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协议
20xx年7月18日20时45分许,XX驾驶川AXXXX号车在石胜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由XXX驾驶的川AXXXXX号车相挂发生事故,致川AXXXX车驾驶人XX及车上乘员XX、XX、XX、XX五人受伤和两车车损。XX驾车在与川AXXXX号车相挂后,川AXXXXX车因惯性继续向前滑行将停靠在路边的川XXXXX号摩托车和行人XX、XXX撞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事故应该计算的损失有:1、川AXXXX车维修费17232元;2、川AXXXXX车维修费4080元;3、川ZXXXX摩托车维修费850元;4、XX的损失:846.6元(治疗费440.6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5、XXX的损失:3245.4元(治疗费2457.4元、误工费58元×11天=638元、护理费30元×5天=150元);
6、XX的损失:5197.4元(治疗费4143.4元、误工费58元×13天=754元、护理费30元×6天=180元、营养费10元×6天=6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元×6天=60元);7、XX的损失:541元(治疗费135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8、XXX的损失:551.3元(治疗费145.3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9、XX的损失:425元;
10、XXX的损失:346.9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3315.6元。根据《道法》第76条规定并由当事各方协商,川AXXXX号车驾驶员XX承担90%的赔偿责任,XXX承担10%的赔偿责任。案协议内容如下:
一、 XX共承担19202.7元,即:
1、 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川ZXXXX号摩托车维修费和行人XX、XXX的损失共1621.9元;
2、 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川AXXXX号车车损2000元,并承担川AXXXX号车和川AXXXXX车两车车损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部份的90%,计15580.8元,两部份共计17580.8元;
二、XXX共承担14112.9元,即:
1、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川AXXXX车车损2000元,并承担川A8XXXX号和川AXXXX车两车车损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部份的10%,计1731.2元,两部份共计3731.2元;
2、 在交强险医疗和伤残限额内承担XX、XX、XX、XX、XX五人的损失10381.7元;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最终赔偿协议,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今后各方不再找公安机关另行处理和不向有关部门上诉。
川AXXXX车方:
川AXXXX车方:
其他当事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协商调解
交通事故协商调解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11 年6月25日,乙方在执法过程中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
甲方车损人伤,现经甲、乙双方互谅互让、充分协商、自愿、合
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甲方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该次事故,由甲方治疗结束后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甲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款项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该次要部分的款项。
四、在甲方应依法获得全额赔偿之外,乙方愿意一次性给予甲方生活困难帮助 元。
五、甲、以双方均应积极要求交警部门作出主、次责任的责任认定。
六、该生活困难帮助的给付期限为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三日内,如交警部门认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则该份协议无效,乙方不再给予甲方生活困难帮助。
七、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要求乙方承担其他
任何责任等。
甲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