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适应市场的需要,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辆以甲方名称上户的 重型半挂牵引车 辆挂靠甲方经营(发动机号: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以下协议。
一、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乙方自有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
二、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挂靠合同仅为车辆挂靠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用、雇用的人员不属甲方员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乙方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四、甲乙双方应尽事务如下:
1.代收代付费用:经甲方同意代办的车辆费、税、险、GPS等费用,乙方每月应及时交付甲方代为办理。
2.代办手续:经甲方同意代办的车辆费、税减免手续等,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乙方在挂靠之日,应向甲方交纳车辆牌、证押金 元整(不记利息)。
4.乙方在挂靠期间,车辆挂靠费用为 元整/月,税金 元整/月,乙方每月应及时交付甲方。
5.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四自道路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过路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车辆运营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以及乙方因经营所需要的聘请、雇用的驾驶员、相关工作人员等的工资、经营资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等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从业资质证明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7.乙方以及乙方雇用人员应遵纪守法,如在行驶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8.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它费用。
五、乙方应切实做好安全机务管理,并做好以下职责: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养护、按规定进行正常车辆检验;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甲方车辆机务、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行驶的,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遇公安、环保、城管等各类有关的车容车貌、尾气排放等投诉、乙方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甲方有权指定修理厂强制进行整改,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使用由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如有损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挂靠期间,车辆产权仍属乙方,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及时将各项由甲方代付代办的费用及时交给甲方,如交款不及时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发生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需甲方处理的,甲方参加处理人员的各种费用(含工资、差旅费等)由乙方处理。
九、乙方以任何形式在银行或个人、借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乙方在挂靠运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税收、物价政策,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一、违约责任及处理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
①违反甲方相关机务、安全规定,拒不整改的;
②挂靠期间,私自转让车辆、转让牌、证;
③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④不按规定交纳管理挂靠费用。
2.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并按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乙方应文明、优质、诚信服务,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信誉,服从甲方
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考核、检查、监督和处理。
本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时间:
电话:
地址: 时间: 电话:
第二篇:租赁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
吉林省大有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车辆代租协议书
甲方: 吉林省大有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车辆号码:
1. 乙方将已交纳全车险和养路费并车况良好的代租车辆交给甲方,由甲方代租,代租过程中,车辆的年检,维修.保养及清洗车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甲方负责收取代租车辆的代租费用,每个月乙方到甲方处清算一次代租车辆的租金,甲方按代租车辆租金的20%收取代租费.
3. 甲方为乙方安装GPRS卫星定位系统,随时跟踪车辆的位置及车辆的状况,安装GPRS卫星定位的费用及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行业规定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并支付行业协会规定的服务费用,否则,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4. 代租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甲方可以代为乙方办理事故中保险的理陪手续,并代乙方向承租人索取费用,交通事故中向承租人收取的车辆折旧费的30%充当甲方的事故办理经费,剩余的事故处理完毕后交付给乙方.
5. 由于GPRS卫星定位系统失控,造成车辆丢失,甲方负责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案,车辆丢失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 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上述条款的内容和真实意思表示。
7.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行业协会存档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月日
车辆临时委托租赁协议书(1)
甲方:吉林省大有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使汽车租赁行业有序管理、优质服务、保障安全、合作共赢、提高效益,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乙方将拥有的(车型 车牌号 )委托甲方租赁,委托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委托租赁期间车辆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因未缴纳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委托租赁期间,甲方严把租车人身份验证。
四、乙方车辆在委托租赁经营期间,必须在保险公司投保所有的险种,如果该车辆在租赁经营期间发生意外事件,除按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外,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赔偿,但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务。甲方不负责乙方车辆与驾驶员或租车人发生意外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车辆如存有违规、违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在租车人租车过程中,对租车人收取部分押金。如发生车辆逾期未还,已经使用押金抵扣租金时,乙方若要求将车辆收回,甲乙双方可用押金剩余部分用于追查车辆。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若乙方要求自行追查车辆,甲方除提供现有信息帮助外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及车辆其它经济损失。由于乙方GPRS卫星定位系统失控,造成车辆丢失,甲方负责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案,车辆丢失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委托租赁经营期限暂定 天。期限未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七、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上述条款的内容和真实意思表示。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行业协会存档一份,自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