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时间:2024.3.31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区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投资:

股东:XXX

家庭住址:身份证上的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10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4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杭州XXX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唐山市公司注册章程(工商局版本)


唐山市xx商贸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

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依法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唐山市xxxx

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xxxxx

邮政编码:063000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钢材、五金、机电设备批发零售xxxxxx

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项目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身份证号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xx

住址:xx

身份证号:xx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六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

(二)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转让手续。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

唐山市公司注册章程工商局版本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损失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签名。执行董事对所作决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二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和本章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作出的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 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执行

董事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股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三 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弥补公司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剩余利润,由股东处置。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xx年1月1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前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服东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与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未尽事宜,由股东加以补充。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本章程自股东签名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

2015

年 7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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