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范例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设立董事会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第十七条第2款的(6)、(7)、(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模板]工商登记注册管理表格——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章 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顺应市场服务社会。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第七条 公司经营场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主业。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金总额中:现金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三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大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注: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两种)
第十九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有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壹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份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子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暂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出资额大的股东担任或由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设立子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
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九、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只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负责对执行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 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法定公益金;四、支付股利。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5—10%提取。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定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