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订货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汤兴旺 ,男,汉族,XX年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产品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醴陵兴泰隆特种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丹
住所地:
一、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贸易往来,商务交易习惯中的定义相同,不再做另行解释和说明。
二、 鉴于:乙方和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了编号为 的产品订货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其中规定产品名称为 ,数量为 ,单价为 ,合同总金额为 。现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就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合同内容补充部分如下:
三、 甲方出口电瓷业务,因出口业务不能以个人名义出口,经甲丙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后,甲方以丙方名义出口电瓷相关业务,以丙方名义对外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甲丙双方为挂靠关系。
四、 乙方自原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清楚的获知甲丙双方的挂靠关系,因原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产品质量、交期、破损及债权债务等一切法律纠纷,乙方自愿放弃对丙方的一切追偿权,即丙方对原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一切因原合同而产生的产品质量、交期、破损及债权债务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 甲方必须遵守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合同中的义务,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产品质量、交期、破损及债权债务等一切问题,乙方均享有完全的追偿权和起诉权。
六、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可向丙方住所地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
七、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在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如有)后生效。
甲方:
签订日期:
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产品订货合同18
产 品 订 货 合 同
供方:上海方雅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龙字08-21号 需方:宁波大榭开发区龙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需方公司内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产品保修一年,供方提供质保书,合格证。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交货在需方公司内。
2、交货时间:绿城标志字及底板在制作之日算起十天内交货。香湖丹堤铜字在20xx年1月10日交货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供方的材料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提出异议期限以货到需方公司三个月内提出。如有材料达不到国家标准或未按图纸制作,供方承诺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结算方式期限:本合同生效后,待供方将标志字及底板全部送到需方公司后,需方检验无质量问题,付至每批产品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三个月后支付(不计利息)。
六、违约责任:供方未按合同时间交货,无故延期交货每一天扣供方贰佰元,无故延期超过五天,扣供方每天伍佰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国家合同法执行。
八、其它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在遇到实际问题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即日生效。
供方:上海方雅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需方:宁波大榭开发区龙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宁波市江北大桥往洪塘方向1公里 电 话: 电 话:87560818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