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从事出租车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 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挂靠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从事出租车客 运业务。乙方用于挂靠运营的车辆为 牌小汽车,发动机号码
为 ,底盘号码为 。上述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按扬州市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要求配臵计价器、防护装臵、车载电台、顶灯等车载附属设施,对车辆进行装饰,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上述车载附属设施中的计价器、电台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乙方经营出租车客运业务所需的营运证照,具体证照详见本协议书附件。营运证、专段位车牌号等经营管理权属甲方享有,乙方在挂靠甲方经营过程中仅按约定享有使用权。
二、挂靠期限
乙方挂靠甲方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形和本协议书约定条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未能达成新协议而在期限届满后 继续履行本协议书的,则双方的挂靠经营期限自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届至之日起自动顺延一年。
因政府调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使甲方利益受到较大损害的,除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外,双方应及时办理终止协议履行的相关移交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
三、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挂靠经营期间的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 元;在挂靠经营期间,不管乙方挂靠经营时间长短,乙方同意甲方不再退还乙方未使用年限部分的使用费。
若因乙方违约而由甲方终止合同履行的,乙方除同意甲方有权不再退还未使用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外,还同意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双方合同无法或不能履行的,乙方同意挂靠经营期间所缴纳的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用甲方不再退还,由此引起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享有本条款约定权利的同时,本协议书约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四、规税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在挂靠经营期限内,乙方每月应缴纳甲方挂靠经营管理费 用 元,其中:直接管理费用 元/月,电台服务费用 元/ 月,其他费用 元/月(以下统称管理费用)。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即支付甲方挂靠经营管理费用 元,在当月的20日前预缴下一个月的挂靠经营管理费用。
乙方同意承担其在挂靠甲方经营期间,因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 项规税费用;上述规税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即缴纳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在当月的25日前将下次应缴纳的规税费用一次性交于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数额向有关部门代缴。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及时缴纳有关规税费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
甲方代乙方缴纳的有关规税费用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变化通过车载电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通知乙方。但有关报纸或新闻媒体已经公布或传播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知晓。
五、车辆维护、电台及票据管理
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
例保等,并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使用车载电台,服从电台的调度。
乙方挂靠经营所需票据,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 规定合理使用票据。乙方使用票据产生的规税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预先支付给甲方统一代办。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投诉及事故处理
乙方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 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甲方的实际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期间,如乙方被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 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保证金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元的保证金。乙方同意甲方保管保证金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由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形并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但本协议履行期限顺延的,甲方按上述条件返还保证金的期限亦顺延。乙方违约时,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八、保证人及其连带保证
甲方同意乙方邀请 为其履行本协议书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
证人愿意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书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为二年,自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受本协议书效力的影响。
保证人同意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转让后,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用,对乙方的营运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管理。
2、甲方有权组织乙方进行业务、安全、政治的学习。
3、甲方有权对乙方营运车辆进行车容、性能、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4、甲方应按约定交付营运证照。
5、甲方应按约定履行代缴代办义务。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获得挂靠经营的权利。
2、乙方应按约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3、乙方应按约定接受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
4、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出租、出借营运证照。
5、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政策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独立承担违法、违纪、违章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逾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或甲方代缴规税费用的;
2、乙方被客户投诉受到处理的;
3、乙方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
4、乙方有破坏甲方工作秩序、损害甲方声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5、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6、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处理或媒体报 道曝光的;
7、乙方擅自聘请副驾驶或将车辆交由第三人营运的;
8、乙方擅自转让车辆或甲方提供的证照的;
9、乙方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10、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暴力、胁迫等行为的;
1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直接终止本协议书的 履行,并同意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甲方提供的有关营运证照。同时,乙方同意其所挂靠经营的车辆,在甲方终止履行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甲方可直接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并以扬州市有权机构的评估价格(评估费用应在车款中扣除)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价格;但双方同意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甲方在抵押权人利益(抵押权人在车辆评估价值中优先受偿)实现后,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车辆变更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规税费用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承担。
甲方解除协议或终止履行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在上述条件成就时,若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或终止协议履行通知三日内不向甲方交付有关证照和挂靠经营车辆的,乙方同意甲方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可得利益、甲方律师的代理费用等。
十二、其它约定
1、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甲、乙双方的移交手续为本协议的附件,属于本 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约束力。
2、挂靠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转借、转租等,;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主体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权利、
义务由其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2、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赠 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帐户,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剩余的受益在乙方不欠甲方有关费用时退还乙方。
3、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车辆发生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保证人同意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 对保证人强制执行。
5、乙方挂靠经营期间,发生甲方合并、兼并、归并等事由的,视为不可力 力,与本协议书有关的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享有和承担;如乙方不愿继续履行的,也可由双方按照本协议书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6、本协议书签订前,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对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 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 在地法院管辖。
十四、本协议书经双方及保证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经扬州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十五、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保证人及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 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第二篇:车辆挂靠协议书1
车辆挂靠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车辆挂靠甲方从事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挂靠车辆基本情况
1、经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从事营运业务,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2、乙方用于挂靠运营的车辆的基本情况:?牵引车:车型: ,车号: ,发动机号码: ,底盘号码: ;?半挂车:车型: ,车号: ;
二、挂靠期限
车辆挂靠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挂靠约定事项与责任
1、在挂靠期内,乙方每年应缴纳甲方挂靠管理费用¥ 元。乙方承担其在挂靠期间内,因从事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上述规税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车辆编入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交纳合同保证金¥5000元整(不计息)。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双方解除合同关系,保证金甲方原数退还乙方。
3、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各项规税费用须提前20天交纳,若不按时交纳费用,影响车辆行驶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其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车辆安全运行,运输货物安全、货源、车辆收入、各项费用支出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用于挂靠运营的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落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所有权仍属乙方,由乙方实际控制和运营。
6、甲方与第三方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后,甲方对于乙方车辆空闲情况下有优先使用权。经甲方组织乙方车辆开展的货物运输业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按该业务营运收入的10%收取劳务费。
四、车辆保险
1、乙方车辆必须购买的保险:
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
Ø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牵引车与半挂车应分别购买。其中普货车辆保险总金额不少于¥60万元,危货车辆保险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Ø 无过错责任险。
Ø 驾驶员座位险(驾驶室座位)不少于2万元/位。
Ø 承运货物险10万元,贵重物品、危货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承运时,必须实行单项全额保险。
乙方在给甲方各种档案时必须将保单等原件交付于甲方。
2、期限:乙方必须在第二年保险到期一个月前,由甲方指定保险公司为乙方购买上述保险,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不交纳,甲方有权不出具年检手续并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2、乙方以及所有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3、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及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4、车辆转户时发生的转户费用。
六、协议期满
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挂靠,与甲方另行签订挂靠协议;如乙方不愿继续挂靠,与甲方结清相关手续及费用,甲方可为乙方出具办理车辆过户所需手续,过户费用乙方自理,双方终止本协议。
七、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Ø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收取乙方车辆管理费。
Ø 甲方有权遵照国家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格对乙方进行经营、安全生产等管理。
Ø 由于乙方民事经济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Ø 乙方按期交纳甲方各项费用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车辆需要的牌证和营运证件,组织代办车辆车检、年审和保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Ø 甲方应组织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及时传达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认真答复乙方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咨询。
Ø 甲方应督促乙方搞好安全行车和爱车例保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技术情况,有权停止乙方营运,并责成乙方在指定厂家进行技术保修,恢复车辆正常的技术状况。
Ø 甲方应乙方要求,可以参加乙方安全事故、机损的现场调查、协调和保险索赔工作。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Ø 乙方需开具运输发票的,甲方应及时配合开具,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义务
Ø 乙方享有甲方经营资质,使用甲方名称的权利,享有车辆合法的受益权。
Ø 乙方需按期向甲方缴纳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费用。
Ø 在乙方按期交纳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车辆办理年检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Ø 乙方必须做好车辆保修工作,其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甲方检查发现乙方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乙方不得异议。
Ø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生产、安全、挂靠等管理规定,维护甲方企业名誉。无条件服从甲方防汛、抢险、救灾等重大事故调车安排。
Ø 乙方车辆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有2年以上同类型车辆的驾龄或驾驶同类型车辆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的记录。
Ø 乙方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需送甲方备电子档案,以便甲方进行管理。
Ø 除因甲方管理原因,车辆发生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事故处理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因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毁,货物损坏、灭失、被盗、被抢等全部责任和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甲方的实际为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账户,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剩余的款项在乙方不欠甲方有关费用时退还乙方。
3、因乙方未向甲方报告,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九、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Ø 乙方逾期缴纳手续费用的;
Ø 乙方有破坏甲方工作秩序、损害甲方声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Ø 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Ø 乙方擅自将车辆交由第三人营运的;
Ø 乙方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车辆;
Ø 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直接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并直接收回甲方提供的有关营运证照。甲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可得利益、甲方律师的代理费用等。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缴纳合同保证金¥5000元整。
十、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一、免责条款
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十二、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及手印):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