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乙方(资本金监管银行):
为了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签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概述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的监管银行。
2、乙方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监管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资本金。
3、 为本协议所指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的项目
甲方拟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建设规模 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存入项目资本金(大写) 元人民币;
公司地址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传真 ;
第三条 监管方式
1、设置专户管理。乙方设立项目资本金专用帐户用于监管甲方项目资本金,每项目一个专户。专用帐户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计付存款利息。专用帐户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的所有权归甲方。项目资本金专用帐户只能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转帐支付,不能办理现金提取手续。专用帐户采用甲乙双方共同提供印鉴的方式控制,甲方印鉴在提出支付申请时使用,乙方印鉴在审查监督时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相关支付手续未加盖双方印鉴的不能从专用帐户支付资金。
2、资金专项使用。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用于其他支出。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或该贷款偿还期是否到期,乙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目下的项目资本金以任何方式冲抵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和债务。
3、专项支付程序。甲方在申请支付项目资本金时,除提供银行结算规定的支付手续外,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否则,乙方拒绝办理支付。如甲方拖欠本协议所指项目民工工资,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附司法机关扣划手续),即使甲方没有提出支付申请和支付凭证,乙方仍有权从专用帐户扣划资金。扣划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托管程序和要求
1、开立帐户。甲方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原件),并提供按人民银行要求的帐户开立手续后,向乙方申请开立项目资本金资金专用帐户,并按本协议约定预留双方印鉴,然后按《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确定的存入金额及时足额存入项目资本金。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资本金专用帐户为:
户名:
帐号:
2、甲方使用项目资本金时,应向乙方提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乙方进行审查,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印章与预留印章一致、支付凭证手续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时(不超过2个工作日)按《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载明的支付金额办理支付。
3、甲方因本协议约定项目转让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控被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或转换的,需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及《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到乙方办理项目资本金解控或转移手续。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要求,在乙方开立项目资本金专户,在专用帐户中存足相应的项目资本金。
2、接受并配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乙方对项目资本金的监督和管理;在提取项目资本金时,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3、甲方发生法人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乙方,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被监管的项目资本金转移手续。
4、甲方授权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查询项目资本金帐户资金变化信息,并委托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出具任何有关资本金监管手续(包括资本金到位证明等)。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开立项目资本金监管专户,办妥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
2、根据甲方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办理项目资本金支付手续;
3、在甲方的项目资本金专用帐户预留审查人印鉴,确认甲方申请支付项目资本金的手续符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上加盖乙方审查人的预留印章后,办理项目资本金支付手续。甲方未提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乙方不得为甲方提出的支付申请手续加盖审查人预留印章,不得为甲方办理项目资本金的支付手续。
4、遇到本项目因故转让、终止或其它变化时,乙方将根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甲方提前支付、转让支付或停止支付本项目资本金相关证明文件,为甲方办理项目资本金转移手续。
5、提供网上银行等手段,供甲方查询、打印项目资本金存入和支付信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项目资本金支付手续,乙方不办理支付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负。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支付手续,致使本协议项下的工程项目无法正常建设,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或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下列第项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终止
本协议项下工程项目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环境、配套实施完成及工程款、民工工资结算完毕,项目资本金专用帐户上所有资本金使用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确需提前终止的,甲方须提出申请,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共同自觉遵守本协议,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或违背本协议条款。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托管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 20xx年04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应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 五条 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国家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缴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规划设 计费、配套费等)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50%(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旧城改造项目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60%;拆迁量特别大的可 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70%),项目前期费用不足或超过应存入总金额比例数量的,均按规定比例数量抵扣。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招投标手续前一次性将项目资本金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该项目的资本金存入总金额和实际存入数额,并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将资本金存入专用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副本及资本金存款凭证复印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存入项目资本金,未取得项目资本金存款凭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四)存入时间。
第十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 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
(四) 本次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数额。
第十一条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时间、数额和条件;
(四)有关确保项目资本金安全的内容和责任;
(五)其他必备条款。
项目验收合格,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后,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相应解除。
第十二条 使用项目资本金的时间、数额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0%。
(二) 在项目主体结构建设阶段,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65%。其中,项目属多层的,已建房屋在完成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的40%,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5%;项目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达到规划批准拟建面
积的四分之一时,可使用项目资本金 实际存入数额的40%,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一时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5%。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项目环境、配套设施完成及工程款、民工工资结算完毕,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全部余额(包含该项目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被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持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拨付项目资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二)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抽回。对将已存入监管银行的项目资本金挪作它用的,监管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项目资本金,并将情况告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须在完善有关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用于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达到《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转让条件,受让人必须具备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及时将办理完结的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资本金缴存、使用的时间、数额和条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办理完结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的开发项目在重庆房地产开发网上予以公布,以便于相关金融机构的查询。
第十九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项目资本金监
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拨付项目资本金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和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