管理范围,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2、乙方擅自拨付预售人专用账户内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监管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而核准等情形的,由有关方面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三方联合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乙方(牵头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丙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方协商,现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议定如下:

一、监管行选定

甲方选定乙方为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的 牵头监管银行 , 监管账户为: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账 号: 甲方选定丙方为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的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为: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账 号:

乙方、丙方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入账、支付等进行监管,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二、监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坐落: 1

土地使用权证书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监理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监管范围:幢号;总层数:(其中地上:地下:)

竣工日期: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三、监管账户

1、甲方在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项目的所有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

预售账户名称:

账号:

2、甲方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项目的所有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

预售账户名称:

账号:

四、监管资金总额

乙方、丙方根据甲方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

因《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因重大设计、规划变更、设备更型或其他法定情形导致甲方需调整监管资金总额的,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变更监管协议。

五、监管款项申请及拨付 (一)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乙方、丙方提交下列资料:

2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乙方、丙方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丙方已合理知悉的,乙方、丙方不予核准使用预售款:

准使用预售款:

1、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3、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4、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5、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6、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

(四)其他约定

六、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预售上述商品房所得价款应当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甲方在监管资金总额度内支取的资金,在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不按规定的金额、用途等使用预售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乙方、丙方权利、义务

3

乙方、丙方应按《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监管、服务工作,方便甲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缴存业务。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监管、服务工作,方便甲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缴存业务。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监管帐户的,乙方、丙方可以将情况予以通报相关部门并可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核准使用预售监管款项的决定。

如因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给甲方使用预售款过程中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上述预售款监管账户一式二份的对账单。

八、超额支取

监管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款项总额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甲方可按一般账户管理程序支取超过部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金额的监管款项,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调用。

九、监管账户注销

项目竣工后,甲方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乙方、丙方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手续,符合销户条件的,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丙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两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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