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做安防
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 合作项目
第一条: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
xx电脑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
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
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xx电脑城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
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x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 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二条: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x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50%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
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30%亏损!若超过30%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 项目经营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 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
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 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
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
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 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 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 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第二篇:车辆合作经营协议0
车辆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合作宗旨,现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守。
一、甲乙双方依法组成合伙购买“一汽威志”车辆一辆,并登记在甲方名下,车牌号:川Y15658。
二、双方自愿合作经营盈利,总投资为35600元(叁万伍仟陆佰元整),甲方出资23600元(贰万叁仟陆佰元整),乙方出资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各占总额的66.3%、33.7%。
三、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同协调经营管理事务。
四、资金收入和支出、车辆管理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协调管理。
五、经营过程中,盈利、亏损、事故风险、故障维修、车辆保险、车辆保养、等收益与支出,甲乙双方各按50%分配与承担。以上按实际每月结算一次。
六、车辆在经营中,甲、乙双方若一方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民事、经济责任则由一方个人承担。(如:非聘请的驾驶员驾驶、转借他人使用、正常营业时间外私自使用等)甲乙双方因应互相监督双方的经营管理行为。
七、若合作结束,车辆在处理上协商解决,或出售、或由一方按市场价格购买;若出售车辆总价款按甲乙双方前期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自行赔偿,给另一方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夫妻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四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功时,由巴中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若仲裁失败,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乙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