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甲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大连市开发区育龙外语学校 地址:开发区辽宁街52号正源福地A座3楼
联系电话: 0411-87538787
乙方(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乙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提供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院校、院系、专业的信息,供乙方参考。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最终由乙方决定留学方案。
2、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决定申请赴(国家)留学,自愿接受甲方提供涉及上述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
3、甲方向乙方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乙方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4、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5、甲方指导乙方办理公证和办理护照(不包括异地户籍)。
6、甲方告知乙方办理入学申请的结果。
7、甲方向乙方介绍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和签证政策,指导乙方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乙方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8、甲方在乙方获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时,指导乙方进行出国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甲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2、甲方向乙方介绍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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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了为乙方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4、拟定乙方委托的留学申请在年月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如到期不能完成,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同时,提请乙方重新确认是否继续申请,如继续申请,须重新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5、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所应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
6、在符合申请留学院校退费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申请留学院校办理退费手续。
三、乙方责任
1、确认本合同委托事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付中介服务费。
2、配合甲方工作,切实遵从甲方的工作进程安排。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把入学申请所需材料交给甲方。如乙方不能如期提供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
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乙方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4、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要求乙方进行面试,乙方应按使(领)馆要求,按时到使(领)馆面试。
5、乙方如已获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而放弃前往该国已申请留学院校学习,由乙方自行负责向该院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
四、缴费规定
1、乙方向甲方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必须自行承担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院校报名费、护照工本费、公证费、翻译费、体检费、签证费、银行手续费及汇费、机票款、保险费、院校学费、杂费、接机费、住宿费、境外服务费等)。上述费用(除甲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由乙方自行(或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机构缴付,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乙方的要求为准。
五、退费规定
1、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向乙方退还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1)甲方未能为乙方申请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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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由于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致使乙方的出国留学目的无法实现。
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在本合同签署后,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的阶段,乙方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乙方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前,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同意退还乙方50%中介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2)申请留学院校已向乙方签发了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的录取通知书,甲、乙双方认可该入学申请成功),乙方尚未向甲方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所需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同意退还乙方10%中介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3)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尚未向使(领)馆递交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全部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4)已向使(领)馆递交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在签证审理过程中,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全部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3、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乙方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
(2)乙方由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乙方未按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签证要求办妥申请所需文件及手续,并书面(正本)要求坚持送签而被拒签;
(4)乙方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实情而被拒签;
(5)乙方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查实有非法移民、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而被拒签;
(6)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乙方申请的签证(预签)或入境批准文件后,乙方拒绝领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或拒绝入学或提出要求转学、不向留学院校缴付学费、杂费的。
4、甲方应按上述退款规定,在乙方办妥退费手续并将应退款退还乙方,乙方将相关收费凭证退还甲方,本合同终止。
5、乙方申请留学院校的报名费和学费、杂费以及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除甲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退费事宜,有申请留学院校和相关机构负责处理。
六、终止条款
1、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乙方申请的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后,即视为甲方为乙方完成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本合同即告终止。
2、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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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1、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本合同上明确规定可以填写的内容之外,任何本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或修改均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八、特别条款
1、甲、乙双方作如下特别约定:乙方对特别告知的内容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将特别告知的全部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条款,与甲方共同遵守履行。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其内容。
九、生效条款
1、本合同自甲方代表及乙方(如乙方未满18周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缴付的中介服务费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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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建议版本
美国交流计划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参加美国交流计划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美参加交流计划,类别属 。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美国交流计划概况及特定学校、寄宿家庭具体情况分析、以及美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美国交流计划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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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手续等咨询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美国交流计划咨询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美国交流计划的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美国的教育制度、招生政策、美国签证政策和申请交流计划的性质、办学资质、申请要求、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交流计划的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大学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交流计划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交流计划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交流计划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代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交流计划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受托人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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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协助安排签证预约时间。
第七条 其他
1.在本合同第三条美国交流计划咨询服务费中标明的费用,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所有经济关系之总和,不包括:A.委托人自身的费用(如赴美交通费、衣食住行费、医疗保险费及其他有关的个人生活学习等费用);B.委托人与美国政府之间的报批费用(如SEVIS系统费、签证申请费等);或者C.委托人参加交流计划的申请费、学费及其他相关的零杂费用。
2.受托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或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5@p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5@p。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参加交流计划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如美国交流计划组织的申请政策、签证政策的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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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退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咨询服务费。
第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咨询服务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受托人扣除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交流计划的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委托人赴美签证被拒签三次后,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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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十九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二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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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签字地点: :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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