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担保人:
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担保人就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物等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一、 三方同意:此次签订借款协议时,对抵押物的评估价格为三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在借款方违约不能还款时,三方同意对抵押物不再另行评估作价。
二、 借款人和抵押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即同意在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经贷款方催促后在十个工作日仍不能还款时,将抵押物由借款方委托给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三、 三方同意对抵押物的拍卖底价可以低于借款时的评估价格,为借款本息加实现债权的费用(含拍卖费、律师费等)。
四、 如拍卖时发生流拍现象,每流拍一次,则对抵押物底价下浮20%,同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以弥补抵押率不足部分。如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流拍时,贷款方可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以第二次流拍时抵押物确定的底价抵偿借款;对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抵押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五、 拍卖时如发生两次以上流拍情况,而借款人又不同意以抵押物抵偿借款时,则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提供优质抵押物,以弥补抵押率不足部分。
六、 以住宅楼为抵押物的,在委托拍卖前由借款人负责将住宅内的居民迁出;如借款人不能移交住宅楼,则由贷款方向抵押物内的居民提供不超过六个月的周转住房,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七、 本协议书一式 三 份,自三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各执一份,与借款抵押协议等一并作为此次贷款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办理公证手续。
八、 、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协议中与本补充协议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贷款银行)
鉴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学校机构)
第一条 本补充协议由当事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署,三方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适用范围为在读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尚未清偿完毕,
经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获得代偿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
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 甲方承诺所获得的代偿款,优先用于偿还甲方依据《借款合同》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本金(以下简称本金)、贷款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下简称利息等),并由甲方书面委托丙方代为办理相关还贷手续。丙方作为甲方的受托人,乙方的有关贷款文书(包括还款凭证、贷款催收通知单等)送达至丙方,甲方即视同收到,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五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在乙方开设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
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代偿帐户),甲方同意将其在基层单位服务期间获得的代偿款全部划入代偿帐户。在每年度代偿款到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向乙方出具《上海市高等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明细表》。甲方在基层单位服务期间,每年度的代偿款到帐日期最晚不迟于当年9月30日,超过该日期,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和乙方。
第六条 乙方应在每年度收到丙方《上海市高等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明细表》
后的四个工作日内,从代偿帐户直接扣划还款,还款金额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限;还款成功后,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代偿资金归还国家助学贷款通知书》、《个人借款还款凭证》、《还款计划表》等文书。
第七条 甲方毕业离校后,应按照原《借款合同》及《还款确认书》约定的还款方式和
还款日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甲方被确定获得代偿资格并由乙方成功扣收代偿款用于归还部分贷款之日的次月起,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中
列示的当月还款额进行还款,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等原因导致还款金额发生变化的,甲方应按照新的还款额依约按时还款。
第八条 甲方获得代偿期限到期(或甲方代偿资格终止)后,到期(或终止)之日的次
月起,应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继续归还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补充协议的生效
一、
二、
三、
甲方公民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住所:
所在院系: 邮政编码:
就读专业: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甲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