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目前施工领域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所谓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内部职工(即内部承包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许可内部承包人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内部承包人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的一种承包经营模式。这种承包经营模式在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同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本文将从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可能会遇到的风险种类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提出一些建议。
(一)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的风险:
如果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只是合同内容上体现为内部承包,而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实际上并无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并没有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话,那么该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为转包合同。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违法转包。《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若施工企业违反该规定违法转包建设工程,则除了会导致该转包合同无效外,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违法转
包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应规范合同条款的表述,不得违法转包。
(二)质量责任风险:
在内部承包这种经营模式下,对外承担质量责任的是施工企业,而不是内部承包人,而且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的期限并因质量保修期满而结束。实际上,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仍负有赔偿责任。施工企业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一般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其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起诉内部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内部承包人的资信,全面了解内部承包人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担保。这种担保承包,会增强内部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有利于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
(三)劳动关系的风险:
内部承包合同当中通常会约定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员工,安全事故责任概由内部承包人负责,但是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
无效的。根据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若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论员工是由施工企业还是内部承包人招聘的,也不论内部承包合同如何约定,用工主体均是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必须防止工伤事故和拖欠工资的风险。施工企业可通过从工程款中扣款,强行代缴保险的方式来减少将来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如施工致第三人死亡,应首先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虽然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施工企业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此类风险只能靠加强管理来尽量避免。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密切关注内部承包人的活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内部承包人在经营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工分配等方面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堵塞漏洞。
(五)采购材料等对外债务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所为的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以施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内部承包人的名义实施的,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仍然要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虽然双方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内部
承包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施工企业无关,但该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将直接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施工企业只能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根据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除非施工企业能够证明内部承包人的行为不是承包经营行为而是与承包经营完全无关的纯个人行为。以在承包期间采购材料为例,若供应商能证明采购的是工程材料,采购时间又是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送货地又是工地,则施工企业就很难证明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是纯个人行为。因此,施工企业应严格管理对外采购等合同,防止上述风险的发生。施工企业可亲自负责本工程对外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即,从签订合同到签收货物到支付货款均由施工企业亲自实施,待施工企业收到货物后,再作为供货方将货物供应给内部承包人,而应付货款则由施工企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内部承包人在取得大量材料后拒不付款或只付少量货款,给施工企业留下大量债务。
(六)因构成表见代理而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构成表见代理,是指施工企业并没有给内部承包人某方面的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若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施工企业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内部承包人故意炮制一些承包经营行为,施工企业就比较难摆脱其恶意所带来的麻烦。因此,此类风险是难以杜绝的。为防止表见代理所带来的风险,实践中,有施工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对工程的签约权进行限定,但并没有对合
同的履行进行把关,而是要求内部承包人结算时提供材料采购#5@p。但是提供#5@p并不能证明内部承包人已付清了材料款,因此这种方法不能很好的降低施工企业的风险。施工企业除应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限外,还应对内部承包人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下列是一些具体的防范措施:
(1)明确签约权限。如限定工程材料采购等对外合同的签约权只能由施工企业行使且必须经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才有效;内部承包人无权代表施工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构成表见代理,至少也可以保证事后施工企业有权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越权责任。
(2)加强印章管理,项目部印章应由施工企业委派的技术员保管,不能由内部承包人保管。
(3)在日常行为当中,杜绝以内部承包人名义对外采购,然后施工企业直接向第三人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构成表见代理。 总之,建筑企业内部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在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让施工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施工企业应意识到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采取这种经营模式时,应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同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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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案
工程经营承包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竣工日期,强化安
全生产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 承包给乙方(建筑面积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与乙方经协商,本着自
愿的原则,鉴定本协议。
一、 承包原则:
工程项目由乙方负责,实行债、权、利统一的原则。包定基数,确保上缴,
遵章守法结余归己,损失自补。
1、承包指标:按工程总价的%上交管理费。
2、工程质量: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分别达到市优及省标准。如果工程竣工超
过此标准,参照公司规定的管理文件执行。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达到省市文明样板工地标准。施工
工地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出现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严
格按照市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4、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市级“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5、若达不到以上2、3、4条规定将处以工程总价的0.5%的罚金
二、 乙方的责任和权力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和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2、服从甲方管理,按甲方及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各类报表。
3、接受甲方及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4、在甲方总经理授权下,乙方有权以总经理的代理人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
有关的外部事务。
5、有权组织聘用管理人员,但须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被招聘管理人员名
单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录用管理人员。
6、凡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催缴工程款、债权、债务以及有关安全事宜,
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上述事
宜。
7、甲方定期对乙方所施工工程进行质量、技术、安全、经营、财务等检查,
对检查结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
8、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的服务达到业主
满意。
三、 分配方式
1、盈利
乙方足额上交管理费和所得税后,经甲方核算盈利部分全部乙方所有。
2、亏损
1) 亏损部分的债务一律由乙方承担,直至负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2) 竣工结算完毕后,本工程发生的债务由乙方负责。
四、 资金管理
1、乙方负责向建设单位催缴各类款项,直接进入公司账面,不得从中挪用。
2、进入公司的款项,先上缴公司11%(多层)/12%(高层)管理费及所得税,
余额由乙方专款专用。工程竣工结算时,经双方核算后,多退少补,一次结清。
3、乙方提供本工程总价款的国家正规材料及人工费#5@p。如#5@p被税务部
门不认可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 竣工验收与保修
1、质量:乙方承包的过程如发生质量问题,按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2、保修: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单后在一日内来现场修理,一
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修理及答复,由甲方或建设单位另找施工单位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乙方保修款中扣除。若承包人不服从将按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随时掌控工程盈亏,如发现营私舞弊、经营不善,质量粗劣、安全
事故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2、甲方若因乙方承包的工程被起诉,甲方将案件转给乙方应诉。
3、乙方在承包期间,因无力履行或自行提出解除合同时,必须接受审计部
门的审计,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自工程开工至乙方所承包工程竣工为止。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尚有未完工程或其他收尾工程,本合同自动履行至未完成工作完毕之日,双方另有协议除外。 八、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本协议自鉴定之日起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规费及税金
1、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11%
2、 社会保险费:①养老保险 (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2.99% ②失业保险 (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19% ③医疗保险 (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40%
3、 工伤保险费:(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22%
4、 生育保险费:(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13%
5、 住房公积金:(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43%
6、 工程排污费:(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0.06%
7、 税金:(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它+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3.44%
8、 印花税:总造价×万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