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财税库银联网三方协议签定样例及填写说明
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 协议编号: 0000000001
(第一联 甲方留存)
甲方(地税局):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 联系电话:82691111
乙方(纳税人):大连A公司 联系电话:82692222
丙方(银 行):中国银行A支行 联系电话:82693333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有关网上申报实时缴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网上报税实时缴税:乙方通过甲方网上报税信息管理系统和税、库、银联网系统,以实时划款的方式进行税(费)款的申报、缴纳。
数字证书(CA):甲方认可的大连市数字证书注册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
指定账户: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并向甲方备案的用于网上报税实时缴税的唯一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银联网系统正常运行。如网上报税系统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申报缴税。
2、保证网上报税系统数据稳定安全,不得对数据进行任何修改。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丙方误扣乙方账户存款,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甲方有责任为乙方的申报资料和网上申报实时缴税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5、甲方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调整了乙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甲方调整相关数据,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采用委托缴税方式在其指定账户(户名全称):大连A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A支行 ,账号:804025838908091001 中划转税(费)款。乙方保证指定账户名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完全一致(乙方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通过个人账户缴纳的除外),保证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2、乙方应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网上报税实时缴税相关的各项规定,使用有效的数字证书(CA)。
3、使用数字证书(CA)的,则每次申报完成后必须下载申报回执作为申报凭据;未使用数字证书(CA)的,申报凭据则以甲方计算机系统储存的数据为准。
4、保证指定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划转税(费)款,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如需变更付款银行或账号的应与甲方、丙方重新签订协议。
6、乙方在纳税申报期内无论有无应缴税款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7、乙方如需终止网上报税实时缴税方式,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终止本协议。
8、乙方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或指定账户的,应书面通知甲方、丙方,终止履行本协议。变更后如需继续进行网上报税实时缴税的,应重新签订协议,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丙方,造成未按期申报缴税的,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丙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实时划款系统正常运行,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申报缴税。
2、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确认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法有效。
3、丙方在接到甲方有效的实时划款指令后,应确认乙方账户存款余额大于划款金额,并根据指令要求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税(费)款,同时,将划款的结果信息即时发送给甲方,再由甲方将划款结果信息发送给乙方。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应为乙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4、丙方未接到甲方指令而对乙方指定账户进行划款操作,或未按甲方指令的数据内容在乙方指定账户进行划款操作,或对乙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由丙方通知甲方调整相关数据,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因政策调整等情况,本协议与调整后的政策或规定不符的,按有关政策或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应全面、真实的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失效。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大连市中山区地方 乙方:(签章)大连A公司公章 丙方:(公章)中国银行
税务局公章 A支行章
征收机关代码:22102020000 纳税人识别号:210282422433949 清算行行号:104222017850
地址:中山区中山路1号 地址:中山区中山路2号 地址:中山区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印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08年 5月 28日 2008年 5月 28日 2008年 5月 28日
三方协议信息采集表
附件1:
三方协议填写说明
1、签定协议的三方必须准确的填写与自己相关的内容,如填写错误,由税务机关发起重新签定。
2、信息采集表中的三方协议号需以三方协议上印制的编号为准,长度为10位;征收机关代码,长度为11位,各基层局代码唯一;纳税人识别号以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为准,长度为15位;纳税人名称为纳税人的全称。
3、信息采集表中商业银行行号、开户行行号、清算银行行号长度均为12位由各商业银行提供,纳税人账号需要填写完整(包含前校验码)。
4、各商业银行若不能7*24小时进行实时划款,请在三方协议备注栏注明。
附件2:
三方协议签定流程
1、 符合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扣款条件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与自己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2、 纳税人填写《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中与自己相关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一式三份的协议书送至开户银行。
3、 各商业银行接到纳税人提供的《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后,检查纳税人的户名、账号是否正确,并且辅导纳税人填写商业银行行号、开户行行号、清算银行行号等应由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
4、 各商业银行将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核实无误后填写与自己相关的内容并签字盖章,留存第二联协议书,纳税人留存第三联协议书,第一联协议书由纳税人及时返还税务机关。
5、 各商业银行应该在收到《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的当天进行录机操作,同时检查纳税人账号以及与扣款相关业务功能是否开通,如未开通给予开通,并告知纳税人。各商业银行录机时,须将三方协议的编号完整录入。三方协议的协议编号为10位,如位数不够在前面填“0”补齐。
6、 税务机关最迟在收到纳税人返还的《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的次日进行三方协议的验证工作。
附件3:
大连地税财税库银联网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第二篇:1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丙方根据乙方向甲方申报的缴税(费)款信息,从乙方指定的缴税专用账户中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现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完成纳税申报,在地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中形成乙方《电子缴款书》信息通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实时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并由该系统自动将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传至丙方,丙方根据接收到的乙方应缴税(费)信息,将乙方应缴税(费)款适时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并实时将划缴税(费)款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传至甲方。
三、乙方可在当地选择任一商业银行网点开立缴税(费)专用账户或制定原有银行账户为缴税(费)专用账户。纳税人财税库银联网缴税(费)专用账户具有唯一性,须经丙方确认方能生效。
四、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乙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五、乙、丙方应保证缴税(费)专用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丙方应保证乙方帐户资金安全,甲方、丙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税(费)专用账户信息保密。
六、乙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税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专用账户内由足够存款余额。因乙方缴税(费)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逾期缴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甲方、丙方应保证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正确操作。 因甲方、丙方业务系统、网络或操作原因导致丙方划缴税(费)款错误、失败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别由问题方承担相关责任。
因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山西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瘫痪,且乙方及时按应急预案采用可行税(费)款缴纳方式仍未能按期缴税(费)款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因系统网络故障造成财务差错的,由甲方、丙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八、签订《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数》 1
的纳税人(乙方)在申报并确认缴税成功后,由甲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3号)的规定生成《电子缴款书》;丙方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为丙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乙方作付款回单,乙方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各项税(费)款划缴成功后,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横向联网电子税票信息及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乙方。
如丙方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丙方应予免责。
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完税凭证的,甲方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
九、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乙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通知甲方、丙方,并向甲方申报新的那税方式。
十、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运行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14xxxxxxxxxxxx
征收机关代码:2142732xxxx
纳税人识别号:14xxxxxxxxxx
纳税人缴税(费)专用账户名称:张xx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农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3182355618 缴税(费)专用账号:6228483040164386610
以下资料由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填写确认
账户名称:张**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农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银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3182355618
缴税(费)专用账户:62284830401643*****
清算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3161000103
地址:山西省xx县xx西42号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
甲方(盖章)xx税务局 乙方:(盖章)张xx xxxx年x月x日 xxxx年x月x日
丙方:(盖章)xx银行 xxxx年x月x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