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点及清查操作方法(试行)
企业在建立台账与固定资产卡片之前,需要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的盘点清查,具体说明如下:
(一)固定资产盘点前的准备
1、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
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组成由资产管理监察部、使用部门、财务部人员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上报和处理机制。
2、明确清查小组责任
1) 财务部: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始单据进行复印,以及提供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
2) 使用部:对本部门拥有和控制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自盘,形成电子版与书面版盘点结果。
3) 资产管理监察部:为使用部提供盘点表(见表1-1)并统计盘点结果,依据财务部提供的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统计、分类,与使用部的自盘表进行核对,形成明细盘点基础表(账内与账外),进行实地盘点。
(一) 实地盘点并核有关情况
1、实地盘点前的准备
固定资产的实地盘点核实是本次资产清查的重要内容,资产管理监察部准备好明细盘点基础表、固定资产卡片、规划好盘点的时间、路线、先后顺序,逐步进行盘点。
2、账载固定资产盘点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进行分类,在盘点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时,以账查物,根据账内固定资产明细盘点基础表(见表2-1),查明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
2、 账外固定资产盘点
1) 对账外固定资产,在排除租入、借入、外单位寄存等情况后,根据账外固定资产明细盘点基础表(见表2-2)进行实地盘点。
2) 查明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重点查明:未入账原因、固定资产来源、保管部门、价值状况、使用状况、使用人
3) 查明原因后,补登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三)根据盘点情况填写“清查固定资产盘点表”见表3-1
(四) 明确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及报废申请详解
报废条件: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报废
1) 已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使用效能达不到设计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已超过改造价值的1/2;
2) 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
3) 严重影响生产和使用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维修改造费用超过设备价值的1/2;
4) 技术性能落后,能耗较高、精度不符合要求、无配件来源的;
5) 需要经常维护和维修才能使用,且维修和维护后已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
6) 因工厂生产运行工艺更改而不能满足生产运行的要求;
7) 其它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淘汰停用的。
固定资产不符合以上条款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适时报废
1) 虽然没有达到其设计使用寿命,但已达到其经济寿命的;
2) 由于技术进步,其性能效率已远远落后于同类产品;
3) 技术改造和更新替换出,且不能再利用或调出的资产;
4) 虽然能正常工作,但已达到其设计使用寿命的。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由固定资产的使用或管理人、部门先提出书面的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单(见表4-1),申请包括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
使用或管理人、部门的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后,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核后,再交资产管理监察部核实,必要时需专业人员或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现场鉴定,签署意见后交公司领导批准,方可确定资产报废。
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处置前需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简称报废单见表4-2),当报废固定资产数量较多时,可以按照计量单位填写,或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填写,或按照报废批次填写,当按照类别和批次填写时,需要附报废固定资产清单,清单必须包含设备的安装日期、用途、使用年限、报废理由、报废后处置及残值等信息。
固定资产报废单的填写和审核
使用或管理人、部门的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后,报废单由使用或管理人、部门填写,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核。
固定资产报废时间
1) 需要用更新改造资产替换现用固定资产,必须在更新资产安装投产后,再办报废手续,之前仍要坚持正常维修管理,保证生产,但不再安排进行大修。
2) 不需要用新资产替换其功能的,或工艺上被淘汰且不能用作其它用途的资产,可以随时办理报废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后处置及残值回收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只有在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置,可作如下处置:
1) 折价转让给能利用的单位或个人;
2) 将可利用的零件拆除留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废品处理给专业回收公司。
3) 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的压力容器、车辆、其它安全设施等必须作为废品交指定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不得转让。
记录保存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作为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凭据,由资产的使用部门或资产的管理部门保存,报废手续一般保存期限为30年,若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报废前有档案,则报废手续放入档案袋中一并保存。
(五)固定资产变更登记
资产的使用管理人或部门在资产变更时,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登记表(见表5-1),并写明变更原因及变更类型。交由资产管理监察部审核,方可变更。
(六) 固定资产损失登记
资产的使用管理人或部门在资产损失时,需填写固定资产损失申请单(见表6-1),并写明损失原因,交由资产管理监察部审核。
(七)报告清查结果
1、根据盘点核实结果,填报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
2、录入固定资产电子版卡片及固定资产电子台账;
3、编辑损失、故障的材料并呈批;
4、另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固定资产损失申请单、固定资产盘亏、盘盈说明单、固定资产变更申请单、报废专项说明;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日期: 年 月 日
表4-1
第二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实施办法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实施办法
一、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范围
1、基准日: 20##年12月31日。
2、所有权属于学校由各单位(指处级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长期(2年以上)存放于我校、所有权属于校外且由我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进行清查盘点时须单独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固定资产清查分四个专项工作组进行,各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清查固定资产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 仪器设备清查专项工作组
1.主要内容:组织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表中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不包括交通运输车辆)、 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的清查;检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资料(说明书)、附件的完好情况并另附说明,盘盈、盘亏原因分析。
2.提供资料:仪器设备入账清单(电子版) 编表说明
用于各单位清查盘点填制表格:仪器设备清查盘点表-有账无物
仪器设备清查盘点表-有物无账
(二) 房屋土地清查专项工作组
1、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的房地产等的清查,盘盈、盘亏原因分析。
2、提供资料:入账清单,分类代码,编表说明。
用于清查盘点填制表格:地产清查表、房产及构筑物清查盘点表。
(三)、家具及用具清查专项工作组
1、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家具及用具等清查,盘盈、盘亏原因分析。
2、提供资料:入账家具用具清单,分类代码,编表说明。盘盈、盘亏原因分析。
用于清查盘点填制表格:家具用具及其它清查盘点表。
(四)图书资料及文物陈列品清查专项工作组
1、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全校图书、资料、电子文献、文物陈列品的清查工作。
2、提供资料:入账图书明细表,分类代码 编表说明
用于各单位清查盘点填制表格: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清查盘点表-有账无物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清查盘点表-有物无账
固定资产的具体盘点、核对本着“谁保管(使用),谁负责清查盘点”的原则,由各处单位负责实施,各专项工作组分组指导汇总。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1、 办公室向各专项工作组提供清查表格、清单等清查资料,各专项工作组向各单位提供用于清查盘点核对的入账固定资产明细表(下称清单)、需要填报的清查盘点表、编表说明以及相关资料;清查盘点表电子版表样是各清查盘点单位录入清查盘点数据的基本格式,请各单位在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上自行下载,注意:请勿修改下载的报表格式、类型。
2、各清查盘点单位要按照专项组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的清查盘点工作。
(1) 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核对、盘点固定资产。对账实相符的资产,清查单位直接在入账清单上打勾;对有物无账的资产,清查单位在“有物无账”盘点表上填列,其金额按相同(或类似)资产估价填列,并在备注栏注明“估价”;对有账无物的资产,清查单位在“有账无物”盘点表上填列,并另写情况说明。对清单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2) 对于在校外存放的所有权属于我校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编制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需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校外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3) 对于外单位长期(超过2年)存放我校,由我校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在清查表中单独注明,说明外单位名称,存放原因。
3、各单位在此次盘点工作中需报送以下材料:
( 1)3月29日,各单位将本单位参加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小组人员的名单及分工、联系电话(纸质或电子邮件)上报给校资产清查办公室。联系电话: 6668364 电子邮箱:gzcglk@aust.edu.cn
( 2)4月15日前,各清查盘点单位清查盘点表(包括电子版)、有账无物固定资产的文字说明材料,将加盖单位公章,有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等签字的清查盘点报表、文字说明材料报给各专项组。
四、重要项目清查损溢证据要求
(一)固定资产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等);
(2)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有关部门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
(1)有关部门出具的报废、毁坏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单位内部有关核批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