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注意事项及解除争议 案例: 王女士于20xx年2月入职某机械制造公司,20xx年该公司上市,王女士任董事会秘书,同年,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按照竞业限制的规定,王女士在离职后不得在其 它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若违反约定的,则需要按照其年收入的3倍赔偿公司损 失,王女士月工资标准为3万元,年平均 工资为36万,双方并约定,王女士离职 后,每月5日来公司领取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王女士月工资标准的50%。 20xx年5月王女士离职,随后去国外 休假,中间公司要求王女士前往公司领取 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王女士称其回国后再 处理,20xx年10月,王女士回国,并找到另一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制造公司从事机械销售工作。20xx年11月王女士 前往公司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公司非但不同意给予,还要求王女士赔偿违约 金108万元,并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王女士认为公司一直未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可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5月份至20xx年9月份期间的经济补偿。20xx年2月,王女士就此争议诉至仲裁。
问题:
1、王女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2、王女士是否能够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
3、如果认定王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4、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王女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判断此案中王女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义务人,需要看王女士是否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 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王女士属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也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是不负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这种竞业限制协议 是无效的。也有不少公司将一个普通职位 的管理人员或劳动者约定为高级管理人员,这样也是不合适的,也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更多 的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入手,比 如对于重要的销售人员,可在双方签订的 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其属于负有保密义务 的人员,对公司的客户名单、销售渠道、销售额等数据具有保密义务等等,进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这样处理会更好些。
2、王女士是否能够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 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女士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形式做了明确约定,但王女士因个人原因未按照双方的约定领取,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但这种情况并非用人单位导致的,故王女士无权解 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王女士违约,则公司可以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3、如果认定王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如果认定王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那么是否应该承担108万的违约金 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未作规定,不过在一些 地方性的内部司法意见中对此问题有所涉 及,比如《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 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虽然高于 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但与双方约定的违 约金相比显失公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 据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平 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那么本案中王女士是否应该承担108万的损 失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 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的时候,需要看该竞业限制义务人所保守的商业秘密的价
值以及其违约所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还需要结合竞业限制补偿 金标准以及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本案中,由于公司给予王女士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与 违约金相比,数额相差比较悬殊,如果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的违约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有多严重情况下,或者公司虽提供了损失证据但损失并不大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酌定调整违约金数额。
4、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拟定一份对用人单位有利且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很多方面,同时也有很多的技巧。主要提示如下:
第一、主体适格。《劳动合同法》对 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已经做了规定,在本 案例的第一问中也做了解答,故不再赘 述。如果劳动者本不属于可以约定竞业限 制的人员范围,则用人单位无需签订竞业 限制协议,因为即使签订了也无效。
第二、合理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时,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可以用列举的 方式明确劳动者不能从事的具体行业领 域,或类似的工作岗位名称等,如果有很 明确的竞争公司的,则可以在竞业限制协 议中将这些公司的全称写入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竞业限制的地域,则需要约定清楚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跨国公司,这点很重要),是约定某个省市范围内还是全 国等等。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2年,超过的部分无效,用人单位需要根 据实际情况约定合理的期限,比如劳动者 掌握的保密信息的情况等情况,并不是越 长越好。
第三、合理约定补偿数额、支付方 式、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等。首先,需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补偿金的数额,不仅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的规定,同时还应结合所在省市 的相关意见制定,标准不能过低,否则也 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例如《浙江省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1条 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 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 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竟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其次,约定有利的支付方 式,是员工按月前往公司领取还是直接支 付至员工的薪资卡内等等,选择对自己有 利的支付方式也很重要。第三,协议的解除,在协议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 除,但是对于劳动者的解除则设置了条 件,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的,应及时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即可, 所以,在签订协议时需要明确劳动者的身 份信息,例如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电子 邮件信息等,以及变更信息后的告知义 务,这些都关系到解除的通知是否能送 达。第四,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约 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 业限制协议,并赔偿违约金,对于违约金 的数额,用人单位可以设置的偏高一些, 但是不能畸高,如果设置的畸高,则仲裁 或法院变更的可能性会很大,而偏高,则变更的可能性会小很多,更多的按照双方 约定的数额判决。
第四、合理约定监督措施。虽然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否有效执行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比如用人单位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要求劳动者每半年提供一次其社保缴费信息或在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提供其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并提供复印件备案等措施。
第二篇: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规范化的法人企业。在公司经营发展中,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2、乙方是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成为甲方的员工,按甲方工作岗位的安排,完成份内工作。在完成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或可能获得/或获得甲方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3、乙方在职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技能、经验的机会,同时,甲方向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且将向其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费,因此,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出竞业限制的保证。
4、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进入甲方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或第三人,均未承担任何有关该单位或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乙方在甲方中任何知识、信息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构成对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5、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是关系到甲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愿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保护义务。
基于以上前提,本着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甲、乙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释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下列含义: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2、技术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指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甲方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3、经营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甲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尚未公开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渠道、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经营方案、投资方案等经营信息。
4、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甲方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甲方职工或与甲方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二、甲方商业秘密列示
下列能影响甲方生产、营销、技术进步、竞争地位、经济利益、稳定和安全的内容直接或通过分析、合成构成甲方商业秘密: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
4、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
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所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1、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外:
(1)不得直接或间接使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及与以上任一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而从事与甲方相关或相类似的企业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3)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4)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及与以上任一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而从事与甲方相关或相类似的企业;
(5)对因工作保管、接触到的甲方之客户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妥善对待并报告、提交给甲方机要机关,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2、甲方之商业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
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整体成为公知知识或信息从而破坏其价值的,乙方同意对这各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所负有的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会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不存在。
(二)乙方为了切实履行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甲方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包括乙方从其他渠道或公共领域已经知悉的信息,如果乙方已经知悉这样的信息,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从其他渠道或公共领域知道信息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信息名称和来源,以此证明有关信息无秘密性。如乙方未按此办理,则视为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乙方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利益,乙方作出职务成果时,乙方应在该等成果接近可成功的应用阶段立刻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并对该等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3、乙方须在甲方要求下,协助甲方就乙方的任何职务发明、设计、改进、资料或程序等成果申请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就该等申请签署任何必须的文件及采取必要的行为,使甲方能有效地拥有和注册该等发明、设计、改进、资料或程序的所有权。
4、对乙方与甲方经营范围有关的非职务发明,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当将商业秘密许可或转让给甲方使用。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或离职后的两年内,所作的非职务发明,乙方享有其权利。但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经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6、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磁盘(包括乙方所有但含有甲方相关商业秘密的)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8、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9、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
四、限制竞业条款
(一)乙方愿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项下的限制竞业条款,并恪守限制竞业义务。
(二)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其任职期内,或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无论在何地域,除非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
1、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聘用或唆使或诱导任何甲方的经理或雇员离开甲方;
2、单独或联同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进行与或可能与甲方的任何业务发生竞争的行为,或唆使或诱导任何在乙方受聘期内曾与任何甲方接触或交易过的客户或供应商成为他方的客户或供应商或终止或重大减少与甲方的业务往来;
3、单独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或组织,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三)甲、乙双方确定,甲方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已含在乙方在职期间的工资中,乙方认同该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并接受。
四、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捺手印,本合同即具有约束力。
2、因乙方已经与甲方充分协商,对上述条款内容充分理解并自愿签订本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名、捺手印是出于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3、假如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失效或不能执行,将不影响该条款其余部分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假如本合同条款必须作出修改以收窄应用范围或缩短应用时间方可保持效力,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对该等条款作出修订,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具有约束力。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注意到,当签署本协议时,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如果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每违反一项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并需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
3、乙方在甲方的受聘期满或因故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规定在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执行或保持生效的条文。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代表:
职务:
乙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