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自诉人:赵女,女,28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初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自诉人:张某(系赵女之夫),男,3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吴某(系赵女之继母),女,5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农民,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赵男(系赵女同父异母的兄弟,吴某的亲生子),男,2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1、吴某、赵男承担刑事责任
2、赔偿自诉人8700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有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赵女由外祖母养大,与吴某关系不和,来往稀少,吴某平时对赵女存有怀恨之心,经常到赵女家门口借故谩骂、挑衅。20xx年底,赵父去世,赵女因此分得一笔遗产,吴某因此更加恨赵女。20xx年2月26日上午,吴某见赵女没有去给赵父上坟,以赵女没有良心为由两次到赵女家闹事,撕毁春联,揪掉了赵女的头发,挖破赵女的脸皮,使赵女疼痛难忍。在呼救中,过路群众徐某赶去拉开。吴某扔不罢休。当晚十点左右,吴某又与其子赵男领着孙某、宋某等十多人,砸坏赵家房门插销,闯进屋内。用砖头和穿着大皮鞋的脚踢赵女和她的丈夫张某,直打得两人伤痕累累,当时在场的有胡某、李某作证。
经达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张某头部及腰部挫伤,赵女左臂及下肢六处挫伤、右耳处挫伤、皮下有淤血。造成夫妻两人二十多天不能上班,停发工资2200元人民币,并花去医疗费65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诉,被告人吴某、赵男,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带人殴打自诉人赵女、张某,造成赵女、张某受伤,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自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赵女 张某 20xx年7月13日 附件: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三份;
2、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费用清单;
3、XX公司停发张某工资2200元人民币证明材料;
3、证人胡某、李某的身份证明材料;
4、胡某、李某的证言。
第二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身份证号为 ,现住浙江省安吉县。系本案受害人。
被告人:李文,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云南人,身份证号为 ,暂住浙江省安吉县。现在押于浙江省安吉县看守所。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6000元、生活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 5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8日晚8时左右,我在饭店吃饭回来,碰到李文勇。我问他:“你用了我的锅碗瓢盆、油盐酱醋,怎么不给我洗一下,弄得杯盘狼藉的?”他就骂我,还说“老张,你太不上路了”,并拿凳子往我砸过来,刚好砸在我鼻子上,将我鼻骨打 1
断。于是我就报了警,警察将我们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我的鼻子疼痛难忍,流血不止,虽经医院诊治,做手术缝了几针,仍未完全治愈。经法医鉴定,我受伤程度为轻伤。具体事实参见检察院的起诉书。
我认为,被告人李文勇目无国法,随意伤人,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李文勇的恶劣行为使我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了治疗鼻伤,我已经花费了3000多块钱,仍然没有完全治愈,我也没有更多的钱住院做手术治疗;我每月收入7000元,但为了看病,耽误了我的全部工作,所以我要求被告人李文勇赔偿我医疗费6000元、生活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 5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张
(签名)
20xx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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