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型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
6、保险 □
7、车船使用税 □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
第五条 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 %;综合费用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______日止。
第七条 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 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四)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
(九)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质物的占管:
(一)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二) 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2、车辆过户委托书;3、车辆交接证明;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和履行地点:_____ _____
附件:车辆交接证明书
车辆交接证明书
签字:
年 月 日
车 主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人在受托人处,抵押贷款的车辆:
机动车登记证书证照号码: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颜色:
备注:
如果此车逾期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委托人同意将车出售,并由受托人代为办理。
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 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售上述车辆并签署相关文件,所有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二、 交纳相关费用。
三、 其他相关事宜。
本委托书在抵押期间不可撤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动产质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动产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目 录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 质押担保范围
第五条 质物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第八条 保管与提存
第九条 保险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附件
第十七条 附则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 (债务人)与本合同乙方(债权人)签订的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4 甲方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1.5 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质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1.6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2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人民币 万元整 (以下简称本金)。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日起至年 月 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质押担保范围
4.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质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 质物
5.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质物交由公司(以下称监管人)进行监管,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5.2 出质时双方根据市场情况约定质物价值,该约定用于计算质押仓单的质押率,但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5.3 质押仓单的质押率=融资本息总额/质物市值(若部分缴存保证金,则计算质押率时等额扣减融资本息总额)。本合同项下质物出质时的质押率为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有权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动变更质物市值,若质押率升至 50 %,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使质押率恢复至出质时的质押率,否则乙方有权依据主合同的约定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所得价款存为主合同债务保证金;若质押率达到 50 %,乙方有权直接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所得价款存为主合同债务保证金。
3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和监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程序在甲方、乙方、监管人三方签署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
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质物交接清单》由甲方、乙方、监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确认。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乙方保管。
6.3 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监管人依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将质物返还甲方。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时未受清偿的,乙方可以采用下列第 E 种方式直接处分质物:
A 以不低于质物出质时价值%的价格直接变卖;
B 委托拍卖行拍卖;
C 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抵偿债务;
D 其它处分方式。
E 由乙方任选上述方式之一。
7.2 乙方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7.3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八条 保管和提存
4
8.1 如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如甲方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且甲方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保险
9.1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 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9.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交由乙方持有。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债务人已履行主合同债务的,乙方应将该保险单返还甲方。
9.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9.4 对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第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第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5
10.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0.1.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10.1.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10.1.3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0.1.4 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10.1.5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10.1.6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10.2 甲方有10.1.1和10.1.2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3日内通知乙方。
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10.4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检验、估价、仓储、监管、交易及诉讼的费用。
10.5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6 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质物毁损或灭失的,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如果甲方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甲方同意乙方以该赔偿金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同时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乙方应将赔偿金返还甲方。
10.7 乙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10.8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融资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9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10 主合同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若主合同债务人的清偿被司法部门判定为无效清偿,甲方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1.1.1 在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产生并且没有全部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
11.1.2 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融资,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11.1.3 发生本合同10.5、10.6条所述情形,甲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11.1.4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11.2 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1.3 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11.4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关于保管质物的约定另见甲乙双方与监管人签署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1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
11.6 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1.7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2.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3 部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生效,自甲方、乙方与监管人签署《质物交接清单》时质权成立,至乙方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3.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13.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3.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8
13.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3.6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第 14.1.2 方式解决。
14.1.1 由
14.1.2 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4.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
15.2
15.3
第十六条 附件
16.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质物清单》
16.3 质押操作过程中签署的《质物交接清单》为《质物清单》的补充文件;《质物交接清单》与《质物清单》不一致的,质物范围以《质物交接清单》为准;质押期间因质物臵换、返还或其他原因导致《质物交接清单》发生变更的,质物范围以变更后的《质物交接清单》为准。
第十七条 附则
9
17.1 本合同正本一式各执份,具有相同法
乙方有权签字人:
(公章):
年 月 日
:
10 律效力。 甲方有权签字人: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