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XX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麻民一初字第229号
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229号
起诉人滕XX,男,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20xx年5月20日,本院收到了滕XX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与张XX系组合家庭,二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同居期间张XX沉迷赌博且不关心孩子和老人,二人经常发生相骂打架,为解除起诉人的痛苦生活,请求法院依法两人同居关系。
经审查,本院认为,滕XX与张XX于20xx年未经登记便同居生活,滕XX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但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滕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功 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凡
第二篇:解除同居关系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路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电话: ×。 被告: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
2、非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打工相识,××年×月××日确立同居关系,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现已经成年。
此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因性格差异大,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多次受到被告暴力殴打。期间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分手,但考虑到孩子幼小遂拖延至今,×年×月×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被打报警,至此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同居关系无法继续并分居至今。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