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合同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留学,期限为 年 个月(自出国 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留学,期限为 年 个月(自出国 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乙方须达到的留学目标为: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
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
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
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照发或不发);
回国休假待遇(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包括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外国资助的结算法):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每 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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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
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
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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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建议版本
美国交流计划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参加美国交流计划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美参加交流计划,类别属 。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美国交流计划概况及特定学校、寄宿家庭具体情况分析、以及美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美国交流计划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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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手续等咨询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美国交流计划咨询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美国交流计划的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美国的教育制度、招生政策、美国签证政策和申请交流计划的性质、办学资质、申请要求、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交流计划的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大学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交流计划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交流计划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交流计划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代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交流计划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受托人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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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协助安排签证预约时间。
第七条 其他
1.在本合同第三条美国交流计划咨询服务费中标明的费用,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所有经济关系之总和,不包括:A.委托人自身的费用(如赴美交通费、衣食住行费、医疗保险费及其他有关的个人生活学习等费用);B.委托人与美国政府之间的报批费用(如SEVIS系统费、签证申请费等);或者C.委托人参加交流计划的申请费、学费及其他相关的零杂费用。
2.受托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或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5@p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5@p。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参加交流计划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如美国交流计划组织的申请政策、签证政策的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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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退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咨询服务费。
第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咨询服务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受托人扣除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交流计划的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委托人赴美签证被拒签三次后,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交流计划组织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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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十九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二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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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签字地点: :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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