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云南省第一监狱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静压预制管桩工程
施工合同
甲 方: 云南省第一监
乙 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静压预制管桩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云南省第一监狱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静压预制管桩基础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云南省第一监狱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静压预制管桩工程
二、工程地点:昆明二环路外石子坡片区
三、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和甲方现场书面指定的范围
第二条 工程内容
甲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中包含的全部静压预制管桩施工,包括:试桩、项目建设工程桩、预制桩的采购、运输与装卸,桩位放线定位、接桩、截桩、送桩、螺旋钻机引孔等施工的所有工程内容。
第三条 质量标准
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争创优良工程;
第四条 项目工期
1、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下达的开工令为起始时间,竣工日期按总日历天数
天推算出的日期为准(总日历天数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2、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超过设计施工图纸总量20%、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乙方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手续后,工期予以顺延。
第五条 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包干单价的方式承包;
2、包干单价包含的内容有: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材料保管费、水电费、定位放线、抽水及排水等明示及暗示的全部内容,现场清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计算方式:
一、全费用综合单价及工程量计量表:
预制管桩桩位偏移、打桩不到位、漏桩或成桩质量问题等引起的补桩、接桩、设计要求采取补救处理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二、合同总价:
暂定合同总造价人民币 元整(¥ 元整);
三、计算方式约定:
1、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招标文件(包括书面答疑材料和补充资料)、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云建标[2009]7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云建标[2006]29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05]5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标〔2008〕713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云建标〔2008〕20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云建标〔2009〕635号)等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主要材料、设备按市场价格考虑, 按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质量、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后确定的全费用价格。
2、全费用包干单价的调整:本合同约定单价不得因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及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有所调整;
3、完成工程量的计算:实际静压预制桩长以达到设计要求压力值和需达到的地质层后,以甲方、监理、乙方三方签认的打桩记录为准。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本项目 工程预付款;
2、压桩完成每 米或全部完成时,甲方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
3、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必须完成桩基础竣工资料的编制,并送交监理方和甲方验收合格再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完成后28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结算造价的95%;
4、剩余结算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待主体结构断水、无桩基础质量问题后28天,乙方完全履行完合同约定及法定职责后无息返还;
5、甲方付款同时,乙方应提供与该次付款金额相当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
第八条 竣工结算
1、竣工资料送交监理方和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采纳甲方的合理意见,并在10天内将修改后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再次报送甲方审核,甲方按前款规定再次审核。
4、在乙方及时并完整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满足甲方要求的结算核对时间及结算核对人员的基础之上,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28天内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工作。
4、乙方施工中使用的水、电费用,在竣工结算中按实扣除。
第九条 设计变更
1、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变更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甲方有关负责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2、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文件与施工发生矛盾,造成图纸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事实不符,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设计确认。乙方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并签证解决;
4、甲方若对己确认的施工图及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变更,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并更改调整相关的工程量及费用,其费用以已定单价为准,如已定单价中无此内容,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证确认;
5、由于变更产生的工期变化,双方协商后予以签证确定。
第十条 关于材料的约定
1、工程中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及保管;
2、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管桩必须出示产品和出厂合格证,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时方能使用;
3、若遇图纸标注不清,乙方应在施工前书面上报甲方,待甲方或设计明确时方可施工。否则由此造成返工、材料和人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乙方向甲方及监理方送交竣工报告后,经监理和甲方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签章认可的竣工报告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若经整改后再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整改后并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之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工程现场管理约定
1、为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以及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及监理人员的管理;
2、乙方指定 为项目工程现场总负责,负责工程施工的全面组织协调管理;
3、监理方指定 为工程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甲方职责
1、提供场地内乙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2、提供设计施工基础图、场地控制点(坐标点和水准基点)的位置和提出的技术要求。
3、提供场地施工作业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4、有责任及时验收各种进场材料;
5、有责任及时解决施工图未明示的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设计施工图及技术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按工程进度及时向监理方提交施工自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乙方必须自行自费架设施工用水、电管线,装表计量进行使用,并按供电、供水部门收费标准承担水、电费用。
3、本合同签订后的3天内,乙方须编制具备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甲方和监理方审验通过。
4、若甲方不能提供场地施工作业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及具体位置分布图时,乙方有义务负责收集、咨询,其所需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签证后,由甲方支付。
5、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组织施工,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6、工地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夜间不得扰民,严格遵守国家环保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好降噪、防污措施;
7、负责与该地区派出所、交通、环卫、城管、劳动、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与协调,取得他们对工程的认可和支持,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一切手续,并按规定承担费用;
8、工程施工作业时,乙方应采用合理优化的施工作业方案,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不得损坏地下各种管线及架空供电、通信线路;
9、乙方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原则上当月产生的人工工资当月按时予以发放,并将签名发放的工资表册报送甲方备案。
10、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按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要求及发包人规定的《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例》执行;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工程;
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乙方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做到工完料清;并提供甲方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三套为原件,包括提交城建档案馆备案的一套原件),否则甲方有权推迟结算,直至竣工资料按约定交付甲方;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
一、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
①工程使用的预制管材进场后,乙方未向甲方及监理人员报验就擅自使用的,除使用部位撤除返工外,乙方按每项次承担2000元违约金,所用材料补办报验手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本工程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如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除一次性承担100000元违约金外,同时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达到合格验收,因质量整改导致工期延误时按延误工期约定执行;
③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甲方及监理方书面通知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所产生的返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处违约金 20## 元/次,其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④乙方确保所完成的桩顶实际标高与设计标高相同,如因此两个标高不稳合而造成补桩、截桩、结构弥补等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⑤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漏桩、补桩,乙方应立即返工重做,并按每项次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工程进度:
①甲方及监理方管理人员对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达不到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时,甲方及监理方有权责令乙方提出进度整改措施;若经过整改,乙方的进度仍达不到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更换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人员;并处违约金 2000元,
②造成事实工期延误的:①每逾期一天,乙方承担每天 5000 元违约金;②乙方延误工期超过14天时属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责令乙方退场,乙方必须在按到甲方退场通知的3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本合同暂定总工程价款的2 %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3、施工安全:
①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乙方按每人次承担违约金100元,无证人员责令限期出场;
②施工人员不戴劳动保护用品、穿拖鞋、酒后上岗,乙方按每人次承担违约金100元;
③安全措施不到位,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乙方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2000元至5000元,并责令乙方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如有造成人员的伤亡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上报甲方和地方相关安全主管部门,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文明施工:
①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牌,乙方按每人次承担违约金50元;
②施工现场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乙方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至3000元;
5、其他违约责任:
①乙方参加工程例会或其它会议迟到的,乙方按每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
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工长、安装技术负责人缺席工程例会或其它会议的,乙方按每人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
③乙方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不服从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管理,辱骂、围攻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乙方按每人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相关责任人限期清理出场,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④乙方必须按时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影响施工和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若发生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而对甲方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甲方有权从对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乙方聘用的农民工,并由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以及采取吵闹、围攻、上访、威胁等不当手段,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责令乙方退场,乙方必须在按到甲方退场通知的3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5 ‰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工程,违约按工程合同总价10 %偿付甲方违约金;
⑦、甲乙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暂订造价10%的违约金;
⑧乙方有建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中逐项扣除。
二、争议:
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可提交政府相关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责任方承担费用与损失。
2、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和诉讼过程中,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否则,由不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事宜约定
一、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合同和签证文件;
2、乙方报经甲方及监理方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3、乙方对本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国家建设(桩基)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二、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云南省第一监狱 乙方(签章):
单位地址:云南省第一监狱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