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NO.
特别提示:乙方在签订合同书前应仔细研读合同全部条款。
车
辆
挂
靠
经
营
合
同
书
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保证人: 驾驶证号:
住 址:
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型: 吨位: 货车一台挂靠甲方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车辆产权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鄂A , 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二、挂靠期限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若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终止双方的挂靠关系。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按本合同双方继续履行一个挂靠经营期限。
三、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 元;全年共计 作为甲方为乙方代
办各种事项及甲方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挂靠管理费每 交纳一次,并应先交后行。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等规定的税费,及时交付甲方代办办理。
四、牌、证押金:乙方在挂靠之日,应向甲方交纳车辆牌、证押金 元(不计息)。
五、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工资、资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等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b@2费用。
3、乙方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4、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安全、机务、商务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责任险,必须签订承诺书。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且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的挂靠管理费用不予减免。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从事货运为自主经营,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等任何合同。乙方在履行自对外所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其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合同期内,若挂靠车辆达到国家报废年限,乙方须将车辆和牌、证交由甲方作废处理。否则甲方有权追扣车辆,因追扣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私自处理车辆,所引起的责任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车辆运行
1、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必须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
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人货混装,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违者,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行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后办理好“准驾证”方可驾车运行,同时乙方应承担聘请驾驶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4、乙方在车辆的挂靠期间,车辆及牌、证不得有转租、转卖、转包、抵押、质押等行为。
八、其他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个人体商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挂靠合同终止后,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全部费用,则乙方将牌证退还甲方,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用乙方自理,甲方则退还牌、证押金,双方终止本合同。
3、挂靠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及雇佣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4、乙方应将各项由甲方代付办的费用及时交给甲方,如交款不及时造成 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发生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需甲方协助处理的,甲方参加处理人员的各项费用(含工资、差旅费等)由乙方负责。
6、挂靠期间,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以任何形式在银行或个人、借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由乙
方自行负责。
8、乙方在挂靠营运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税收、物价政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九、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视为违约,在乙方交回甲方提供的牌、证后,甲方赔偿乙方一个月的挂靠管理费、退还乙方牌、证押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或乙方的关系人、保证人等时,双方的合同视为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乙方除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3、本合同履行过程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并约定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乙方应文明、优质、诚信服务,维护企业利益和信誉,服从运政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检查、监督和处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认真审核,协商一致再予签字。
安全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能 回 家 ! 才
第二篇: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承租经营合同书
西吉县西凤公交客运公司出租车经营合同
甲方:西吉县西凤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车辆牌照号: 车辆底盘号: 车辆发动机号:
甲方经固原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固原市及西吉县运管部门核定成立。为搞好出租车辆的正常营运,服务于社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车辆投入营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均可参加出租经营。
第二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属准驾范围的中国公民,有关手续完备,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均可驾驶出租客运车辆。
第三条、合同期间,车辆经营权归乙方所有,车辆财产权属乙方所有。
第四条、车辆报废期限为八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八年经营满,乙方可以更新车辆或转让经营权。
第二章 甲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统一组织车型(车型为夏利牌TJ7102BUE3)
定购车辆及喷制标记,向乙方交新车时,负责将车辆检验合格。
一经乙方正式接收,即视为车辆质量符合要求,乙方不得再提出
任何异议。
第六条、甲方负责办理车辆入户、营运等一切出租车的合法
手续以及出租车的统一标志,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负责协调涉及
政府、运管、公安、交警、物价、保险等部门的工作,为乙方的
合法经营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此条不含每年的审车和保险等
费用)。
第三章 乙方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在当时的市场行情下,认真考察出租行
业市场和车辆现行市场价,车辆涨跌与公司无关。乙方必须
具备驾驶营运车辆合法手续。乙方每月按时应交甲方管理费
用: 元,大写 元。如经营期间随着客运市场的发
展,需要管理费用增或减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变更。
第八条、管理费缴纳时间为每月28-30日。每延迟一
日,甲方向乙方追加1%的滞纳金。乙方连续二个月不缴滞
纳费,公司有权收回该车经营权或扣车整顿学习,直到交完
全部的管理费和滞纳金。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
责。
第九条、新车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按期在车辆生产厂家
指定的修理单位,对车辆定期保养和维修。保修范围外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乙方因修车、年审、年检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车辆停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照交。
第十一条、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乙方经营的车辆必须具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资格证,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包括所聘请的驾驶员)如发生拒载,中途抛客和乱涨票价行为,乘客投诉后,经调查落实后确定以上行为成立,按与乘客发生的经济数额为准,以十倍的处罚。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和中止合同的履行。否则,甲方收回一切运营手续和经营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 元,卖车后退还,或由买车方延续风险抵押金手续。乙方如不愿交纳 元的风险抵押金,今后如发生车祸产生伤亡事件,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最后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除外,其余金额公司概不垫付。
第十四条、合同期间,如由于车辆自身原因,造成车辆维护、保养、行驶费用过高,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本合同,甲方收回车辆经营权,车辆属乙方所
有。
第十五条、乙方在营运中若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出现事故或其它治安问题,在合法和合理的前提下,甲方应积极出面协调处理,维护乙方的权益。
第十六条、对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出租车市场,一年内无较大交通事故,无乘客投诉,每月按时交纳管理费,公司给予50-200元的奖励。违反此条款公司给予50-200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所定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属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西吉县西凤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 方 (签字):
20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